劳务派遣最新税收政策?为什么 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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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为何方职工人数
劳务派遣人员一般与劳务公司之间订立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关系,因此劳务派遣人员是劳务公司的员工。但同时,被派遣单位又是劳务派遣人员的实际用人单位。因此,一般操作为两个单位根据不同口径进行统计,如劳务公司统计其劳务派遣人数,而实际用人单位除统计其正式员工数外,也会另外统计劳务人员数目的。
你是电力专业,我也是。劳务派遣最好不要去,我接触很多电力企业派出去出差的,很多劳务派遣的的出差补贴是正式工的一半,而且劳务派遣工一般派出去都是从事没有什么技术含量的一次安装工作,得不到多少提升,正式工一般是从事继保等有技术含量的工作,这点很重要!学会了技术,在哪里都有饭吃。深瑞不太清楚,但据说待遇还可以。是不是正式工,应聘的时候会通知你的,最后祝你找到心仪的工作。
Q2:关于劳务派遣制员工降低到百分之十的规定,我的情况应该算百分之十里的吗?介绍一下情况;在一家公司开车
你是劳务派遣岗位,至于是不是百分之十里要看你们公司派遣人数占公司总人数的比例。
此类员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务公司是员工的法定雇主,然后员工由劳务派遣公司外派到与劳务公司签署劳务派遣协议的用工单位去工作。劳务派遣人员与接收该人员的用工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
Q3:劳务派遣相关的一些数据,包括劳务派遣在各个行业,领域等的数据 ,
2003年劳务派遣工占企业全部用工人数的28.3%,2006年上升至33.8%,2007年达到38.3%,2008年年初达到39.7%,
Q4:为什么 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人社部2014年1月下发《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用工单位可采取措施在2016年之前将派遣人数降低到10%以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负责人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为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比例要求的监督管理,确定用工比例的责任主体,《暂行规定》对比例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也就是,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是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
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的问题也随着不断改革深入和法律完善加以妥善解决,但是这个规定并没有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问题纳入到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人事部对此也说下一步将会统筹考虑、协调推进,逐步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问题予以规范。
Q5:劳务派遣工与合同工有没有比例,比例是多少,什么时候开始具有法律效力,劳务派遣工有人说六个月后可以给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工不能超过厂里总员工的10%。你指的法律效力是哪方面的,谁的?至于劳务派工转正的问题,这个要看厂里的要求,很多厂会要求劳务工在三个月或者六个月或者一段时间之后转为正式工,但是大部分厂是不转的。
你说的付税收是什么概念?为企业员工发放工资或缴纳社会保险,也是企业把工资和社保的钱打到你公司的帐户上,你们代为支付,所支付的款项走你公司的费用支出。影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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