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不超过6个月(在一家单位工作超过10年的派遣工被辞退,有经济赔偿吗?有什么样的经济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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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通过劳务派遣在国企干了10年,被裁员,有补偿吗
如果是单位在合同期内辞退你,或者到期不和你续签合同,是有补偿金的。你干了10年,就补偿你10个月的工资
根据劳动法,有补偿的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合同到期 自动离职。 如果是强行开出 有赔偿!
Q2:合同工满10年被辞退应该有什么补偿,希望知道能告诉下
劳动法规定如下: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照以上条款,你所在原单位应支付10年(1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规定如下: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照以上条款,你所在原单位应支付10年(1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Q3:在一家单位工作超过10年的派遣工被辞退,有经济赔偿吗?有什么样的经济赔偿呢?
谢邀。在一个单位做了十年的派遣工被辞退了,同样可以主张你的合法权益,主要可主张以下补偿。
一是如果劳动合同未到期,派遣单位将你辞退,赔偿因提前终止合同一个月工资。
二是经济补偿金十个月工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三是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金。可领取二十二个月失业金。失业金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五。
你可收集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Q4:工龄超过十年仍签劳务派遣
1.合理合法的,不能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因为不是跟同一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工作满10年以上
2.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解释是很有弹性的,你不能说你这个就不能适用劳务派遣的
单位换公司签合同,其实也就是为了避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合同到期,你不续签的话,没有经济补偿金
补充:
04年就转到人力公司了,08年又转到分公司,就算总公司和分公司是同一个注册单位,也不能累计起来算10年的
如果分公司是单独注册的,更是不能累计算了
那有十个月的平均工资补偿啊!或者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哦,十年工龄如果你不申请辞职,也没有重大错误,公司无重大变革是很难辞退你的
工龄计算参加工作当年就算起,根据不同需要按月计算或者按年计算(参加工作当年即为一年,之后每年工作时间超过半年增加一年工龄)。只要中间没有失业、旷工、长病假等不在岗工作的情况,跟换工作什么的,都可以算连续工龄。
如果认定工龄的时候有异议,你可以要求提供档案或者提供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每月工资记录、社保记录等证明这段工作年限。
你刚才问道的文件,一般的工龄政策里都有,没有特别的文件。
Q5:外包工被裁员了有补偿吗
1、只要员工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被裁员就是有经济补偿的。如果是劳务关系,那么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来定是否有赔偿。
2、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有的
有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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