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税,应如何处理?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税,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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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简并优化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和办理流程

【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

【服务措施】

1.纳税人办理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

2.纳税人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和申报时,停止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原件,改为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

3.纳税人办理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时,停止报送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原件。

5.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贸易手册原件、代理进口协议原件。

6.纳税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7.纳税人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停止报送《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简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

9.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10.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11.推广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办理。

12.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13.纳税人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14.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停止报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15.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

16.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停止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办理消费税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17.生产企业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企业获取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数据与实际业务不一致的,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首次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

18.外贸企业以及横琴、平潭购买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停止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区内企业退税汇总申报表》。

19.纳税人办理已使用过且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停止报送《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20.纳税人办理购买水电气、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停止报送《购进水电气退税申报表》。

21.纳税人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停止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其中,办理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办理其他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和《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22.纳税人办理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航天发射业务免退税申报明细表》;办理其他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停止报送《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政策依据】

1.《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

持续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进度

【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

【服务措施】

在2021年正常出口退税平均7个工作日办结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2022年进一步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全面实现退库无纸化,进一步提高税款退付效率。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第二条第(八)项

Q2:出口退税时间有什么要求?

以报关日期起计,180天内要办理结汇、核销、退税,超过180天,按内销征税。

免抵退申报和增值税申报期相同,都是在月15号前申报(15号是最后一天)如果遇到节假日,如五一,十一,再看税务局的另行通知。

以出口报关单标示的出口日为准,正常申报为90天,延期申报可增加90天,期内申报可以退税,过期出口转内销处理。

申报日期原则上为出口当月,如果出口日临近月末,可于次月申报。

核销单目前主要以电子核销为主,纸质核销单基本作为附件处理。在货物出口时,货物是凭据核销单办理的,但不一定填写在核销单上,因此,核销单是否已经使用,不能单凭是否空白,而要以实际是否有对应出口业务为依据。

    出口退税一定要把握好几个时间节点,否则的话会就会面临不予退税,,企业就要多承担一部分税收了。

    4月征期申报享退税: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5月征期申报可免税:“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6月征期申报变征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按前款规定执行外,须在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可以找华财会计帮您代办,省心更省钱

以出口报关单标示的出口日为准,正常申报为90天,延期申报可增加90天,期内申报可以退税,过期出口转内销处理。

申报日期原则上为出口当月,如果出口日临近月末,可于次月申报。

核销单目前主要以电子核销为主,纸质核销单基本作为附件处理。在货物出口时,货物是凭据核销单办理的,但不一定填写在核销单上,因此,核销单是否已经使用,不能单凭是否空白,而要以实际是否有对应出口业务为依据。

Q3:免税出口货物涉及进项税转出怎么算出来?

  一、这里的进项税转出,其实就是“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即“当期免抵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免抵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如:若征税率17%,退税率15%,则2%就是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会计处理上作为“进项税转出”计入成本。

免稅貨物進項稅轉出額=進項稅額*{免稅貨物金額/(國內銷售金額+免稅貨物銷售金額)}

Q4:2015年企业进行出口退税免税申报的流程有哪些

一、免税申报期限

出口退税企业免税申报期限出口之日起到次年6月份增值税申报期结束之前。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

(一)关于优惠备案:

自2014年6月1日起,小规模出口、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非外贸一般纳税人出口免税货物劳务等三个优惠备案项目取消。因此,出口企业办理免税无需再到各征收分局办理优惠备案。

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免税只需正常进行增值税日常申报即可。

(二)免税申报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八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即免税无需再申报明细,出口企业只需按规定进行增值税日常申报,同时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退税联的,可提供其它联次代替)、出口发票(仅针对生产企业)、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只针对委托出口的货物)、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仅针对外贸企业,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其它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即可。

三、一般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

(一)关于优惠备案:

自2014年6月1日起,小规模出口、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非外贸一般纳税人出口免税货物劳务等三个优惠备案项目取消。因此,出口企业办理免税无需再到各征收分局办理优惠备案。

一般纳税人要进行免税申报,必须先到各征收分局或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到各主管的区分局,外贸企业到直属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认定,才能在增值税日常申报时将出口销售额填入“免税销售额”一栏。

(二)免税申报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八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即免税无需再申报明细,出口企业只需按规定进行增值税日常申报,同时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退税联的,可提供其它联次代替)、出口发票(仅针对生产企业)、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只针对委托出口的货物)、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仅针对外贸企业,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其它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即可。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操作 一申报软件操作每月纳税申报期1-10日部分 第一步:小规模明细数据采集 第二步:生成正审申报明细数据(省略了生成预申报明细数据的步骤) 第三步:打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纳(免)税申报:目前我市小规模纳税人填报旧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填列出口免税增值税额,与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中免税增值税额一致(免税业务只有出口货物免税),连同电子数据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申报窗口。税务人员对电子信息预审核对,确认当期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无必须修改的疑点后,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签字,盖受理章。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到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申报。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免税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三申报软件操作每月核销申报期1-15日正式申报部分 第一步:撤消小规模免税正式申报 第二步:预审反馈信息读入处理 第三步:按照反馈疑点处理(例如红蓝字调整) 第四步:生成正式申报明细数据 第五步:小规模汇总表数据录入 第六步:生成正式申报汇总数据 第七步:打印小规模申报报表 四退(免)税申报及核销正式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打印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等资料(见申报资料)上述表符合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办理的规定到出口退税管理科申报窗口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免税核销电子数据。 申报窗口受理正式申报,先预审电子数据、纸制申报资料,无调整疑点转审核环节,审核通过后,退(免)税申报及核销正式申报结束。 五申报资料及装订顺序 ⑴《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 ⑵《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 》 ⑶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⑸出口发票; ⑹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⑺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   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②代理出口协议;   ③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   ④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上述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提供要求相同。 ⑻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年度汇率备案、进货发票)

满意请采纳。

Q5: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税,应如何处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第十一条第(七)款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中“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附件11),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八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