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劳务分包经济法律规定(什么是“扩大劳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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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北京市对违法分包怎样界定?
未经发包人同意,无效
全部工程,肢解分包,无效
主体工程分包,无效
发包给不具资质的单位,无效
转包:一律无效
没看懂什么意思?
Q2:什么是“扩大劳务分包?”
扩大劳务分包是相对总承包而言的,即承包者不与建设单位发生直接关系,而是从总承包单位分包扩大项目的工程(例如土方、模板、钢筋等)或数种专业工程(例如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卫生设备安装、电梯安装等),在现场上由总包统筹安排其活动,并对总包负责。分包单位通常为专业工程公司,例如工业炉窑公司、设备安装公司、装饰工程公司等。
它是“劳务分包”的一个分级,劳务分包还包括:自带劳务承包,零散的劳务承包。
Q3:违法分包工程的定义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四种违法分包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两种违法分包行为。《认定查处办法》第九条总结并完善了前述法律e69da5e6ba90e799bee5baa631333431376561法规关于违法分包行为的规定,罗列了七种违法分包的具体情形: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对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罗列的四种违法分包的情形,在认定违法分包情形时,尤为值得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不是所有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行为都属于违法分包行为,钢结构工程除外。
第二、不是所有再分包行为都属违法分包行为,只有将专业工程再分包或是劳务分包单位将劳务再分包的才属于违法分包行为。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不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Q4:建筑分包可以再劳务分包吗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Q5: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违法分包的是
C经建设单位同意,总承包单位将主体结构中的钢筋绑扎任务分包给某公司
劳务分包是可以的,并没有把主体分包给另一家施工企业。
劳务分包作业,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主体结构不是光有钢筋工程,钢筋工程只是属于主体工程中的专业劳务分包。
钢筋绑扎属于分包工程中的一个分部,只占主体工程的很小一部分,而规定是不能超过主体主体部分的百分之多少,忘记了。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劳务分包是可以的,并没有把主体分包给另一家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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