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开劳务发票要交个人所得税吗(我公司收到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 ,发票明细是劳务工资(代发),管理费,个人所得税,请问如何做账)

个人开劳务发票要交个人所得税吗(我公司收到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 ,发票明细是劳务工资(代发),管理费,个人所得税,请问如何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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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公司收到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 ,发票明细是劳务工资(代发),管理费,个人所得税,请问如何做账

劳务工资、管理费,直接计入费用中的“劳务费”明细科目

个税,如果由劳务人员自己承担的,计入往来;如果由公司代为承担的,计入费用,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要作纳税调增。

Q2:劳务费发票个税代扣代缴新规定

法律分析:现在的个人所得税都是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劳务费单项预扣预缴,年度按照综合申报所得税率汇算清缴。劳务费的税负比综合所得税负高,所以次年一定要记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会退税。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Q3:关于代扣税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A单位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A单位在支付给个人报酬、劳务费用时,都能够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但有时遇到以下三种情况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个人从企业取得收入后,已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由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是应税行为,企业要求个人必须提供发票才能支付价款,个人已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企业依据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支付劳务报酬或其他应税所得费用,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个税;3.企业没有及时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登记,也不知道如何扣缴税款。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是否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个人从企业取得收入后,已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税务机关可以不再向纳税人追缴税款。但是,因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税务机关还是可以对A单位(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情况下,A单位在支付劳务报酬和其他费用款项时,要求对方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的做法是正确的,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因为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时,一般都会按照税法规定征收应征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存在申请开具发票的个人没有提供准确的交易信息,或者由于税务机关征管办法的原因等,尽管个人在税务部门开具了发票,还是会存在不征、少征以及多征个人所得税的现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法没有规定取得税务发票的所得支付可以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无论是以税务发票还是其他票据支付个人所得,A单位都要履行扣缴义务。

  鉴于有些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已经缴纳部分税款,为了不重复征税,A单位可以在征得主管税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要求纳税个人提供纳税凭据税票,将纳税凭证作为已经扣缴税款的附件凭据,对纳税人已经缴纳的税款不再扣缴,少缴纳的税款按照规定补扣。如果纳税人发现多缴纳了税款,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要求退税。该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对于第三种情况,企业没有办理代扣代缴税务登记,没有履行代扣税款的行为,要分清责任后分别进行处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7号)第十七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如果是由于纳税人没有及时申报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登记的原因,导致没有办理登记,那么责任属于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如果纳税人已经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没有及时办理扣缴登记,导致支付单位不知道如何履行扣缴义务,那么税务机关应承担主要责任。纳税人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要求税务机关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税务局有一种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专门处理这种业务。

你可以领用来根据实际代扣情况,给每个被扣税单位或个人开具,然后将税款和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相关联次交给税务局即可!

Q4:劳务派遣 个税是由用人单位代扣还是用工单位代,请说出根据劳动法哪条法规?谢谢

劳务派遣,用人单位是将工资交给派出单位,然后再由派出单位发放。

  用人单位在交给派出单位时,就应该扣除个税。

  如果没有扣除,是整体给的派出单位,派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应扣除。

应该是在发放工资时应扣除。具体做法你可向当地12366税务热线电话咨询。

劳务派遣个税应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公司代扣的,同时应向员工出示个税发票的,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不能代扣的。劳动法对税的部分,没有什么明确规定的。

Q5:单位以劳务费名义发放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些单位除向职工正常发放工资、薪金以外,还根据职工从事本单位其他专项工作情况,以劳务费等名义发放所得。这种所得实际是职工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应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些单位除向职工正常发放工资、薪金以外,还根据职工从事本单位其他专项工作情况,以劳务费等名义发放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种所得实际是职工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应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