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设立条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公司设立条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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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何理解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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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问题的探讨

重庆恒泽(昆明)律师事务所

许传中

就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订立背离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其他协议的相关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经分析研究,初步探讨并提出

相关法律建议,供参考。

一、问题提出

在实践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签订中标合同时有背离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的情形,如中标确认合同标的为

A

类物,在实际签订中却变更成了

B

类物;中标确认

的标的数量为

5000

米,

在实际签订中却变更成了

10000

米等等。

因此等情形在履行过

程中易产生纠纷,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给企业带来了不可测的法律风险。为此,笔

者就此类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作初步探讨并提出法律建议,以降低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风险。

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

下简称《施工合同解》);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以

下简称《合同法解(二)》)。

三、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有关法律问题的法律分析

(一)关于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问题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合同实质性内容作出明确具体规定、解释或界定。根

据《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

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

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

变更。”的规定,实质性条款学界通说是指合同的内容中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责任发生实际性影响或决定性影响的条款。主要涉及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

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条款。但合同

性质不一样,其实质性条款包括的内容不尽一致。如建设工程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工

- 2 -

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和价款支

付、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

围和质量保证期等条款,其中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责任影响最大,决定了双方核心利益。为此,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其实

质性内容主要为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又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

判。”的规定,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就系实质性内容。

据此,招标人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根据合同不同性质进行具体确定。

(二)关于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问题

1

.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构成新的合同法律关系

在招标投标中,招标行为性质系要约邀请,投标行为性质系要约,定标行为性质

系承诺。假设不考虑“不得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问题的前提下,根据《合同法》第

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

更的,为新要约。”的规定,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则构成新

的要约邀请;招标人发出的中标文件与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则构成了新

要约。为此,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不一致的合同,则成立了新的合同法律关系。

2

.关于能否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一

般情形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是可以变更合同的。但在特殊情形

下,如招投标项目中,当事人是否可以经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这就要具体

问题具体分析。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30

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

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

提交。

依此规定,

招标人与中标人是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即不得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

信用的原则。”及《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限制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规定,

立法的本意在于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护合同当事人、其他未中标人及社会公共

利益不受侵害,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打击虚假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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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招投标的不法行为,究其宗旨是为了保护合同的正常履行,相对均衡各方利益。

但不绝对地表明招投标签订的合同一律不能变更,

当发生法律规定或其他变更情形时,

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变更实质性内容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

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

火灾、

海啸等,

当发生不可抗力时,

招标人与中标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另根据

《合

同法解(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

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

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规

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也可以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这两种是法

定的变更情形,是合法的变更。

除了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外,还存在一个合理变更问题,就是所谓的对实质性内

容量化程度上的变更。如招投标采购合同中,招投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标的数量为

5000

米,

实际双方合同签订为

4900

米,

这也是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但这种变更对双

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利益没有质的影响,不致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不应归属为背离

了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但如中标合同价为

200

万元,补充协议变更为

400

万元;中标

合同约定为固定价格合同,补充协议变更为可调价格合同;中标合同约定为包工包料

承包方式,

补充协议调整为劳务承包方式等等,

则应属于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形。

据此,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及相对的量化程度的合理变更情形下,在双方协商

一致的基础上,合同实质性内容是可以变更的。

3

.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后备案的问题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

定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施工合同解》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

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

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按相关事

由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后的补充协议,应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备案

的合同对外具对抗效力。否则,产生争议的,以变更前备案合同为准。

4

.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法律风险

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成立的合同不仅应受《合同法》的调整,还受《招标投标法》

- 4 -

的调整,因而具备了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双重属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

六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

中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

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合同法》第五十

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从合同法律关系角度讲,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

他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此等协议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

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还

的,

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

协议,将面临协议无效的法律风险,承担合同无效的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

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5

‰以上

10

‰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从行政法律关系角

度讲,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或者招标人、

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将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罚款的

行政处罚法律风险;若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规定进行改正,则该等协议将因违反法律

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结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与《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对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后果来看,似乎有些矛盾。

但它们分别是从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出发的,实质并不矛盾,最终的结果均

是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为无效协议。

四、法律建议

综上所述,在采取招投标方式签订中标合同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情

形外,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为无效协议。在民事法

律关系上,将面临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及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在行政法律

关系上,将受到责令改正、罚款的行政处罚。为此,为减少或避免纠纷,防范招标投

标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各种法律风险,特提出如下法律建议:

1

.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随意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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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招标投标项目中标合同,

普遍履行期限较长,

可能出现各种订立合同时难预见

的情形,

招标人与中标人就应审视变更情形,

如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的法定变更情形,

一旦出现,即可根据实际情形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但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后,应及

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

没有法定变更情形下,

招标人与中标人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对中标合同

的实质性内容根据实际情形,可在合理的量化程度内,对细节性的、操作性的内容进

行补充和完善。

Q2:谁能给我一个关于劳务输出的具体的方案?

出国劳务, 亦称劳务出口, 是指劳务出口国(输出国)向劳务进口国(输入国)提供劳动力 或者服务, 以谋取经济利益, 获得外汇收入。劳务出口可以说是一种无形的劳务贸易。 2、出国劳务包括哪些内容   出国劳务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 主要有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专业技术、电脑电信、保险、银行、旅行游览、租赁、广告咨询、餐饮酒店等的管理与服务。 3、出国劳务包括哪些人员   出国劳务包括的人员没有统一的规定范围, 只要劳务输入国需要, 且劳务输出国拥有的劳力和服务都可以包括在出国劳务的行列中。以我省为例, 近年来输出的人员主要有: 建筑工人、工程技术人员、海员、炊事人员、医务人员、文学工作者、农业种植、手工艺工作者、工艺美术人员、外贸工作者、翻译人员、教育工作者以及从事家务劳动的保姆等。 3、我国的劳务出口都有哪些组织形式   近年来我国的劳务出口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一是国家政府部门有计划有组织地根据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安排劳务出口;二是有关公司、企业等根据与外国公司或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派遣劳务出口;三是具备劳务出口条件的个人通过国外的亲友等联系的劳务出口。 4、海外劳务市场需要哪些方面的劳务 近年来, 海外劳务市场需要的劳务主要有: (1)劳动密集型:也就是以体力劳动为主的一般性劳动, 如建筑工人、石油工人、矿山工人 、农业工人、园林工人、清洁工人等以消耗体力为主的劳务; (2)技术密集型:也就是以技术技艺为主的劳动, 如规划设计人员、设备安装人员、高级厨师、工程技术人员、园艺工艺人员等以自身技术为主的劳务; (3)知识密集型:也就是以专业知识为主的劳动、如专家教授、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研究人员等以消耗脑力为主的劳务。 5、目前世界上有哪些劳务输入国   劳务输入国主要以发达国家为多, 如美国、德国、法国、瑞士、加拿大、俄罗斯、新加 坡、韩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也有一些发展中国家, 如伊朗、伊拉克、巴西、 阿根廷等。 6、目前世界上有哪些劳务输出国   目前世界上的劳务输出国以发展中国家居多, 如亚洲的巴基斯坦、印度、菲律宾、中国等, 非洲的埃及及拉美的墨西哥等每年都有几十万, 甚至几百万人在海外从事劳务出口。 7、个人应通过哪些途径申办劳务出口   中国公民申办劳务出口一般应通过以下途径: (1)通过专门从事劳务出口的国内企业公司办理申请登记、培训和派遣; (2)通过所在地或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办理; (3)通过个人在海外的亲友办理。 8、申请劳务出口的个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国公民申请劳务出口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专业技术工作要适合海外, 专业不对口, 技术不熟练者是不可能符合要求的;二是要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遵守前往国的法律和劳动纪律;三是要有健康的身体,能够适应前往国的气候条件和劳动环境;四是要有必要的语言能力, 尤其是直接和外方打交道的外语水平, 但一般集体从事劳务者可不必强调外语能力 。 9、为什么劳务出口一定要签订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确立雇主和劳务人员相互间法律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的重要文件,是受到法律保证的。一旦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后开始生效, 双方都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办事。如发生纠纷, 双方都要根据签订的合同条款解决。如果不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一旦发生纠纷, 不但很难处理, 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10、劳务出口合同都包括哪些内容   劳务出口合同除具备一般经济合同的序文、条款和结尾三个部分外, 还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务名称;(2)双方职责;(3)工资待遇;(4)生活条件;(5)劳动保证;(6)人身保险;(7)卫生保健;(8)工作时间;(9)休假时间;(10)合同期限等。 11、劳务人员的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出国劳务人的待遇一般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法定和公休假日工资、增加和减发工资规定等); (2)劳动保证和保险待遇(保括劳动保证措施、卫生保健制度、医疗保险办法、劳保用品标准、工伤事故责任、人身意外保险等); (3)生活待遇(包括住宿标准、伙食标准、交通工具等级等); (4)工作与休假待遇(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休假期限、轮班规定等); (5)其他待遇(如家属探亲待遇、培训待遇等)。 12、通过劳务公司出口劳务是否应签订劳务代理合同   个人通过劳务公司的招聘等而参加劳务出口, 也应和该公司签订劳务代理合同或其他有关合同, 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等。 13、怎样获得劳务出口聘书   拟劳务出口的个人获得适合本人条件的劳务出口信息后, 可通过他人, 也可亲自向国外有关方面索取聘用通知书。一般作法是:首先将个人的详细资料(本人的基本情况、简历、专 业技术证书、健康证书等)递交对方, 然后等待对方审核批准后发给聘书。 14、个人申办劳务出口的程序有哪些   申请人以个人名义出国劳务者, 其申请程序是: (1)获得有关适合本人条件的劳务信息; (2)将本人的相关资料递交劳务进口方; 这些资料一般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籍、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地址、电话等)和专业技术证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的复印件等。 (3)劳务进口方发出聘书; (4)与劳务进口方签订劳务合同; (5)到公证机关对有关证件进行公证; (6)到公安机关申领护照和出境登记卡; (7)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健康证明书; (8)到有关驻华使(领)馆申办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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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劳务派遣公司规章制度范本该这样做

派遣员工的管理制度分为两种,一个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还有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规章制度,一下是范本 南京朗嘉人力资源公司为了加强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促进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遵纪守法,保证用人单位的流畅性,对劳务派遣员工制定了系列规定: 1、员工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员工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调遣。 3、员工被客户单位退回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自身状况,安排到其他客户单位工作或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变更劳动合同,本公司有权中止劳动合同,待培训合格后,重新安排上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 4、员工因违反客户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被退回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和劳务员工的劳动合同。 5、因客户单位的原因与劳务派遣员工产生的劳动纠纷,由本公司和用人单位及劳务员工三方协商解决。 6、劳务工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日,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南京朗嘉人力资源公司 2008-10-17 参考资料: http://www.langjia.net

我们是劳务派遣来厂里上班,但是厂里没事做,我们想辞职厂里已经审批了,请问派遣公司有这个权利扣我们工资吗?

Q4:劳务派遣工作流程

(1)各单位将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的人员名单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将协议书的规范文本(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劳务派遣公司与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以及《工作流程》发给各单位。 (2)各单位将签字盖章后的《劳动合同书》和《劳务派遣协议》各一式三份送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劳务派遣公司加盖公章后《劳动合同书》和《劳务派遣协议》生效。 (3)各单位按照《工作流程》的要求,填写《劳务人员工资表单》,发给劳务派遣公司,公司计算各项费用后返回各单位确认,确认无误后各单位将相关费用(工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劳务派遣费等)交给劳务派遣公司,公司负责办理劳务人员的工资银行卡、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公积金缴纳手续等。

Q5: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为解决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社保福利待遇低,没有职业培训,职业发展受限等问题,打击违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规定,滥用派遣制度等违法行为问题,作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原名为《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共7章、29条内容,主要就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加以明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