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被告答辩状(受伤民工在人身损害案中的责任划分中的法律依据)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被告答辩状(受伤民工在人身损害案中的责任划分中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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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判决书是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请问这是怎么回事?

法院出具文书时粗心大意出错了。可以到法院投诉更改。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

请求你要求侵权人赔偿的数额,具体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加。另外就是要求有哪些被告要求承担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Q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一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Q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怎么确定劳务范围

既然会用劳务来表达,假设你知道了劳务一词的意思。劳务单位按照双方协商确定。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Q4: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Q5:受伤民工在人身损害案中的责任划分中的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适用与理解已经出台多年,明确了狭义的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及程序进行处理,但是实践中对该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仍存在混淆现象。实践当中,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直接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很少,即使存在,建设单位作为投资方,有投资资金作保障,赔偿也不成问题。事实上工程分包大都发生在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领域当中,这些承包商大都是具有施工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经济实力相对雄厚,不容易破产倒闭,比较注重企业信誉,在安全领域投入较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财产清晰可查,远非那些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可比。因此只要农民工的人身伤害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能向发包人、分包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则基本能满足赔偿要求,较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是比较理想的索赔途径之一。

  但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有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但第三款明确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该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但长期以来,区分职工和雇工一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述规定特别有利于前述高风险行业大量雇工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企业雇工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不宜再按照普通民事诉讼案件受理和审判,或判令企业按照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现实生活当中建筑施工中存在的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工程,损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4条专门作出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用工主体责任,不限于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还包括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非工伤医疗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赔偿等其他责任。因此,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只要能认定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使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也能享受非工伤医疗待遇、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等待遇,受益明显。

  根据该条规定,只要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那么作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法律就推定为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由该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这样农民工在从事施工作业时,一旦发生了人身损害事故,如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载部门申请确立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进而进行工伤认定,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尽管两种赔偿方法在某种程度上都能或多或少填补农民工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总结一下,主要有如下一些不同:

  1、责任主体不同。侵权赔偿的责任主体是雇主与发包人、分包人,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2、主体之间关系不同。侵权赔偿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不受劳动关系的限制,工伤赔偿必须有存在劳动关系,非有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3、责任性质不同。侵权赔偿是民法上的义务,工伤赔偿是劳动保险法上的义务;4、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赔偿实行过错责任,工伤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5、性质认定不同。侵权赔偿不以劳动部门让定为前提,工伤赔偿必须经过经过劳动部门确认(调解私了除外);6、举证责任不同。侵权赔偿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赔偿的一切事实,权利人均须举证证明,工伤赔偿除非用人单位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为,否则必须担责;7、处理程序不同。侵权赔偿可直接通过诉讼解决,工伤赔偿调解不成,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才能诉讼;8、赔偿范围和标准不同。侵权赔偿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所受损害和利益,最明显的莫过于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工伤赔偿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最低生活,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人身伤害,并且给付金额受到法定标准的限制;9、适用法律不同。侵权赔偿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工伤适用劳动法及法规。

民工提供劳务的,遭受人身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案由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受伤民工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见: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第九部分

  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民工提供劳务的,遭受人身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案由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受伤民工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见: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主要看过错程度,依据道路安全法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