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既有工资所得又有经营所得怎样汇算清缴(既有工资又有经济补偿金应该怎么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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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工资这样扣税合理么?
这样扣税基本合理的
首先因为你目前还不是该单位的正式员工。目前的三方协议并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单位在给你报税的时候不能按照公司员工来报税。
目前劳务所得按照20%来扣税,减免基数为800元,按照你上面所说的,你的工资2800,减去800基数。两千元按照20%缴纳所得税,共扣税400元。
等你正式签了劳动合同以后才能成为该单位的正式员工。到时候就全部按照工资薪金来扣税,到时候800元的提成也不用当做劳务费来计税。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扣除,说明你和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所以你的全部收入都视同劳务收入来征收个人所得税。
扣错了!
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公式是:应缴纳的个税=应发工资-四金或三金)-2000]×税率-速算扣除数。
你适用的公式是:[(收入-保险费)-2000]×10%-25
即:(2800-2000)×10%-25=55元
单位应扣你55元的个人所得税。
你好,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任何居民在我国境内取得的当月薪金所得,均得按规定交纳个税。
2011年9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在扣除5险1金后超过3500元的薪金收入,就得如实申报个税。
如果你们矿存在你所说的这种情况,是不合理的!你可以向企业所属地税局举报,由他们来稽核企业的个税纳税情况。
Q2:我公司的员工工资和社保全部由劳务派遣公司代发,个税也是他们代缴,请问我公司方该怎么入账啊 请假大家
既然由劳务公司代发,那么你公司就要给劳务公司钱,劳务公司就会给你公司发票,当收到发票时就做借:管理费用(或其他成本费用科目) 贷:银行存款
直接按发票上的金额走劳务费就可以了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Q3:既有工资又有经济补偿金应该怎么计税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在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扣缴个人所得税是错误的。其理由是,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如果把劳动者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入征缴个人所得税基数,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国家的有关规定是: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Q4:席老师,您好,我公司有一个员工工资既有税前工资又有税后工资,怎么做账呢
如果公司承诺“税后25000元”,等于是这部分税金由公司交纳了;各项补贴7000元应由职工本人全额纳税,不能再扣除3500和社保了(社保你未告知,下面计算没有算社保,只是给你个计算思路)。分几步计算一下:
1、计算工资个税=(25000-3500)*25%-1005=4370
2、将税款补到工资总额中=25000+4370/(1-25%)= 30826.67
3、做工资表的工资=(30826.67 +7000)= 37826.67
4、个税1=(30826.67-3500)*0.25-1005= 5826.67
个税2=7000*0.25-1005=745
个税总额=5826.67+745 = 6571.67
总结一下:做工资表金额 37826.67
扣除个税 6571.67(其中个人承担了745)
个人到手收入 31255.00
如果是这些人员挂靠在公司,就应视同公司人员管理和记账,可以作为临时工,也可作为正式工,看你们的需要。
“挂靠费”等于是你们的营业外收入,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涉及你们的企业所得税。只有你们支付给这些人的工资或劳务费才涉及个税(要代扣代缴)。挂靠费可以在收取的月份一次性入账,不用分摊到年度内各个月份。
借:库存现金 等
贷:营业外收入
Q5:在同一单位既有工资薪金又有劳务报酬怎么纳税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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