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需要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吗?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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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专业分包把劳务作业劳务分包需要挣得总承包同意吗?
暂时没有见到硬性规定,不过,劳务分包的资质肯定是要报监理审查的,并且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前,应该告知招标人(你的甲方)。
Q2:建筑总承包单位分包工程时,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句话在哪可以找到?谢谢!
《建筑法》第29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无论是否指定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的,都需要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
Q3: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的问题?
楼主的问题需要分几个方面来考虑;首先要知道你说的这个有安装资质的企业有没有营业税代扣代缴权,据经验我觉得这家公司应该是没有代扣代缴权的(一般情况只有总包才有代扣代缴权)当然也不排除有关系申请到代扣代缴权的情况。1、如果有代扣代缴权,那么这个公司可以直接将分包出去的这部分的营业税直接代扣,然后给承包公司出具一个代扣代缴明细单,承包者可以据此入账,视同已经完税。2、如果这个公司没有代扣代缴权,那么从法律上将就不能代扣承包者的营业税等税金,当然代扣就是非法的了。这种情况发生时,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协商私下解决,只要对方同意,可以通过一些其他渠道解决。
建筑业实行”分包”或”转包”形式的,在办理工程结算时,是由总承包人集中向建设单位结算,收取工程价款,其中包括了分包或转包收入。所以营业税政策规定,为了简化征收手续,有利税收征管,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分包人或转包人应纳的营业税。之所以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包或转包形式,分包或转包营业税纳税人是分包人或转包人,而不是总承包人,这是因为提供建筑工程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分包人或转包人,而不属于总承包人。
Q4:分包工程一般都是单位工程么?
分包工程一般不是单位工程,除非总包单位违法分包。分包单位一般分包的是某一单位工程中除主体结构之外的某个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或某个分项工程。
2011年修订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当总包单位以某一单位工程整体分包出去时,就意味着连同主体结构一起分包了出去。
而你不能看社会上的实际情况,因为实际情况中他们的名目很多,总会想方设法绕过法律的红线到法律的盲区里去的。
Q5:劳务分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以下是一些关于劳务分包的法律规定: 劳务分包的本质属性是:其分包主体即从事劳务作业的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分包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这一本质属性也是区别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根本界限。据此,我们可以把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归纳为: 1.劳务分包是在存在着工程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派生,属于总承包施工合同等合同的从合同,换言之,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不会派生出劳务分包合同。 2.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指向的是工程的施工劳务,其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由于劳务合同的承包人是企业,构成的是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归《劳动法》调整。 3.劳务分包合同的对象是计件或计时的施工劳务,主要是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而不是指向分部分项的工程,不能计取分包的工程款。换言之,工程分包计取的是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劳务分包仅计取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以及相应管理费,这是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在计取合同对价方面的本质区别。 4.按《建筑法》的规定,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而劳务分包合同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其发包的是施工劳务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分包与建设单位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发包劳务,无须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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