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有关劳务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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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请问劳务费没有超过800如何上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劳务费没超过800的,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Q2:关于专家劳务费标准,社会组织制度中有规定吗?
所谓劳务,即不再劳动法范畴之内的用工,因此,国家不会有任何标准的。
所以,用工单位和个人自己确定标准。
所谓劳务,即不在劳动法范畴之内的用工,因此,国家没有相关标准的。因而,专家劳务费的多少,由聘用专家的一方与受聘的专家一方商议决定。
Q3:劳务费有什么规定劳务合同三年单位只用一个月零二十二天被单方解除协议,我的劳务费是每月五千元总共上了
未签订劳务协议不影响事实劳务合同的法律效力。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一、《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版》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第七条另有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内。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认定混合销售的前提条件使货物和劳务可分别核算,即核定劳务收入与成本(劳务费用);不能认定为混合销售的就没有必要核算劳务费用。
销售中发生的安装劳务费与商品的安装难度、工作量有关,可根据预测使用人数、工作天数、薪金标准来核定;常规商品的安装劳务费是不能按销售费用比核算的,只有经销的所有商品都需要安装的情况下,才会有一个大致费用比。
Q4:有关劳务费的问题
低于劳务费的交税标准800元,可以不代扣代缴个所税,否则,要按看过部分的20%代扣代缴。
做帐:直接可列入“营业费用-劳务费”
一人八百啊?不是比劳务费还多,我看那位还不如给多点劳务费。可能还能少交点税,增加点市场的货币流通。
路过
路过
不能
做工资入账吧
Q5:单笔劳务费税率是多少?
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20000的话,按20%
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000且小于等于40000的话,按30%,速算扣除数为2000
应纳税所得额大于40000的话,按40%,速算扣除数为7000
劳务税率按次缴税,除非是重复同一种劳务,按月缴税
一、1、D 2、B 3、C 4、D 5、B 6、C 7、D 8、A 9、A 10、D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营业税按“服务业”缴纳,税率为5%,每月取得收入不超过2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税率为20%,其中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现在营改增,税率为6%。不知道你公司劳务情况,很难回答劳务税务筹划
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20000的话,按20%
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000且小于等于40000的话,按30%,速算扣除数为2000
应纳税所得额大于40000的话,按40%,速算扣除数为7000
劳务税率按次缴税,除非是重复同一种劳务,按月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