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包括财产损害?我是包揽合同但我的工人出了工伤我有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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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的员工致人损害,怎么承担责任?
你说的损害是指什么?是出现工伤了吗?如果是出现工伤,在缴纳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进行工伤待遇即可,这个不分派遣工还是正式工,只要上保险的都有权享受。
侵权责任法中的特殊侵权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就是说你被派到别的单位工作中造成别人损害的,是由这个“别的单位”来承担的,除非派你去的单位有过错,才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Q2:帮工导致死亡,怎么赔偿?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和你叔叔确实有雇佣关系。但是回家路上不在雇佣关系中。但是该雇佣的工作内容是做木活。因此只能找交通肇事方,按责任承担民事赔偿,也就是a在你叔叔做木活的时候有责任对人身侵害负责
Q3:我是包揽合同但我的工人出了工伤我有承担吗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没的
有责任的,你要找到上家及时处理
具体问题看法会有不同、按劳动法规你要承担全部责任…
Q4: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其他方式计算
本条规定了侵权责任中财产损失的计算标准。
(一)本条针对财产损害,确定了损失的计算标准和方式
一是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计算。市场价格是时刻变动的,不同时间点的财产价值是不同的。一个侵权案件审判终结需要时间。侵权行为发生时、诉讼开始时、诉讼终结时都可能成为财产损失计算的时间点。本条统一为计算标准,以财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为计算标准:被损害的财产完全毁损、灭失的,按照该财产当时在市场上对应的价格标准,按全价计算;如被完全毁损、灭失财产已经使用一定时间以上的,按相应折旧后的价格进行计算。如财产部分毁损的,应当按照由于毁损使该物价值减损的相应的市场价格标准计算。这一规定,有利于防止各地计算标准不一致,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
二是按损失发生时的其他方式计算。法条这一规定,留下了一个“接口”,以便对于不能按市场价格标准计算的财产损失的计算标准确定依据。
按“其他方式计算”确定财产损失的,如侵犯知识产权案中的财产损失计算问题,股权侵权中的财产损失计算问题,侵犯商业秘密案中的财产损失计算问题等,在这类侵权案件中,财产的损失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又比如在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具有特定价格意义的财物(如结婚照)损害时,就不能简单根据被损失财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而应当依据损害后果造成的难以弥补的其他后果,结合其由此给权利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等因素进行考量。
(二)本条规定中的财产损失主要指财产的直接损失
财产的损失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类。本条中的财产损失主要指财产的直接损失。财产的间接损失是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权行为实施时只具有财产取得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文虽用语简略,但内涵丰富,外延广泛,通过对它的解读,在此谈谈对其浅显的理解。
一、《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的个人劳务关系的含义。个人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从事劳务职能范围内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为接受劳务一方创造经济利益或其它物化利益,并由此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为书面形式,也可以为口头或其他形式。
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存在的不足。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此种情形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的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一致的,但却没有像《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那样规定雇主的追偿权。也就是在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时,接受劳务的一方是否对提供劳务一方享有追偿权,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有认真完成雇主所指示的工作的义务,同时应负有照顾自已的义务,否则一旦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不问提供劳务一方是否有过错,接受劳务一方都得承担责任,显失公平。但该条并未规定接受劳务一方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享有追偿权,存在不足。同时该条亦未规定劳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提供劳务的一方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的追索选择权,亦未明确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以及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接受劳务的一方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而实践中这种情形是非常多见的。
三、如何在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在审判实践中应借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提供劳务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允许接受劳务一方行使对提供劳务一方的追偿权,前提条件以提供劳务一方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为限。虽然《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并未对故意或重大过失作出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也留给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的个案对雇员主观上的过错程度,还应当结合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情况、损害程度、行为人事中和事后有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等因素予以认可。对于提供劳务一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一般过失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替代责任后请求行使对提供劳务一方的追偿权的不予支持。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被第三人侵害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是经常发生的,但《侵权责任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如果遇到第三人侵害提供劳务一方时,仍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中:“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
Q5:劳务派遣人员造成他人损害,如何界定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更多精彩内容来源衡水律师咨询 http://china.findlaw.cn/hengshui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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