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规定最新(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不可以加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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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雇佣活动中发生的侵权责任问题。前一句解决雇佣活动致他人损害问题,由雇主承担责任,与《人损解释》第9条相对应,而《人损解释》更为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后一句解决雇佣活动中被雇佣人自己受损的问题,与《人损解释》第11条相对应,无法与第9条对应。在《侵权责任法》与《人损解释》的异同问题上,两个文件共同解决了侵权责任中人身损害问题的处理规范,但《人损解释》局限于人身损害,在财产损害方面无法适用,而《侵权责任法》则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适用面更广,就人身损害问题而言,《人损解释》的规定更为具体、详尽,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侵权责任法》是2010年施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03年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这里的“相关法律规定”当然不包括《侵权责任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而且《侵权责任法》属于立法,位阶高于司法解释,两法有抵触的,按侵权法,无冲突的认可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 致人损害赔偿——接受劳务方承担 自身损害责任——过错分担
Q2: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不可以加保险吗
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解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正确理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关键是要充分认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合理性,以便从过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惯性思维中解放出来,进而正确认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与最大限度保护提供劳务者合法权益的关系。
个人劳务关系过去称之为临时雇佣关系,二者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过去称之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前者是后者的细化,更为具体。我们必须要认识到支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些主要理论,与我国当前存在的个人劳务关系已不相适应。主要包括:1.报偿理论,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即因为雇主从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以应当对该项活动所致的损害承担责任。而在个人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者一般是为完成一定工作而提供劳务,劳动时间短且具有不稳定性,接受劳务者从提供劳务者那里获取的利益较小。2.危险控制理论,即雇主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而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在人格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已不明显,接受劳务者控制劳务活动、减少危险的能力较弱。3.危险分担理论,即雇主虽承担事故责任,但能通过商品价格或责任保险制度予以分散。而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接受劳务者为自然人,不一定从事商品生产。4.风险来源理论。即因为雇主的生产经营活动是致害风险的来源,所以应当由雇主承担致害风险责任。而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大多是因为接受劳务者对提供劳务者选任不当、临场监督和指导不力以及提供劳务者自己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造成。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就我国现实存在的个人劳务关系而言,情况已经比较复杂,简单地适用无过错原则,无疑是忽视了对接受劳务者合法权益的兼顾。此外从制度安排上来看,在我国个人劳务关系并没有被纳入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情形,提供劳务的一方受到损害后,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因此个人劳务关系仅属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应遵循权利义务平等原则,而无过错原则显然打破了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平衡。因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是对现实中个人劳务关系的适应,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
Q3:新手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求解答!
1 法律摘录,就把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条款摘录下来,并按其说明的事项分项归类.
2证据目录.整理证据,按照其说明的问题分类,按提交法院的顺序编号,构成一份证据目录.
3 答辩状的初稿,包括三方面.一是对起诉状列举的事实,与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对比,提出对事实的看法;二是对案件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三提出可以减轻委托人责任的意见.
第一次做,首先不要怕,其次要反复熟悉案件相关资料,熟能生巧,最重要的是主动请教周围前辈,只要虚心,真诚,并且是自己悟后的请教,相信你能得到他们的指点和帮助的,这比你在网上要直接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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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成立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法》调整。提供劳务者受害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由民法调整。
Q4:我家盖房子包工不包料,农村都是口头上的没有签合同,现在包工头找来的小工摔伤了,我家是盖二层
盖房子如果找了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工人受伤业主也有责任。
案例分享:
11月7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判决。因为包工头私下聘请的装修工人赵师傅在施工中受伤,包工头孙某和房东李先生纷纷担责,孙某赔偿40287.9元,李先生承担了20%连带赔偿责任,赔偿8057.58元。
李先生在阜沙镇有一套自建房,2016年6月打算装修。包工头孙某与李先生签订了合同,承包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孙某必须做足安全措施,造成任何工伤或者意外,均由孙某承担,李先生一概不负责。然而,这一条款却没能让李先生免责。当年6月27日,孙某雇佣的赵师傅在施工中受伤,住院两个多月花费了3万余元医疗费。
赵师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后找孙某和李先生索赔遭到推诿,于是将两人告上法庭。“承包合同签订后,我就将房子交给孙某装修,孙某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聘用了赵师傅,事发当天我是接到电话后才知道赵师傅受雇参与了装修工程并发生意外。”李先生说,他和孙某并非共同故意,不成立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包工头孙某并没有相关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孙某赔偿赵师傅40287.9元,李先生在4万余元中承担20%连带赔偿责任,赔偿8057.58元。
法官提醒:找人装修需擦亮眼,签订正规装修合同
李先生的免责条款为什么不能免责?法院认为,李先生将装修工程发包给孙某施工时,没有对孙某是否具有相应施工资质、能否胜任施工工作及能否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条件等进行审查,存在一定的选任过失,理应就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此案的高嘉敏法官表示,近年来,此类案件频发,房东在进行房屋装修时,一定要将房屋装修的工程承包给具有装修资质的装修公司,并与装修公司签订正规的装修合同,避免出现因施工人员受伤而导致自己承担赔偿款的现象。而作为承包方,也必须负起自己相应的责任。
虽然口头上没签合同,但小工摔伤了,是你家的责任。是会按有合同处理的。因为摔伤的原因是因为为为你家盖房子。你应该赶快为小工医伤,晚了花费会更多。治疗的目的是避免成为残疾,不然你家的花费会更大。对因工残疾的赔偿可不是小数子。
你的情况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的损害后果,你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承揽人没有相应的资格的,你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纵横法律网 曹春雷律师
Q5:在老板承包的外地上的工地摔伤,工伤申请到事发地还是到老板公司所在地辖区提出申请。
到老板公司所在地辖区提出申请
在工伤发生地申请工伤。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没签劳动合同在工地受伤一般不按照工伤办理。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般在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