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能否申请工伤(为什么大家的观点都是雇佣关系不能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出现的雇工是否又矛盾了?求解。谢谢)

劳务关系能否申请工伤(为什么大家的观点都是雇佣关系不能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出现的雇工是否又矛盾了?求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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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关系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吗,怎么样申请呢?

申请工伤鉴定,律师告诉你4个步骤?

应当申报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向你们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你们公司未给他缴纳工伤保险,则参照工伤赔付标准进行支付。

应当申报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应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如果是劳务关系,有劳务派遣关系的,找劳务公司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义务

如果只是劳务雇佣,且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建议可以考虑依照侵权责任法来起诉对方

当然,还有个办法,即通过劳动仲裁,先行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包括工资表等材料都可以提出来,通过仲裁先行将劳动关系确认

应当申报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向你们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你们公司未给他缴纳工伤保险,则参照工伤赔付标准进行支付。

应当申报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应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Q2:事实劳动关系能认定工伤吗

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首先要先确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则可以认定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Q3:劳务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吗

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Q4:劳务关系工人上下班途中受伤算工伤吗?

1、按法律规定,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该规定对参加工作保险的主体进行了明确说明。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该规定说明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为劳动关系。因此,《工伤保险条例》仅应适用于劳动关系。

3、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是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Q5:为什么大家的观点都是雇佣关系不能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出现的雇工是否又矛盾了?求解。谢谢

这里所说的雇佣关系,是指用工者不是法律上的“用人单位”,雇主与雇工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这种情况下,雇工所受伤害就不认定为工伤,其处理是按照一般民事纠纷处理。当然,如果雇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则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