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受伤责任划分(临时雇工伤残责任怎么划分)

个人与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受伤责任划分(临时雇工伤残责任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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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雇员在从事雇佣劳动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怎样获赔?

由雇主承担责任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雇员是雇主安排在砖厂不是负责焊接工作,那么雇员在帮助别人工作时,造成的伤害,雇主有权利拒绝赔偿损失。属于个人行为,雇主没有义务进行赔偿,也就没有责任问题。

受伤的工人因为焊条爆炸引起的伤害,应以侵权为由,向焊条销售商进行索赔。

Q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适用怎样的责任划分原则?

雇主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所受的人身伤害,应直接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Q3:劳动关系造成受佣方意外人生伤害的雇佣所承担啥责任

你要分清楚的是,如果是劳动关系,就不叫雇佣。基于有劳动关系受伤,如果是因公受伤,属于工伤待遇,非因公受伤,有非因公受伤待遇。雇佣只存在在劳务关系里,受伤的人有过错,要承担部分责任,另一部分由雇主负担。只要的劳动关系的待遇,都是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或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具体损失还和伤残等级、工资标准甚至社平工资有关。

雇佣方按照规定承担工伤事故责任。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要看是劳动关系还会死雇佣关系的,雇佣关系的话,如果是对方自己的原因造成的,那就是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雇主可以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要是劳动关系的话,那一般就要全赔了。

Q4:临时雇工伤残责任怎么划分

严格说还不属于雇工性质,属于帮工行为。

  帮工受到伤害,由被帮工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受伤害人存在不当或一般过错(非恶意自伤自残行为)也是被帮工人或雇主承担损失赔偿。

  这个可以双方协商,指出对方存在不当,达成谅解,让对方不赖在医院或过度的要求就烧高香了,要求受伤害者自已承担部分或全部在法院都不会得到支持。

  临时的雇佣关系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按照人身损害的标准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委托专业人士起草

由雇主赔偿你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实际赔偿多少要依据实际损害情况。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由雇主赔偿你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实际赔偿多少要依据你的实际损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Q5:工伤中,事实雇主和工人的责任如何划分?

1.你无责任。他这属于职务行为,若与包工头存在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若与包工头或者其他单位寻在的是雇员关系,事故由雇主承担责任。

2.口头协议比较难以认定。但是你需要想办法的就是你与此人不存在雇佣关系,你仅仅与包工头存在装修服务合同关系。

3.若这件事情工人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工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工人因为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因为旅行职务而受到伤害理应由用人单位或者雇主承担责任。

据你所言,你与包工头的协议,是承揽合同。

因此,工人出事,由包工头负责。

你不需要承当责任。除非,你还有什么过错。

另外,如果起诉,似乎证据有些乏力。在证据方面,还需要想想办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你并非小工的雇主,包工头才是小工的雇主。

在这件事上,你并没有多少责任,而是包工头要承担主要赔偿。

首先你应该搞清楚你和工人之间是什么关系?是与包工头之间的承揽关系还是与工人之间的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你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由包工头承担;雇佣关系你应该承担雇主责任,受伤的雇员自己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

纵横法律网 张寿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