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 劳动仲裁?哪位高手能够清楚地界定一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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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何认定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
(一)适用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由民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民法典》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法律对此不加干涉。
(二)主体资格不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类型较多,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三)主体地位不同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四)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但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
(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首先是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其次是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六)国家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用人单位欺凌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因此,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法律不予干预。
(七)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且适用中止和中断;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八)在审判决实践中应予区分的二种现象
Q2:哪位高手能够清楚地界定一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关系?
劳务关系(Service Relations),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务关系、劳务合同是一种顾名思义的通俗称呼,在《合同法》中是没有这类名词的。属于承包劳务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承揽合同”,属于劳务人员输出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租赁合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没有固定的格式,必备的条款。其内容可依照《合同法》第12条规定,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随机选择条款,具体约定。
一、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二、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三、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四、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五、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
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当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交叉时的处理: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者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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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怎么界定
2、主体双方之间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中,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和安排。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性。虽然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关系,但是该管理更侧重于在提供劳务时的安排。
3、国家干预性程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除由劳动合同确定外,劳动法律法规还以强制的形式作出规定,如工作时间、解除合同必须依法进行、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务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体现意思自治,主要根据双方的协商签订合同。
4、法律救济途径。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一调一裁两审”和“一调一裁”并存的专门的处理机制。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为普通民事纠纷,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Q4: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如何区分?有何法律依据?
楼上那位仁兄,不要生硬的拿你那点法律常识回答问题,误人子弟啊
最简单的区分方法:
劳动关系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雇员为雇主工作,雇主为雇员的工作支付工资。
劳务关系:其实劳务这个词是中国特色的,国外的劳动法中是不存在这个含义的;只是因为中国汉语言的特色,使得劳务与劳动仅一字之差,看似有很多雷同,实际上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劳务关系是以劳动目标为标的,平等的主体之间,有需要完成一件事或一个劳动过程,将这个事或过程承包给另一个主体,带他完成这件事或过程后,给付事先约好的报酬。
大概就是这么个意思,便于理解,并不是严谨的学术回答。
Q5:一个劳动合同中是否有两个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和劳动关系)
举的例子里,劳动者合同违约,用工单位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赔偿额度是必要支出部分。虽然合同尚未生效,但合同方可以认为已经相信合同必然成立,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1,合同法规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约定期限条件的合同,自期限条件到来时生效。以老劳动合同为例,应是以签订之日起生效,附期限附条件的合同类型本处不适用。不过合同生效不代表此刻要有实际劳动关系和工资支出。
2,合同自订立时生效,这个是正确的。劳动关系的建立,有时是与合同同时,有的时候稍晚或稍早,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迟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关系的建立便早于合同。
3,劳动合同自订立时生效,生效的是合同,不是合同里面约定的条款。例如:本合同约定与2020年生效。此时这份合同已然具有了法律效力,只是内容部分附期限。
这应该是一个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叫先期违约、事先违约、提前违约、预期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在第94条第及第108条对此予以了明确的规定。
可以选择以下的救济方式:
1、要求实际履行。即对方当事人可以不顾及毁约方所作出的明示毁约表示而单方面坚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履行期的到来,提出请求要求毁约方继续履行,而如履行期届满毁约方仍不能履行,则毁约方应向对方承担实际违约的后果。
2、在毁约方明示毁约后,立即行使诉权要求解除合同。如债务人已明确肯定地表示毁约,而债权人亦觉得合同的根本目的已无法实现,已没有继续维护合同效力的必要时,法律赋予债权人得解除合同的权力,以便其从旧合同的失败交易中解放出来去寻求新的交易途径,获取从旧合同原本所期待的利益。
3、债权人有权请求明示毁约方赔偿实际损失。毁约方明示毁约后,债权人的合同期待利益或许并未实质遭致损害,但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债务人履约的信赖而促使其可能为合同的履行而投入了大量的准备,花费了费用,对此,债权人得请求赔偿。
4、债权人有权要求毁约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如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供应乙何种单价的货物,而乙在该合同订立后又与丙以另一较高的价格签订了转售合同,甲方在履行期满前明示将不供货,导致乙亦无法向丙供货,则乙可以就两份合同的差价即其可得利益向甲请求赔偿。
总之,在明示毁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接受明示毁约,或要求继续履行,或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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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然双方有约定生效时间,则该合同生效时间应该为5号,但是劳动关系确立的时间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即正是用工时间10号。
2、劳动合同属于合同的范畴,只是因为其特殊性因此有又专门制定了专劳动合同法来规制,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关系应该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先的基本原则,双方成立的只有一种关系即劳动合同关系。
3、合同生效的约定是有效的,随之产生的是基于该合同的违约责任等等,但是跟劳动关系建立是两回事。两者不冲突的。
劳动关系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