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管理办法(含分包管理(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

劳务管理办法(含分包管理(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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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办法的制定是根据实际情况,细节的讨论非常关键,落实到位才是重点。中达咨询就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和大家说明一下。

第一条本手册的目的是为了让外派员工更好地了解***公司情况及其运作和管理,了解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外派员工的各项行为规范等,使得外派员工的工作有章可循,在工作岗位上得到良好发挥,并且***公司也以此为依据,公平对待每个外派员工。为更有效率地进行管理,特制定此外派员工手册。

第二条本手册适用于***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后,外派到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用工单位提供服务的所有外派员工。

第三条由于外派员工所从事工作的岗位、工作地点、工作环境是由用工单位提供的,因此,外派员工必须同时遵守所服务企业即用工单位的各类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等。

第四条

外派员工在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前需将附件一所要求的个人证件资料提交给***公司并填写一张《员工应聘登记表》。外派员工对所提供的个人证件资料及所填报的个人资料要保证真实性,如被发现所提供资料与事实不符,除需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外,***公司有权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对于新招聘的员工,***公司将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下,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试用期外派员工,按照入职时与***公司和用工单位约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享受试用期待遇,试用期后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及约定的待遇。

第七条试用期外派员工,请病假或事假超过3天以上的,双方按所休假天数顺延试用期。

第八条试用期外派员工,***公司发现若有如下问题,则将按照外派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①违反***公司、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②工作未达到用工单位工作标准或不胜任工作要求的;③未完成用工单位规定的业绩指标的;④被发现或查出其相关资格或个人资料不符合招聘条件的,或者外派员工提供虚假资料与情况的;⑤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当天,根据用工单位需要进行考核不合格的。

第九条试用期外派员工因劳动/劳务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劳务合同无法履行,***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协商另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如果员工不同意到其它用工单位工作的,视作乙方自动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劳务合同且互不追究责任。

第十条新入职的员工,***公司将于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劳务合同。

第十一条试用期满,外派员工未接到***公司解除劳动/劳务合同通知的,视作自动转正。如果用工单位提出转正或延长转正同样生效。

第十二条劳动/劳务合同期限内,外派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劳务合同的,应提前30天提出。而且造成用工单位和***公司经济损失的,用工单位和***公司均有权提出索赔。如未提前30天提出的,则必须获得

***公司的批准方可离职,如果外派员工未提前30天提出或未获***公司批准的,应赔偿用工单位和***公司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公司或用工单位为提高外派员工的工作能力及水平而为外派员工提供的培训,外派员工合同期

未满提前终止合同的,除应提前30天通知,还应按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支付违约金给***公司或用工单位。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劳动/劳务合同期满,即告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无论是任何一方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劳务合同,外派员工均有义务办理工作移交手续。若用工单位能证明外派员工没有按时移交工作或移交工作存在漏洞的,***公司有权拒绝结清其工资及支付相关的补偿,直至工作交接完毕为止。工作交接的内容以及应该交还物品等,具体的标准以用工单位告知为准。

第十五条因***公司客户情况变化或外派员工因下列情况被原用工单位退回,外派员工应服从***公司对其新用工单位和工作岗位的安排和调动(即同意转派遣),否则视为外派员工自行终止劳动/劳务合同处理:①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原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原用工单位退回的;②劳动/劳务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劳务合同无法履行,被原用工单位退回,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劳务合同达成协议的;③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被原用工单位退回的;④原用工单位因经济原因,对其单位员工进行经济性裁员,将***公司派遣的员工退回的。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与外派员工即时解除劳动/劳务合同,并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情况:①员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员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③员工参与犯罪组织或集团的;④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或***公司的规章制度的;⑤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或***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包括经济或信誉损害等;⑥员工无理罢工、旷工(当月连续旷工3天、全月累计旷工5天、半年内累计旷工8天作自动离职处理)、违规被退回***公司的;⑦员工不按规定,无故不参加员工会议或不参加学习的,经警告仍不改正的;⑧员工过失或故意泄露***公司或用工单位商业秘密的;⑨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⑩员工被原用工单位退回后,不服从***公司对其工作另行作出安排的;⑾被发现或查出员工入职时提供虚假资料与情况的,或员工入职时隐瞒重大疾病、传染病、精神病的;或员工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公司、用工单位的;(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13)用工单位和***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可解除劳动/劳务合同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由于外派员工的工作场地在用工单位,因此,外派员工的考勤和休假以用工单位的考勤和休假制度为准;外派员工提出请(休)假的程序依用人单位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外派员工休假的待遇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及用工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外派员工被退回***公司的,在等待安排新工作期间的考勤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即报到时间为:

周一至周六,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至5:30。周六执行大小周。若有变化,将另行公布。

第十九条***公司依法按用工单位所确定的外派员工工资标准及计付方法向外派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如***公司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客观原因需要延缓工资支付时,应向外派员工说明,并确定延缓支付的日期且得到外派员工的认可,除特殊原因外,延缓支付的日期不能超过7天。

第二十条外派员工被退回待安排工作期间,在遵守***公司考勤制度或接受培训等条件下,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外派员工不同意的,按外派员工不愿意履行劳动/劳务合同提出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二十一条外派员工按规定被处罚的罚款,应当对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可直接从该外派员工的工资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二条按照法律的规定,外派员工保守***公司及用工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外派员工调离、辞职、被辞退、开除等任何因素的离职(或表述为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而免除。外派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所制定的保密制度,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除应对自身因工作需要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负严格保密之责任外,还应采取合理之必要保护

措施,防止第三人获取外派员工本人所负责保管或接触的保密资料。

第二十三条如果外派员工违反本规定及用工单位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或约定,侵犯了用工单位商业秘密的,***公司或用工单位有权追究其责任,包括违约金、经济赔偿金等经济责任,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外派员工承担的侵权责任。***公司并有权解除其劳动/劳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奖励类别有以下几种:通报表扬、优秀外派员工嘉奖。

第二十五条外派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用工单位及时提出申请,交给客服专员,再由***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核实后,报告行政部并经总经理签批《员工奖励通告》后生效。外派员工受到各项奖励者,***公司通过***公司官网公告栏,或内部刊物给予发布。

第二十六条外派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表扬: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成为外派员工的楷模者;

(2)参与并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3)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用工单位利益事件者;对危害用工单位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

避免重大损失者;

(4)对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对工作流程及管理制度积极提出(较大)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

(5)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第二十七条外派员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终可参加优秀外派员工评比:

(1)在当年工作中给用工单位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受到用工单位推荐者;

(2)在当年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成绩优秀受到用工单位推荐者;

(3)一年中累计两次通报表扬且无受到***公司或用工单位任何处罚者,其他对***公司或用工单位有突出贡献者;

第二十八条对于评比得到优秀员工的,***公司将按照具体情况给予嘉奖。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劳务合同;

第三十条外派员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

(1)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妨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情节轻微者;

(2)初次不听主管合理工作安排或无理顶撞者,谩骂、攻击同事,情节轻微者;

(3)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在工作场所故意妨碍他人工作者,无故串岗或上班期间干私活者,上班时睡岗或擅离工作岗位者;

(5)因玩忽职守或工作疏忽,造成***公司及用工单位损失不大者(1000元以下);

(6)工作时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报刊杂志或在工作场所吃零食者;

(7)未按规定参加培训且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者;

(8)外派往服务行业的工作的员工由于服务效率低下、招客人投诉者;

(9)违反***公司关于仪容仪表的规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或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者;

(10)严重违背***公司规定的道德规范,影响***公司利益或形象者;

(11)不遵守考勤规定,迟到、早退,当月累计达到三次者,或每年累计达到六次及以上者;

(12)违反了用工单位关于收受礼品等相关方面的规定,私自收取客人礼品或获得客人小费不按规定上缴处理者;

(13)违反***公司和用工单位的保密制度,情节轻微者;

(14)属于轻微的违反用工单位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或相应行业的特殊规定的行为者;

(15)根据***公司或用工单位制定的相关制度,***公司认为达到警告条件的;

(16)其他***公司认为有达到书面警告的行为或用工单位认为合理的达到书面警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外派员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记过:

(1)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但不大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2)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者;

(3)捏造事实,骗取休假及虚报工作成绩者;

(4)不遵守考勤规定,迟到,早退,当月累计达到三次以上者,或每年达到六次及以上者;

(5)私自改动电气线路者;

(6)擅自携带危险或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7)对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不制止或知情不举报者;

(8)纵容、挑拨他人损害***公司或员工利益者;

(9)发表与***公司或用工单位精神、会议决议相违背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者;

(10)属于一般严重性的违反用工单位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或相应行业的特殊规定的行为者;

(11)其他***公司认为有达到记过处分的行为或用工单位认为合理的达到记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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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如何应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1、审查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如果资质不合格,则可能导致已经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无效,可能会被视为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是劳动关系,甚至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梳理现有的劳务派遣的岗位,尤其是混岗的情况。劳务派遣中规定的“三性”,辅助性岗位是最容易产生混岗的。混岗的主要问题在于同工同酬,这也是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一个重要原因。 ——不符合“三性”的岗位,能采用外包的形式可以考虑外包,能建立转正通道的建立转正通道。 3、不符合“同工同酬”规定的,往往发生在混岗上。可以通过建立更进一步的岗位管理办法,同一岗位序列劳务派遣和正式员工的招收门槛不同,做的具体事情有水平差异,就有了一定的差别;某些相对低端的岗位可以引入竞争,让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也让正式员工有危机感;对劳务派遣中的骨干员工打开转正通道,享受和正式员工完全一致的待遇。 4、建立劳务派遣人员发展阶梯,激励员工发展,甄选骨干和核心员工。 5、做好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关怀和激励,以人为本,进行管理。 6、进一步规范用工管理办法,将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用活用好。

Q3:劳务费管理办法?

劳务费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在执行的时候一定要做好每个细节,都是非常关键的。中达咨询就劳务费管理办法和大家说明一下。

一、总 则

为加强项目经理部对外部劳务队伍的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成本支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企业内部形成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结合北京地区项目施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劳务费支付结算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在京的施工单位或项目经理部,凡进行工程专业或劳务分包,成建制使用农民工的单位或项目部,均适用本办法。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

1、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政策要求,应当做到对外部劳务队伍劳务费月清月结或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应监督劳务队伍对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

2、除合同另有约定,支付劳务费应当保障劳务队伍每月支付农民工基本工资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务费按月结算,每月做到100%支付,每年年底前做到100%支付;

3、劳务费分期支付最低限额:

(一)、结算应符合合同约定。

(二)、劳务费的结算由项目经理组织,劳资、技术、安检、班组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按进度验工分期结算劳务费的75%,20%验交后结算,扣留5%作为质保金。

(三)、末次清算应在业主验收合格后,由劳资人员填写结算单,由安检、技术、财务、材料、工班长等人员签署意见,项目经理确认无其他经济责任(各种外欠款如欠当地材料费、煤、水、电、生活费等)报项目经理审核后支付。如项目撤销就将质保金和有关资料转给所属指挥部,待保质期过后无任何问题后由指挥部代替项目结算付清,管理制度《劳务费支付结算制度》

(四)、劳务费除预支生活费外,其余结算一律采用转帐方式,在进行末次结算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发票。

四、关于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帐户

1、凡使用农民工进行劳务分包的施工企业,均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账户”。

2、预留账户资金属开立企业所有,由开立企业按规定使用和分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3、公司委托在京单位作为项目部农民工资和劳务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考核各项目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帐户”应统一设在在京单位财务会计部。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劳务费结算凭证,按规定程序及时支付。

五、农民工工资预留标准

1、项目经理部按产值的 3%预留。

2、凡工程款回收后,各项目财务部门应按规定比例提取(并附劳务队支付明细凭证)并在预留户中存放农民工工资,同时要及时完

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结算和支付工作程序

(一) 要做好合同管理和结算的基础工作。

1、合同是规定双方责、权、利的法律文件,也是劳务费兑付的依据。各单位要及时签订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杜绝不签订劳务合同就进场的施工现象。

2、签订的劳务合同要执行“工料分开”原则,主材采购、大型租赁、大型机械不得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同时要严格区分、界定劳务费与人工工资范围,并在合同中注明。

3、劳务费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来源。各项目要按月结算劳务费,根据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及时完善验工计价工作,在次月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合同执行结束后,应在56 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各项目部要加强劳务费结算管理工作,做到双方底数清晰,避免出现因久拖不结发生争议和因此引发的恶意讨要。

(二) 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程序

1、各项目部负责进场务工人员实名化管理,负责现场人员花名册与工资发放表的核对,依据实际情况填报《劳务费支付单》。

2、公司在京单位负责审核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合同签订、备案情况,审核劳务费结算情况;根据预留资金情况制定兑付方案,决定支付额度。

3、当劳务费支付到劳务分包企业后,各项目部要监督分包企业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工人手中,限期收回有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一份,报公司存档备查。

4、公司委托的在京单位,应对各项目劳务费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劳务费发放中违规问题,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5、各项目每月月末向公司报送劳务费兑付情况表,准确反映劳务费兑付情况。

七、相关部门职责

1、公司成本管理部负责对所属各项目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订立、实施的指导和监管工作,杜绝发生不订立合同施工和违法违规分包,负责结算和支付纠纷的调解处理。

2、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各项目施工产值的审核和统计,作为支付劳务费的考核依据。

3、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监督考核各项目财务部门按规定标准提取预留费,拨付农民工工资预留帐户。

4、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对所属企业经营者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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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劳务分包管理办法修订原文在哪

搜一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修订原文在哪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1

1.1

为了增强企业的施工生产能力,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不断扩大,

保证施工力量的充足与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业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和规定制定。

1.3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公司将承包的工程中劳务作业发包给

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队伍。

1.4

劳务分包应遵循:平等、互利、共赢的原则,严格注册认可管

理,规范过程控制。确保选用的劳务分包队伍能满足企业施工的需

要。

2

岗位职责

2.1

项目经理部岗位职责

参与本项目的劳务分包招议标;参与起草、评审本项目劳务分

包合同;宣贯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制度;负责项目的劳务分包全过程

管理(策划阶段至劳务队撤场)

;负责劳务队伍过程中人员名单、考

勤、工资发放、评价等统计工作。

2.2

分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岗位职责

向项目部宣贯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制度;组织、参与所属项目部

所有劳务分包队伍招标、议标;会同项目部起草、评审劳务分包合

同;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监督、检查项目部对于劳务分包管理的落

实情况;

监管项目部劳务分包安全、

质量、

成本、

合同等管理工作。

2.3

劳务分公司岗位职责

建设公司劳务资源库;参与公司范围内项目劳务分包招标;签

订劳务分包合同;综合项目管理系统系统中劳务队基本信息的维护、

在施劳务队信息的维护;负责劳务队日常管理。

2.4

公司安全生产部岗位职责

制定劳务分包管理相关制度;向分公司宣贯公司劳务分包管理

制度;组织、参与公司所属范围内项目的劳务分包招标;参与公司

招标的劳务分包合同评审;监管分公司、项目部的劳务分包管理工

作;定期、不定期检查分公司、项目部劳务分包管理。

3

劳务分包队伍的条件、能力及注册管理

3.1

凡要进入公司劳务分包施工的队伍,均应取得法规要求的“一

照三证”。即:营业执照、资质证、取费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劳务分包队伍应有满足承建工程施工项目要求的管理能力、技

术力量、

机具装备和经济实力,

并有相适应的施工业绩,

诚实守信。

3.3

劳务分包队伍的注册,可由各单位及项目部推荐或劳务分包队

伍自行申报,提交《劳务资格认证申请表》见附表

1

,经劳务分公司

审查合格,加入劳务资源库中,可参加企业有关工程的劳务分包招

投标。

3.4

劳务分公司应大力开发公司劳务资源,丰富劳务资源库,并进

行精品劳务队建设,应每专业选出

2-3

支优秀劳务队伍作为精品劳务

队。

4

劳务队评价

4.1

各分公司应对选用的劳务队伍按月度进行评价。根据月度评价汇

总得出年度评价,凡年度评价不合格的劳务分包队伍,公司原则上

不再使用。

4.2

对劳务分包队伍的评价采用调查问卷形式

(综合项目管理系统系

统),内容包括:工程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材料使用、

与项目部配合情况、劳务队内部管理等方面。评价按百分制进行,

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4.3

劳务分包队伍根据得分分为五个级别即优秀(

90-100

分)、良

好(

80-89

分)、合格(

70-79

分)、限制(

50-69

分)、黑名单(

50

分以下)。

4.4

凡劳务队评分在

50

分以下时,需由项目部、分公司、劳务分公

司、公司共同确认,方可将该劳务队放入黑名单。

5

劳务分包队伍的选用及合同管理

5.1

劳务分包队伍的选用应在劳务分公司的劳务资源库中的队伍中,

按照《劳务分包招标管理办法》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选择。

5.2

业主指定分包或由其他原因造成无法实施劳务分包招标,工程

所属项目部应事前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情况特别特殊可先口头告知

公司相关人员,事后补书面报告)上报分公司及公司,经公司批准

后由分公司组织实施议标工作。

5.3

经招标或议标选定劳务分包队伍经报审、备案后,由分公司会

Q5: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维护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劳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作业,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作业承发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以下涉及劳务作业承发包关系时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第四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企业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对建筑市场上的非成建制施工队伍,采取培训和分类指导等措施,引导其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承接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备案的劳务分包企业信息通过相关途径进行公布,供劳务作业发包人选择。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在承接建设工程后,应当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备案手续。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对本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并取得与从事工种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己没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的,应当根据工程专业需要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

禁止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第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个人承接劳务分包业务。

劳务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第十一条 市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是本市建筑业劳务交易的有形市场,为建筑业劳务交易双方提供服务工作。

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发包应当进入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进行公开交易。

劳务作业发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应当对已完成承发包交易的劳务作业工程概况及承发包情况进行信息公示,并将劳务作业工程承发包信息输入《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三条 劳务作业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

分包合同履行主体或内容发生变更时,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第十四条 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所承接的工程开工前,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在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的同时,将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招用的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动者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持上述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