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发生工伤赔偿?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怎么办,出差期间受伤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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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合同中在用工单位出现工伤如何处理
如果是劳务派遣的,在实际用工单位发生工伤,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工伤责任。
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都要负连带责任.
Q2: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如何处理?
1,劳务派遣员工出现工伤首先由用工单位第一时间送到医院给予急救.
2,由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员工本人及时通知劳务公司.
3,劳务公司负责工伤的申报,审批,劳动能力的鉴定等一系列的工伤程序的处理.
4,工伤的赔偿根据工伤鉴定的标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5,赔偿结果达不到一致,劳务派遣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进行调解或法院宣判.
Q3:我是经过劳务服务公司到厂里上班的,现在发生了工伤,我该怎么办
为什么要填调解书啊?劳动仲裁这么久了还没有回复?
你不用去社保中心咨询,可以直接到公司所在地(不是劳务派遣公司)劳动仲裁部门咨询,劳动仲裁部门属于国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部门不收费。
你也可以去公司所在地的安监局进行举报。举报必须得受理。
Q4:自然人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发生工伤事故怎么办
签订的是劳务合同,那么就不能按照工伤事故进行处理,按照侵权事故进行处理。
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Q5: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怎么办,出差期间受伤算工伤吗
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可以去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看自己是与派遣公司还是实际的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一劳动者虽与用工单位无法律关系,但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死亡、医疗等特殊情况,必要时,用工单位得代行劳务派遣单位职责,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妥善安置劳动者。例如跨省、市、区的劳动派遣,涉及他国的对外劳务派遣,均须用工单位办理派遣单位对劳动者应尽职责,是后,用工单位再与派遣单位根据合同进行结算。
二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关系,主要应注意对劳动者的责任界限,各项费用的支付,特别是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涉及工伤、医疗、意外伤害等保险事项,以及劳动者在派遣期间的安全保障等,应加以明确。三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达成劳动合同关系,对劳动者的义务应由派遣单位负担。为履行方便起见,可能会将派遣单位的部分义务转委托给用工单位代为承担,用工单位应当注意对劳动者的安全保护,相关费用的及时发放,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但应避免权利义务界限不清,让他人误认为与劳动者达成劳动合同关系,承担本属于派遣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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