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如何办理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需要什么资料?

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如何办理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需要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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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该怎么分辨招聘时的派遣制、备案制、合同制?

该机构的三种性质实际上是暂时的,但由于各种工作方式,治疗存在一些差异。该机构招募员工的编制一般有两个语境。该单位的准备工作不足,迫切需要招募人员以补充权力,因此将在提供案件的情况下招募,并对制剂进行抵消解决方案;保留的职业属性,但员工都取消了,例如县级高于县级的公立医院和大学,他们的在职人员由案件管理实施。

员工准备的最大特点是,招聘人员必须去人类社会和准备部门报告,所谓的准备制度是这意味着什么。注册管理人员未准备,根据本机的实际设定工资,一些和员工将采取薪水,治疗没有差异;有些不同于单位的实际处理,单位是不同的。然而,总体而不是临时招聘人员,劳动派遣人员很高。可以说,业务部门的人员可以说是“准编译”。

合同制度是与机构的劳动合同员工,最集中在公共福利中。近年来,随着制度改革和简单的推广,机构的辅助职位逐渐减少,并促进了购买服务的社会化。在准备的前提下,它也可以解决一些困难的人的就业问题。所有本地机构都先后设定了公益职位,就业制度用于招聘合同制度并补充机构的工作权。公共福利有三个主要特点:招聘必须向人们报告,准备和财务部门批准,他们可以在协议后招聘;是支付资金是预算,融入了基金预算管理;实施合同管理,按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已发行少量补贴,薪水一般低。正式前往4000,合同制度大约在2000年左右。如果承包商是工资治疗或发展前景,它比制备制度更好,但送货的人更好。

劳工派遣是当前机构的常用机构的方式。业务部门委托劳工调度机构聘请劳工派遣人员,为劳务发货人员提供一定的劳动力费用。由于中介人的存在,有必要扣除一定的利润,劳动派遣人员实际上将手工薪水降低到劳动工代理人。另一方面,劳动派遣人员不能更加流产,因为他们没有与雇主的人员关系。劳务发货可以说没有未来。

Q2:《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备案制度是什么?

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规定,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持就业证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可以私聊我~

Q3:医院里的备案制人员好考吗b事业编怎么样啊

可以的。但是如果还在试用期的话,情况可能会略有些复杂。

目前,卫生招聘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分别是:卫生事业单位、备案制、合同制、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备案制是事业编改革之后,对事业编岗位的新称呼。在事业编改革前,考上了事业编岗位,这个编制就属于个人,即使考上了医院今后不想在这里干了,去其他医院也能带着编制走,但是这种情况下,医院基本是不会放人的,因为离职后就相当于医院损失了一个编制岗。改革之后,实行备案制或者控制人员总量,编制在岗不在人。考上了医院的岗位,享受事业编待遇,不想在这个医院干了,医院也能放你走,但是带不走编制。备案制或者控制人员总量给予人才足够的流动自由,同时保全了医院的编制数量。

Q4:怎样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建立劳用工备案制度社主义市场经济条件政府劳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管理市场监管职能加强用单位劳用工宏观管理重要措施规范劳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合同制度维护劳者用单位双合权益重要手段 1.各级劳保障行政部门劳工资、业、失业、统计劳保障监察等相关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搞劳保障部门内部各项涉及劳用工备案、登记工作相互衔接实现资源共享避免相同内容重复备案按照相关数据信息全面、准确、规范、统要求每用单位建立劳用工台帐逐步建立完善劳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用单位劳用工及劳合同制度实施情况态管理 2.用单位进行劳用工备案信息应包括:用单位名称、定代表、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合同起止间终止或解除劳合同数、职工姓名、间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适增加备案信息办理劳备案产物我工作、用《广东省业失业手册[1] 》 3.充发挥劳用工备案信息政府宏观管理市场监管作用定期辖区内劳用工备案信息进行综合析全面掌握用单位劳用工存量、变量及劳合同签订等情况制定劳保障政策提供决策依据特别要通劳用工备案态掌握用单位劳合同签订情况及督促用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合同维护职工与用单位双合权益 4.用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合同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合同起30内进行劳用工备案用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合同应终止或解除劳合同7内进行劳用工备案 5.2007起我境内所用单位招用依形劳关系职工单位都应登记注册县级劳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用工备案手续;2008底全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签订劳合同基础劳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金保工程劳保障业务专中国实现家、省、市三级劳用工信息数据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劳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6.用单位名称、定代表、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变更应30内办理劳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单位注销应7内办理劳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7.用单位登记注册与实际经营致实际经营劳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用工备案 8.搞劳用工备案服务健全劳用工备案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操作程序采取直接备案、邮寄备案中国络备案等式便用单位办理劳用工备案手续[1] 9.加强劳用工备案情况监督检查要建立职工查询举报渠道便职工及查询用单位否进行劳用工备案、备案内容否真实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真实、依签订劳合同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拒改依给予相应处罚

原发布者:你就是个2B4

劳动用工备案操作流程1、初次备案的单位,请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套(所有原件出示)及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用人单位网上开户申请表一份。若单位使用自制版劳动合同书,请一并携带到劳动关系科(318室)送审。2、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备案,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的单位必须先在网上进行用工登记备案,然后再进行纸质备案。1)网上备案:请登录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http://ldyg.mohrss.gov.cn/,如图所示,以用户名: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号,密码:888888进入系统。信息录入:点击或是进行信息录入。信息录入时要认真核对,避免录入错误,一旦录入有误,请携带错误人员的劳动合同书一份到劳动关系科修改。解除、终止:请点击,输入职工信息查询或是直接点击查询进行处理。注意事项:①信息录入时两种方式任选一种。使用批量上传时,请在批量上传界面下载“Excel模板下载“,并严格按照模板中的格式录入。②批量上传完成后,点击“提交待核对数据”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有劳务派遣人员的在“职工类别”中选择“在岗人员”。信息提交:录入完成后。点击左方提交按钮。2)纸质备案所需资料:劳动合同签订备案: ①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    ②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花名册一式两份②备案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一份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四份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工资、就业、失业、统计和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搞好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各项涉及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工作的相互衔接,实现资源共享,避免相同内容重复备案。按照相关数据信息全面、准确、规范、统一的要求,为每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台帐,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

2.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备案信息。而办理劳动备案后的产物,就是我们工作中、生活中用到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1] 》。

3.充分发挥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在政府宏观管理和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定期对辖区内劳动用工备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存量、变量以及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为制定劳动保障政策提供决策依据。特别是要通过劳动用工备案动态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的情况,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4.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5.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单位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到2008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6.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7.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8.搞好劳动用工备案服务。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采取直接备案、邮寄备案和网络备案等方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1]

9.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建立职工查询举报渠道,方便职工及时查询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备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Q5:如何办理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需要什么资料

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的流程

1、申请人填写申请劳务派遣许可证申请书

2、符合批准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受理

3、材料受理,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查

4、审查后,对受理材料进行实质审核

5、符合办理条件,核发下证

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1、《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希望可以帮到你,有不明白的可以随时咨询我。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劳务派遣许可证》,如未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办理条件

1、 场地性质办公或者商用区域

2、 租用面子在100平以上

3、 实缴资金200万元以上

办理需要那些资料

1、 企业营业执照

2、 企业章程

3、 劳务派遣信息管理系统

4、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5、 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6、 场地使用证明劳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7、 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无法补齐、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接件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申请人材料不齐的,可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勘察,出具现场核查表,并作出初步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审查完所有材料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

  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窗口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各地区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会有所不同,具体您可咨询当地人社局。

一、办理条件:

1.实收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资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

4.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当年增资的企业,审计报告中注册资本仍为增资前的公司法人还需提供验资报告;

5.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及当年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我们可以处理,希望能够帮到您

纯手打,望采纳,谢谢。

1、注册营务派遣有限公司首要条件:注册资金200万, 必须一次性到位,而且不在认缴范围内。

2、准备好劳务派遣公司的公司名称(10个以上商号),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股东,投资比例。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申办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专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申办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办理程序

劳务派遣许可证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第九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