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介要承担什么责任?出国劳务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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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中介公司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派遣的规定如下——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Q2:关于出国劳务退款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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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这种情况,没有补偿这一说。办理出国劳务是一件复杂的事情,报名者应该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可能顺利、可能不顺利,可能办成、可能办不成,有时候需要一段比较长的等待时间,这中间耗费的时间成本“可能”会比较高。对于中介公司来说,能否办成,除了专业素质之外,也要根据外方雇主、外方中介、外方政府等各个环节的协调配合、审理审批等。因此任何一个中介都不可能有100%的把握保证所有环节都在自己的掌控之中,他们只能凭自己的经验、尽自己所能替劳务人员甄选可靠、顺利的劳务订单,但是“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所以,有意报名出国务工的人员,一定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问清办理周期、进度,尽量在确定出发之前“不辞职”,保持良好的心态,努力配合中介安排的相关手续,静待外方雇主的录取通知及对方国家政府签发相关入境手续。国家有相关的条文规定,如果因为中介公司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安排出国,劳务人员需要自己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等已经产生的费用。因此这种情况全额退款是不可能,至于公司认为能派出、只是时间问题,您非要退出而不愿意继续等待安排出国的话,恐怕公司还要扣除一部分行政办公费。这种情况,您最好还是选择与中介公司友好协商。打官司劳民伤财,应该也不会有更好的结果;恐怕只能浪费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或者您可以跟中介协商一个期限,如果还是办不成该怎样处理、退款,我想这个方案比较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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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这些黑心中介就得要钱,我告诉你 ,就找当地的外经贸局,都有纠纷办,但是他们很可能蛇鼠一窝。直接找局长是一个办法,就赖着不走。
再就是到民心网投诉,很管用。我在大连办的新西兰劳务,就是民心网给要回来的钱。一分没少。
对于没有外派劳务许可证的,也找民心网,到时候民心网会派当地的管理部门给你办,如果办的慢就在民心网多投诉几次。非常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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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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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应该是没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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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不会有补偿的,钱不全退是因为你考试花了那份钱。补偿的问题不会有的,没有哪家中介发放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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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当初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写了详细的具体操作环节
按理来说 批文都下来了 就应该快了
批文下来了 很多中介就不给全额退款了
合同上都有体现
你自己好好看看 合同吧
Q3:出国劳务发生意外谁负责
正规出国劳务在都是有海外雇主购买工伤险和医疗险,这是必须要买的两个重要保险!咨询出国中介公司的时候一定要提出这个要求!
具体与用工单位协调,如果协商不好,以下方案可供参考
一、职工因病死亡待遇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二)从 2005年7月1日起,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下同)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0个月计发。
2、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
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其按规定享受的 1-2个月生活补贴的月平均数,也一并作为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
(三)企业、单位或死亡人员遗属办理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手续时,因病死亡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当地政府未规定火化的除外,下同);非因工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遭受意外伤害的证明和医疗机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上述证明材料和死亡人员身份证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并将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
(四)企业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后,原单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
(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者年龄在 10周岁以上的,为该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个月的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者,为平均工资1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给。
(二)全家有 2人或2人以上在同一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个领取,不得重领。
Q4:劳务公司承担那些责任,我该怎么办
现在所有的社会保险都没有统筹,不能相互流转,这是政策的规定,但是你只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应该由劳务公司为你办理一份保险,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不应该停你十堰的保险。要求他补办。
Q5:出国劳务中介?
要从商务部资质公司报名,要查看他们营业执照及商务部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许可证。
有些中介本身没有资质,但是给资质公司代招人员,由资质公司办理外派手续,这样的也是合法有保障的。但你需要落实他们的项目是资质公司办理的!
主要有4方面,一、查询输出公司是否具有商务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境外就业经营资格。 二、查看经营公司是否有我国驻XX国大使馆(总领馆)经商处(室)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三、劳务人员应与经营公司和雇主签订相关合同。 四、有问题要及时沟通,不要草率处理。详细情况可咨询开封博乐人力资源公司,
美国塞班劳务和加拿大劳务,你有这两个选择,办理费用都在10万元左右,有的中介公司会为你找雇主,在国内签好雇佣合同,到那里后可以直接工作。办理周期大都在6-12个月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