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所得税税负?劳务派遣公司企业所得税如何核定征收?是像营业税一样差额作为计税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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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用工工资税前怎样扣除及个税如何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贵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之间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不属于贵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贵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做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
、区工资薪金与劳务费意义虽合理工资薪金劳务费都税前扣除,项支界定工资劳务费所税扣除影响比较首先,税扣除凭证要求同工资薪金凭工资表即税前扣除,劳务费则必须凭劳务费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其,福利费、工经费教育经费等三项经费(简称三项经费)扣除限额影响工资薪金作三项经费扣除基数劳务费则;另外,所税代扣代缴义务相同,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税率表计算扣除所税,于劳务费则需按照20%税率代扣代缴所税实务,进行确纳税处理,必须准确划工资薪金劳务费二、工资薪金与劳务费税前扣除现状事实,实务企业某些用工劳报酬属于工资劳务费难握比雇用季节工、临工、实习、返聘离退休员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等发支作工资扣除作劳务费扣除,及发支否作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经费扣除基数问题直比较混乱
Q2:劳务派遣公司代发的工资可否抵企业所得税中的成本费用?
派遣公司应当提供你们发票,你们作为成本费用税前扣除
Q3:劳务派遣机构需要承担哪些税务,税率分别是多少。谢谢各位大虾
属于提供劳务,按“服务业”中“代理业”税目交5%的营业税,营业额为用工单位支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发放给派遣员工工资,社保和公积金后余额。其中要代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此外还要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为基数乘以7%(或5%),和3%
你好!
7%(5%)和3% 区分在于哪儿?城建税区分: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城建税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城建税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城建税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是3%,但是有的地方还会加收地方教育费附加,按1%收取
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劳务派遣差额税税务征收税率是多少,怎么计算的呢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二、代理业缴纳哪些税(费): 代理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Q4:劳务派遣公司企业所得税如何核定征收?是像营业税一样差额作为计税依
首先,必须理解企业所得税不同于流转税。
所得税的计算,一般来说,是以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再加减其他收入及支出,得到利润额,再加减纳税调整额后,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所得税税率求得应交税金。
不冲突的。两个都要交。
先要交营业税,交了营业税之后,要交附加税。最后,还要交个人所得税。
假设你取得了2000元的劳务收入,则相关税费计算如下:
营业税:2000*5%=100元;
城建税:100*7%=7元(城建税的税率,有三档: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
教育费附加:100*3%=3元。
教育费地方附加:100*2%=2元(各地税率可能不一样)
个人所得税:(2000-100-7-3-2-800)*20%=217.60元。最后一个800元,是费用扣除数。如果收入在4000以下,是扣800;4000以上,则是扣收入的20%。
另外,收入20000以下,税率是20%,如果一次收入畸高,还要加成征收:一次收入在2万以上5万以下的部分,按30%征税;超过5万以上部分,按40%征税。
大致是以上这些税。各地可能还会有一些附加税费。
Q5:劳务派遣企业所得税是差额征收吗
企业所得税没有差额征收的规定,你是不是问营业税是不是可以差额征收的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税发【2008】30号文第三条规定了在具有规定情形下,应对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但又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在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中,对上述“特定纳税人”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五类企业描述如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可见,认为凡中介机构都不请允许核定征收是不准确的,劳务派遣公司不属于文件中规定的“特定纳税人”。因而应该允许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9】377号文中有明确规定:“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对于劳务派遣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都应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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