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人员,什么是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人员,什么是劳务派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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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何理解劳务派遣在“三性”岗位的实施?

最近在上海参加了一场《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公益巡讲,会上易才专家表示,“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使修正后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的约束力大大增强,所有用人单位,不管有什么样的原因,都必须遵守。

对劳务派遣工的“三性”的界定是错误的,他间接地侵害了员工职业行为的选择权,给员工自由择业设置了障碍,只要同工同酬,没有必要界定“三性”。

Q2:关于劳务派遣的问题?

上面的几位朋友回答已经比较完善,我用图来说明一下。

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相互独立的公司,劳务公司是为简化用工单位的人事管理

建议不要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如你和单位工作已经满10年以上可以要求原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之前收集证据证明原单位叫你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的证据,并让你在本单位继续工作的证据。

如果你的单位是大单位,有党工组织,直接找领导人,指出其违法行动,要求党工组织负责纠正此错误。

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用人单位,其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月支付报酬。劳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通过派遣协议约定劳动岗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等事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其他员工实行同工同酬,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工作岗位上实施。

Q3:劳务派遣人员,什么是劳务派遣人员?

什么是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指的是被劳务公司派到相应工作单位的工人。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 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无论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在“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务派遣人员待遇

假如你与甲公司签有劳务合同,你就是甲公司的劳务工;你被甲公司派到另一个乙公司参加劳务,享受乙公司的报酬。劳务派遣人员性质

很多外企或者岗位替代性很强但又不是很多涉及公司机密的不重要的岗位就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性质: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而与使用你的公司只是雇佣关系。这样的关系说穿了就是雇佣你的公司不愿意提供与正式员工相同的福利待遇,比如很多公司会有三金四金,但是我可以选择正式员工有四金,而劳务派遣人员只有三金;或者有些单位效益比较好,可以提供补充医疗金等补充保险,派遣员工就可能没有。另外就是你不会有雇佣你的公司的工龄,在很多企业工龄工资也是相当可观并且为你的晋升有相当帮助的(也是资历的体现)。

劳务派遣业务是我国人才市场根据人才市场需求而引进的新的人才中介服务方式,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工作岗位的需求,通过正规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施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谴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Q4:信用社派遣工是怎么意思?

信用社派遣工就是不算正式员工,派遣工的劳动合同是和劳务派遣机构签的,但是工作是在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派遣工的意思就是不算正式员工,派遣工的劳动合同是和劳务派遣机构签的,但是工作是在用人单位。如果你是派遣工的话,你将来可能会面临以下问题:

1、工资福利会与正式员工有差距,虽然国家有同工同酬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为派遣员工设立一个与正式员工不同的岗位名称,以此来合理合法的规避。

2、因为你不算用人单位的员工,所以干得再好,再有能力也没有职位发展的空间,升职,那是留给正式员工的机会。

3、随时面临被用人单位扫地出门的风险。

4、你可能会在用人单位干很长时间,但随时会被迫与另一家派遣单位签定用工合同,所以从合同关系上讲,你永远不可能干满十年,永远达不到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劳务派遣是对用人单位极大的有利,而对员工极大的不利。

其他的问题,你应该去信用社的HR或者负责招考的人。

Q5:什么是劳务派遣用工

我用最简单的话来说明下,但肯定不全面:劳务派遣就是有劳务派遣资质的A企业,雇佣劳动者,并把该劳动者派往另一企业(B)工作,企业A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企业B和劳动者之间是用工关系,发生劳动纠纷时,企业A和B承担连带责任。在实际操作时,很多情况下,特别是非生产性企业,都是劳动者由企业B招聘,但由企业A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B需按协议向企业A支付劳务费(人才租赁费、劳务服务费)。在企业B的财务帐套中,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不体现为工资,而体现为费用。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