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法律规定条文?关于劳务派遣合同中的条款?

取保候审法律规定条文?关于劳务派遣合同中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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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关于劳务派遣合同中的条款

1、岗位工作调整能在合同中直接约定。2、经济处罚不能得到法律支持。3、旷工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4、这个条款不合法。5、如果工作交接是对方的缘故未能按期完成,你不必须承担以上结果吗。6、赶快找规章制度看看呀!

Q2:我想收集一下关于“劳务派遣”的法条

除《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实施条例》意外还有:

1.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2.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望采纳!!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Q3:请问劳务派遣这一块,新的《劳动合同法》是怎麽规定的?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 1.劳务派遣单位称为用人单位。 2.被派遣劳动者上班的单位称为用工单位。 3.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由用工单位交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不包括: 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含社会保险费)等。 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700元每月,发给900元,扣除各项保险,还剩余700多元,符合劳动法规规定。

Q4:劳动法中的劳务派遣具体的事项都有什么

我国《劳动法》是1994年颁布的,当时没有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是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有较为详细的劳务派遣的规定,具体事项就比较多了。我把相关条文提供给你,你自己看看吧。

  《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条文: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相关的条文: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1、就目前的用工体制,现行法律在实践中很难处理,而且这种状况主要都是涉及到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法律的天平是一边倒的。不过你可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一份劳动仲裁申请试试看。 2、同工不同酬不光是违法还是人为制造社会不公,将员工分成三六九等,这种“按身份分配”违背按劳取酬原则,构成对一部分劳动者的歧视,侵犯了他们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损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同时,同工不同酬还容易让高薪员工产生优越感、失去进取心。这些道理,用人单位并非不明白,他们之所以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一方面是受经济利益驱使,同工不同酬可以大大减少薪酬开支,降低用工成本;另一方面则在于掌控社会资源的既得利益者不愿放弃既得利益,不肯让体制外的人分享体制内的好处,用工双轨制成了维护一部分人既得利益、剥夺另一部分人正当利益的工具。 4、从这个角度看,同工不同酬现象的存在,根本原因在于用工体制转轨不到位。实现同工同酬,必须深化用工制度改革,打破少数人的既得利益,从体制上消除员工的身份差别。

关键是要签订好三方协议,这是核心。注意该协议不能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在此基础上,应当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本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Q5:关于劳动派遣

一、劳务派遣制度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特别规定,见“劳动合同法”的第57-67条;

二、建议你们先核实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后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三、想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的方法很多,可以到工商局查档,也可以要求该公司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该公司实地考察,或聘请律师做资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