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绩效目标监控报告?跪求劳务派遣驾驶员的绩效考核制度或办法。?

劳务派遣绩效目标监控报告?跪求劳务派遣驾驶员的绩效考核制度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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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深圳街道办,劳务派遣人员一个月工资至少?

半年内去考了一次,轻松入面。面试只谈薪资4000元,五险一金可能500元左右,问的问题基本上是旁敲侧击你是否能在这个待遇下长留决定是否录用。

分情况吧,一般招聘会写明是什么类型的岗位,不同岗位工资待遇不同呢,但是这种属于第三方劳务派遣(编外),工资待遇比编内差好远好远要有心里准备 基本工资5300 到手可能4000左右 因为有五险一金 应该是没有绩效的 仅供参考

这种情况具体看双方合同约定,工资不会高了,一般就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个可以在网上查询到。

分情况吧,一般招聘会写明是什么类型的岗位,不同方劳务派遣(编外),工资待遇比编内差好远好远要有心里准备

基本工资5300

到手可能4000左右

因为有五险一金

应该是没有绩效的

仅供参考

Q2:法院劳务派遣工的绩效工资怎么算

比照在职职工计算,关键还要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怎么样的

任务占坑

Q3:绩效目标不合法合理的,往往不能作为衡量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的依据,企业该怎样设定绩效目标,

不同的岗位工作难度不同,根据什么指标给各岗位确定级别呢?很多公司主要是根据各岗位的难度和贡献度来确定的,那又该怎样比较呢?我个人的看法是:做工作需要知识、经验和沟通技巧,所以我会从这几个方面去衡量工作难度。比如一个岗位如果对判断力要求高,对创造力要求高,就是难度系数较高的岗位。如果工作中多数的时候是在简单的重复,并且所有的步骤都有章可循,按部就班就是了,那就是难度比较低得岗位。相反工作环境中不确定的因素多,做决定的时候缺少现成的依据,一旦作出了决定,影响到的金额较大,就应该是高级别的岗位。

对于衡量劳动者完成工作目标的能力,我觉得企业在制定目标时应参考企业近年此目标达成情况,以及同行业的业绩,来制定出对于劳动者合理的目标。

以上只是个人看法啊,不知道是不是你需要的,仅供参考

Q4:跪求劳务派遣驾驶员的绩效考核制度或办法。

CSR工薪及绩效考核案 文件编号:效期:200807月 01 版本号:1.0修改状态:密级: 总页数:文:附录: 编制: 期:200806月11审核: 期:批准: 期: 目 录 CSR绩效考核目标………………………………………………(1) 二 CSR绩效考核适用群…………………………………………(1) 三 CSR绩效考核工薪案…………………………………………(1) 四 CSR绩效考核周期………………………………………………(4) 五 CSR绩效考核争议解决………………………………………(4) 六 其……………………………………………………………(5) -1- CSR绩效考核目标: 呼叫力图通绩效考核使员工明确工作目标使其自身努力与部门目标保持致同规范员工行基础提升、保持员工工作意愿途径发展员工能力目编写考核案力图引进竞争机制发挥激励作用 二 CSR绩效考核适用群: 呼叫所CSR线工作员 具体包括: 电销售岗位; 售服务岗位; 关系维护岗位; 线客服、E-mail、FAX复岗位; 三 CSR绩效考核工薪案: 3.1工薪计算公式 新员工或者未转员工工薪计算公式:工薪=G1+G3 已转员工工薪计算公式:工薪=G1+G2+G3 【注】: G1:基本工资(由HR按照员实际勤情况进行考核) G2:激励工资 G3:部门奖励 比例设置:G1:G2:G3=3:6:1 3.2详细说明 3.2.1-- G1部: 计划基本工资: 【试用期】基本工资1200元/月(按照平均每月21.75计算每勤工资)【转】基本工资1500元/月(按照平均每月21.75计算每勤工资) -2- 缺勤扣款明细:(与公司规定相同) (单位:元)事假病假迟或早退旷工(超2半旷工;超41旷工) 试用期5527.5扣月勤工薪总额2%80 转6834扣月勤工薪总额2%100 3.2.2 --G2部:(适用于已转员工) G2=G量+G订单量-G扣款 G量 = 量系数*量单价*测听系数*(呼入量+效呼量) G订单量= 订单系数*订单单价*效订单量【撤单计入效单量】 G扣款:现场违规+测听抽查+投诉等规范(见3.3 扣款明细及投诉处理规范) 【注】:"量单价""订单单价"根据前几月具体销量数据进行核算(暂规定具体单价) 【相关绩效考核工薪系数解释】: 【测听系数】:主管每名CSR别监控2电/月高值低值界线性变化限1.2,限0.8即测听系数:1.2; 1.1; 1.0; 0.9; 0.8; 【量系数】:根据月量高值低值界线性变化限1.2限0.8即量系数:1.2; 1.1; 1.0; 0.9; 0.8; 【订单系数】:根据月订单量高值低值界线性变化限1.2限0.8即量系数:1.2; 1.1; 1.0; 0.9; 0.8; 绩效考核工资系数及数比例 等级ABCDE 等级说明优秀良合格需要改进合格 员比例5%15%60%15%5% 绩效工资比例1.2倍1.1倍1倍0.9倍0.8倍 总数1412821 o比例布表现我认80% 员工都合格; o每等级员配按照绩效考核相应项目绩排名与相应等级配比例共同确定; o由于高绩效工资比例与低绩效工资比例相加零使维持现平均工资水平; -3- 3.2.3 --G3部:部门奖励 (具体奖励内容根据每月工作重点进行调整) 【试用期】: 电先锋(前三名) 奖金额度:500300200【注】:月效电前三名 订单先锋(前三名) 奖金额度:500300200【注】:月效单量前三名 销售先锋(前三名) 奖金额度:500300200【注】:月销售总额前三名 【转】: 序号内容奖励金额备注说明 1勤劳蜜蜂奖:连续两月全勤100元视每月工作重点进行调整 2销售先锋奖:月销售额前三名300200100元 3飞速疾驰奖:销售额增快200元 4受欢迎奖:接受客户表扬100元 5突贡献奖:做突事迹100元 6创新意识奖:提合理化意见并采纳100元 -4- 3.3 扣款明细及投诉处理规范: 序号考察面具体情节金额 1服务工作 面推卸责任50元/ 2误导用户50元/ 3强行打断用户说20元/ 4承诺用户问题或者承诺电没完或者没电30元/ 5每电现3(含3)规范用语提避免用语20元/ 6用户争吵50~100元/ 7反复强调问题现遗漏10~50元/ 8级领导强调问题没完10~50元/ 9线玩游戏中国络聊或与工作关事宜50~100元/ 10错误设置状态5元/ 11业务知识晨、例反复强调问题错50元/ 12主页公告、内部FAQ问题错50元/ 13平台、论坛问题未看清楚/未看明白复用户50元/ 14考试考问题再问50元/ 15业务考试违反考试纪律20/ 16用户严重投诉或由于自身工作失误造良100元/ 四 CSR绩效考核周期: 考核周期自月(1至30/31)单位进行每月考核表月1发统评定表格月5前收取汇总月10发工薪 五 CSR绩效考核争议解决: 员工绩效考核由主管、经理共同考核经理终审核;凡绩效考核绩合格(含)或争议者由主管、经理办公议终审定 -5- 六 其 1.本工薪及绩效考核案结合具体业务实际展情况进行实适调整 2.本制度自签发起执

Q5:派遣员工守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最新劳动法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