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人力资源部(到底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有何区别呢?)

中国石化人力资源部(到底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有何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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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人社部解读

详见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gzdt/2014-01/26/content_2576350.htm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日前,记者就有关问题专门采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负责同志。

问:制定《暂行规定》的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答:201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订。为增强法律的操作性,更好地推动法律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公布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是规范劳务派遣的一部重要规章,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暂行规定》的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答:在起草过程中,我们通过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书面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反复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同类型所有制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以及部分行业协会的意见,并将《暂行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的一个月内,共收到3万多条意见和建议。我们对各方面意见进行汇总梳理、深入研究并充分借鉴吸收。2013年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了《暂行规定》,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依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暂行规定》主要对适用范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法律责任以及用工比例调整过渡期等作了具体规定。

问:《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暂行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问题将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法律的不断完善逐步加以妥善解决,本规定没有将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纳入适用范围。下一步,我们将统筹考虑,协调推进,逐步予以规范。

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应如何计算?对于目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比例较高的部分用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为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比例要求的监督管理,确定用工比例的责任主体,《暂行规定》对比例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问:辅助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答:为增强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关于辅助性岗位规定的操作性,防止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上滥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问:《暂行规定》从哪些方面加强了对被派遣劳动者平等权益的保障?

答:为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平等权益,《暂行规定》在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比如,在福利待遇权益方面,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些新规定,从保险福利待遇上体现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问: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职业病后,应如何处理?

答: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在劳务派遣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责任主体不清,经常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鉴此,《暂行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同时,《暂行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问:《暂行规定》对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答:为防止劳务派遣单位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跨地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职工的“同工同保”,《暂行规定》明确了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参保地区、缴费标准和缴费主体。具体规定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用工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哪些被派遣劳动者不得退回?

答: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防止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暂行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用工单位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即,用工单位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方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是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二是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是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但是,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问: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区分情形依法妥善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一类是,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类是,用工单位以《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问:实践中,已经有部分用工单位将原劳务派遣协议改为业务外包协议或承揽合同,以规避法律责任,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我们已经注意到,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公布后,有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采取劳务承揽、业务外包的方式应对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规制。为防止这种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这一规定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

问:下一步,你们将从哪些方面做好《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答:徒法不足以自行。《暂行规定》颁布后,我们将制定印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重点指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大力抓好学习培训和舆论宣传引导工作,提高人社系统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二是进一步开展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情况摸底调查,指导超过规定比例的用工单位制定并实施调整用工方案,实现平稳有序过渡。三是加大对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的规范指导力度,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四是加强劳务派遣监管,适时组织开展劳务派遣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各类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

Q2:到底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有何区别呢?

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都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及其这两者之外的第三方(劳动者),都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但是两者本质上是两种制度完全不同,其所具有的法律意义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完全不同,不同之处有以下六点:

1、与派遣单位的法律关系不同。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调整和规范;而在人事代理中,劳动者与人事中介机构之间两者是委托和受托的关系,劳动者与代理中介机构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2、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不同。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在人事代理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有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3、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

劳务派遣受劳动法调整以及相关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人事代理则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

4、承担雇主责任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同。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关系单位与用工单位均应承担雇主责任,在一定条件下还要承担连带责任;而在人事代理中,由用人单位来承担雇主责任,代理机构完全不承担雇主责任。

5、权利义务内容不同。

劳务派遣是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其内容是劳动法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人事代理的内容则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在相关规章规定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6、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义务责任不同。

劳动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由派遣单位来承担的,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并不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只是对劳动者实际管理使用;在人事代理关系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不仅负有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而且负有劳动法上规定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务派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事代理

Q3:我要给工作的招聘人员写一封信,怎么写?

你是要写自荐信吧

说说我的经验,供参考

1 一定要简短,篇幅长了,说明幼稚,很难会被认真阅读。在好在200字左右!

2 一定要看们见山的将优势突出。比如:我天生是一名优秀的业务人员!我在校利用业余时间打工时的业绩就已经表现很突出了。

3 千万不要显得像一篇散文或日记。千万不要用:“我是一名....”这样的开头。

4 尽量不要用:诚实踏实、吃苦耐劳、积极进取....等已被用滥的成语。

5 实事求是,别拿人事主管当傻子。要包装,但不弄虚作假。

原宝洁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现任拓晟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公司执行董事王拓轩先生说:

中国人善于“遣词造句”,喜欢运用夸张手法和美丽动人的词句,只要觉得可能会给自己的颜面增光,都会大笔一挥,“信手拈来”,不计后果。在面试中,作为招聘者,虽然我们会按照招聘的要求进行提问,但是如果应聘者的简历中提到了一些新奇的话题、突出的成绩或者明显不合逻辑的工作内容,我们会给予高度重视,问个清楚。也就是说,“简历中的任何字句,都有可能成为面试中的话题”。

xx:

  喜欢你很多年了(具体多久自己写)

  我从没有动摇过,即使你对我很冷。

  即使你跟我说,我们之间是没有可能的。

  但我还会在夜半时哭醒,我没有抱怨过。

  我只恨我自己没有出息,恨我自己不够好。

  不能给你属于我们彼此的幸福。

  有人说,越得不到的东西越想要。

  得到了就不会去珍惜。

  但我,你知道么,曾经总是在幻想

  我们在一起会有多快乐,梦中都会笑醒

  然而醒来后,又被黑暗所笼罩

  我无法自拔。单恋很辛苦,每天都希望你快乐

  每天都会为你保佑。

  每晚都会听着郑源的歌睡去,

  他沙哑的嗓音陪伴我度过每一个夜。

  我越听,心便越疼。

  我多么渴望自己能关心,呵护你。

  让你这一生都不受到伤害,但我不能。

  你甚至连一次机会都不给我,我宁愿被你伤害

  然后丢弃,那也可以让我慢慢回味那些有过的日子。

  很苦,很累,但我已经习惯。

  即使我们不会有可能,即使你找到了你的幸福。

  我还是会爱你,默默的为你祈祷。

  朋友都说我很傻,我不觉得。心虽然疼。

  但看到你嘴角还是会上扬。

  就这样,我就打算这样下去。

  守候我的幸福。

  希望你会在失落的时候或不开心的时候

  还会想起我,这个在角落默默为你祈祷的人。

  落款

1、首先要让招聘单位知道你很了解招聘单位的有关情况,这样比较容易让招聘单位对你产生好感。

2、介绍自己情况:自己的基本情况(年龄、身高、性别、毕业学校、籍贯、联系方式等等)、自己的专业、自己的特长、自己的专业学习课程及学习过程、自己获得过的相关荣誉、工作简历以及自己应聘后想从事的工作方向等等。

3、表明自己十分向往到这个单位去工作,告知招聘单位你很有诚心去他们单位应聘,加盟到他们单位后,一定会为这个单位尽力工作,做出贡献。

Q4:劳务派遣员工辞职注意事项

法律分析:(1)派遣工离职(包括自动离职、劝退、除名等),应于离职日起3天内搬离宿舍,不 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或搬家费。(2)劳务派遣工因故辞职(自动离职、辞职)的,需年满两年后方可再次入厂;劝退、 除名的不再录用。(3)劳务公司在员工离职时,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扣取劳务派遣用工得工资。劳务派遣员工辞职走什么流程:(1)员工辞职,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劳务派遣工一般都是提前1个月向其分厂车间主管提出辞职请求,并报人事部审批,审批期间继续在原岗位工作。(2)辞职员工本人必须认真写明《辞职申请》,详细说明申请辞职的原因和事由,并将《辞职申请》交车间主任签字审核。(3)由辞职劳务派遣工的主管领导在《辞职申请》上签署意见,并及时给人事部审核。辞职员工的主管领导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应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4)办公室主任必须在本厂劳务工的《辞职申请》上签署意见,并统一报给劳务公司办公室,由劳务公司签署意见,在7天内补齐人员。(5)劳务派遣公司将派遣工《辞职申请书》送人力资源部签字备案。(6)在获准辞职前,劳务派遣工须将工作交接清楚,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劳务公司安排补员,厂(部)应安排新进人员接替其工作。(7)待辞职员工递交《辞职申请书》且获批之日起满1月后,在分厂办公室领取《员工离职通知书》并按通知书中有关事项办理离职手续。(8)在领取《员工离职通知书》前,辞职劳务派遣工本人需主动向其主管领导索要“交接完毕证明”。由辞职员工主管领导出具书面证明,证明该员工工作已交接,并已移交他人接替其工作,并签字或盖章。(9)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即与劳务公司脱离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Q5:写给人事部一封求职信怎么写?

诚恳真实

职业亮点(或技能)

结合企业文化

可以参考网上那么许多模版,或者各大招聘网站也有模版。

同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