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转包给劳务派遣公司(关于劳务派遣与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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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单位用劳务派遣人员和单位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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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单位雇佣了劳务公司,让他们去完成某些工作,他们跟劳务公司里的人没有关系。一切事情只针对劳务公司,比如工资
Q2:劳务派遣中涉及到的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劳务派遣是固定期限的、依附性就业。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由劳动者直接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动者和派遣公司签订,再由派遣公司派遣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的订立期限一般较长,劳务派遣的工种一般是辅助性的工作。劳动合同说明劳动者是单位的员工,劳务派遣合同说明劳动者是劳务公司的员工而非单位的员工。首先收入会不同,和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职工在各个方面都会得到较优惠的待遇,而和劳务派遣签订合同的职工的收入则取决于劳务派遣公司的整体效益,一般而言都是收入较低。其次劳动争议的处理不同,如果和单位签订合同,那么通常情况下,其福利和待遇及争议处理都有一定保障。而和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的话,该单位往往可以轻易的侵犯权益,而职工很难进行保障。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以后,一般由劳务派遣公司把劳动者派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会给实际用工单位订立派遣协议。所以实际用工单位不会在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 如果工作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直接找劳务派遣公司要求担责,如果实际用工单位有过错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劳动者可以要求连带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Q3:如何更好的界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你跟那个公司签订合约,受他指挥的就是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派遣你去其他单位或公司,你被派遣公司派遣到的地方就是用工单位,简单说就是你有两个上司,但你直接受派遣你去的公司的指挥
派遣机构向用人单位派遣工人,用人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工人派遣服务费用;尽管派遣工人为用人单位工作,不要求用人单位对其工作条件和待遇负全部责任,而将更多的责任放在派遣机构身上.根据不同的企业要求及现状况,制定劳务派遣关系!!
Q4:在企业管理中,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以及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以及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都是“特殊劳动关系”。这种关系是介于“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劳务关系”之间的过渡状态。特殊劳动关系是主体资格上有瑕疵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形成的一种用工关系。这里的“瑕疵”是指劳动者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者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条件。劳务派遣中形成的特殊劳动关系是各种特殊劳动关系形态中的一个典型。双重特殊劳动关系的叠加可以说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现在,双重劳动关系已大量存在,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已是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
Q5:关于劳务派遣与用工单位
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属于连带责任,派遣公司为第一被告,所在用工单位通信公司为连带责任第二被告,现在还没过时效性,抓紧时间到派遣公司所在劳动局仲裁吧,当然要提交能够证明你的主张的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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