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驻厂管理员的制度要求?急求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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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用人单位劳务派遣责任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责任具体如下:1、用工单位应将使用派遣劳动者情况和派遣协议向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负责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2、核对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劳动者的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等材料,并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3、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主要是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适用相同的工资福利制度。用工单位无同类非派遣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或所在行业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4、提供条件,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5、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等相关劳务费用,并应当在支付凭证上予以注明。6、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用工单位应当协助派遣单位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7、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同时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Q2:急求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管理制度
对劳务派遣员工制定了系列规定: 1、员工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员工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调遣。 3、员工被客户单位退回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自身状况,安排到其他客户单位工作或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变更劳动合同,本公司有权中止劳动合同,待培训合格后,重新安排上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 4、员工因违反客户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被退回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和劳务员工的劳动合同。 5、因客户单位的原因与劳务派遣员工产生的劳动纠纷,由本公司和用人单位及劳务员工三方协商解决。 6、劳务工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日,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Q3:公司打算请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员工,那公司原人力资源部的员工负责干什么,有没有被裁的危险,谢谢
公司肯定还有一部分是人是直接跟公司签合同,人力资源就负责这些,其实派遣公司的用意是规避用工风险,如果人力资源部不是很庞大的话应该没有被裁的危险
有的,会精简人的
你好!
微博上看到一段话:【人力资源管理的10项工作】1、人力资源战略规划;2、招聘与配置;3、培训与发展;4、绩效与激励;5、薪酬福利;6、员工关系;7、企业文化;8、HR信息化推进;9、优化工作环境;10、员工满意度
现在的人力资源这个名词刚刚兴起,而企业实际上大都是做人事的基础工作,其实真正的人力资源远远不止这些。使用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员工,可以为企业规避一些用工的风险,剩下的人力资源员工就可以真正为员工做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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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大都是做人事的基础工作,其实真正的人力资源远远不止这些。当然如果人力资源结构庞大的话,也有减员的可能
Q4:劳务派遣驻厂是干嘛的
驻场服务就是外包公司派出相对固定的相关人员,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驻扎在需要服务的公司工作现场,驻场人员接受派遣公司的管理,其所有的工资以及福利待遇等由派遣公司负担。
在工作现场要接受甲方的管理与调遣并按照甲方公司的工作时间上下班,负责完成合同范围内规定以及甲方公司指定的工作。
Q5: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控制、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其他部门职责
(一)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依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使用,并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管理。各用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考试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上岗许可证,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保卫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应注册登记、发放入厂证件、法制教育及有关的治安管理工作。
(四)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法律程序、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外包协议的审查及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为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因生产急需而公司定员暂时不能调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可以有条件使用临时用工(使用时间不超过半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