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数据的保密程度不包含以下哪一种(劳务派遣的利弊及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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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律师怎么规避劳务派遣中的法律风险
律师规避劳务派遣中的法律风险如下:
1、有效规避裁员(特别是大批量裁员)的风险
2、有效防范其他劳动保护方面的风险
3、减少劳动纠纷
4、解决了用工单位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对此,企业若想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作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合法资质不容忽视。企业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若该劳务派遣单位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则可能导致已经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无效。若被视为劳动者通过职业介绍机构,直接向企业提供劳务,企业有可能承担与该被派遣员工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从而必须对其履行一系列的义务。因此,企业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的审查,应小心谨慎。
Q2: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别有哪些,如何防范用工风险?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相同之处在于:实际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他们的区别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适用法律不同
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只要合同内的条款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在此基础上,发包人只与承包人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则适用《劳动合同法》,更多地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合同内的所有条款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均需要对劳动者承担责任。
2.对劳动者的管理权限不同
劳务外包中,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由外包公司直接管理,发包人不得直接对其进行管理,发包人的各种规章制度也并不直接适用于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主要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用工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
3.劳动风险的承担不同
劳务外包中的核心要素是工作成果,发包人仅注重承包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而不注重具体工作过程,承包人必须对工作成果负责,只有在工作成果符合约定条件和标准时,发包人才需按照约定支付外包费用;劳务派遣中的核心要素是劳动过程,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结果不负责任,只要劳动者付出了相应的劳动,无论工作结果如何,用工单位都应按照《劳动派遣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其支付劳务报酬。
4.用工风险的承担不同
劳务外包中,承包人招用劳动者的用工风险与发包人无关,发包人无须对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承担用工风险;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劳动用工方式,用工单位系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需承担一定的用工风险,例如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经营资质要求不同
通常情况下劳务外包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劳务派遣公司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才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如何防范用工风险?
如果选择劳务派遣,要按劳务派遣“三性”岗位和比例来安排用工制度,保证同工同酬;如果选择劳务外包,就弱化过程管理,由承包方进行员工管理,在结果交付或阶段性交付给承包方提要求,并将相关要求细化至服务合同中。
招聘过程中,通过求职者审查、入职体检、如实告知工作相关情况、不扣押证件、不收取风险抵押金等措施,规避可能导致的风险。
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及时签订,条款完备,程序规范。
员工入职后,要重视社保的缴纳和工伤事故的防范。
Q3:劳务派遣公司法律风险包括哪些?
Q4:劳务派遣的利弊及风险有哪些
Q5:劳务派遣用工面临的四大风险有哪些?
劳务派遣无效风险、国家政策调整风险、在使用过程中的风险、连带责任风险。
一.劳务派遣无效风险
1.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一些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工时享受了很多便利,如不直接向劳务派遣工支付工资,费用不进入企业工资总额,不发工作证,不对劳务派遣工考勤,不办理任何录用手续,甚至不要求劳务派遣工遵守企业的全部规章制度等等。
2.派遣过程中未履行正规手续。一些劳务派遣公司为节省成本、规避风险或者因工作疏忽的原因,未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争议,用工企业将面临高额经济补偿金以及补交社会保险费用。
3.企业留用与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务派遣工的风险。在企业替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工资情况下,容易发生此类问题。
二.国家政策调整风险
1.劳务派遣范围的调整。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社会保险、公积金以及同工同酬等政策的调整。节省成本是企业选择劳务派遣工的主要原因。企业直接招录员工,每月须支付工资总额40%-50%的附加费用(包括社会保险、公积金等项目)。
三.在使用过程中的风险
由于劳务派遣特有的“双重三方”结构,往往会出现人员补充不及时、劳务派遣工不服从管理、社会保险手续增减迟延等问题。劳务派遣机构通常向几家企业同时提供派遣服务,由于大多数企业用工的周期相同,劳务派遣单位很难同时、足额满足所有用工企业的劳务订单,而用工企业又不愿意自主招工,从而会经常无法按时完成人员补充计划。
四.连带责任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为劳务派遣工办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又无力支付高额的工伤保险费,这时用工企业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要替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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