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务派遣有什么风险?劳务派遣公司需要担什么风险?

国际劳务派遣有什么风险?劳务派遣公司需要担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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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公司需要担什么风险?

劳务派遣也就是行使的是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职责、责任

所以……呵呵

劳务公司承担的风险:主要是人员意外,包括意外伤害、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等的。

Q2: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风险及对策

一、存在风险

1、派遣公司主体合法性风险。

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用工单位未能深入审查劳务派遣公司主体资格,未能随时把握公司动向以及服务水平、社会声誉、发展状况等息息相关的信息;对于劳务派遣人员较多或者资质欠佳的劳务派遣公司,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签订担保协议,以及劳务派遣公司主体不合法带来的其他风险。

2、派遣合同(协议)规范性风险。

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派遣合同应对派遣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人员管理、用工关系、社保与法定福利、费用结算时间和方式、赔偿或补偿方式、派遣工作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保密条款等方面进行约定。

3、劳务分包管理不慎带来的风险。

劳务分包包括规范的劳务分包和不规范的劳务分包。规范的劳务分包关系是指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在这种关系中,劳务人员与劳务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向主承包企业提供劳务,其工伤、医疗、养老等各项保险由劳务企业依法缴纳,发生相关事由在劳务企业享受相关待遇。不规范的劳务分包是指分包方因种种原因不具备相关资质,但又以分包单位的名义与承包企业结算劳务费用,其劳务人员往往并不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保险待遇。

1、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建立劳务合作关系;2、用工单位提出用人要求及相对应的招聘简章交纳川人才公司;3、根据招聘简章的要求组织招聘,对应聘人员进行初试、测评,对个人资料进行甄选;4、对初试合格人员交由用工单位进行复试,确定正式录用人员名单;5、对正式录用人员进行入职体检和岗前培训,发放派遣员工工作牌、员工手册;6、通知派遣员工及时到用工单位上岗,双方单位人事专员对接人员确认上岗人员名单;7、配合用工单位办理已上岗派遣员工的单位出入证、工作服及工资卡等上岗工作的相关手续;8、为签约主体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9、对所用员工的人事档案进行管理及对相关人事档案材料进行收集、鉴别、整理归档;10、配合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的职称评审和在岗培训;为派遣员工出具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11、办理派遣员工派遣期间的薪酬、福利的统计、发放,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以及缴纳;12、办理申报派遣员工派遣期间的社会统筹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相关待遇享受手续的落实工作;13、负责办理派遣员工派遣期间的各类商业保险及断档期的商业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工作 ;14、负责调解与处理派遣期间用工单位派遣员工的各种用工矛盾、劳资纠纷工作;15、负责派遣期间用工单位派遣员工的工伤事故处理和劳动仲裁及相关的诉讼代理工作;16、派遣期间,纳川人才公司提供一名或多名专业人事客服专员、咨询顾问承担上述工作或基于实际工作需要的工作,及时沟通、解决出现的问题。同时,定期对劳务人员的情况进行跟踪回访,了解用户的满意度和建议,定点跟踪服务或进驻用工单位驻点现场专人服务,积极配合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日常的生产和工作管理;17、办理派遣期间派遣员工的合同终止、解除、续签及员工退工、辞职的相关手续。 信息由上海纳川人才派遣网提供

Q3:为什么很多公司用工都转用劳务派遣呢?是企业为了规避风险还是规避不公平的待遇呢?

建议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到企业调研劳务派遣执行情况。是否按《劳动法》规定,大量超长期派遣,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怎样保护弱势群体?现在呼声很高,政府部门加强监管。

Q4:劳务派遣用工的好处与坏处,有什么利弊?

好处:

1、有利于降低招聘成本。

2、有利于降低培训成本。

3、有利于降低薪酬支出。

4、是合法避税的一种手段。

5、有利于规避裁员的风险。

6、有利于规避或防范其他劳动保护方面的风险。

7、有利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职能的变化,专业的劳动保障监督有助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的有效运用。

8、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的用人灵活性和劳动法律保护对其制约的解缚性。

坏处:

1、经营地位不明确。

2、经营资质没有审批。

3、存在混业经营问题。

4、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型工作的规模和岗位缺乏规范。

5、劳务派遣三方的权益缺乏保障。

6、劳务派遣行业间存在恶性竞争。好处:

1、有利于降低招聘成本。

2、有利于降低培训成本。

3、有利于降低薪酬支出。

4、是合法避税的一种手段。

5、有利于规避裁员的风险。

6、有利于规避或防范其他劳动保护方面的风险。

7、有利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职能的变化,专业的劳动保障监督有助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的有效运用。

8、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的用人灵活性和劳动法律保护对其制约的解缚性。

坏处:

1、经营地位不明确。

2、经营资质没有审批。

3、存在混业经营问题。

4、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型工作的规模和岗位缺乏规范。

5、劳务派遣三方的权益缺乏保障。

6、劳务派遣行业间存在恶性竞争。

Q5: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防范要点有哪些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主要面临如下四个方面的风险。

1.劳务派遣无效风险

一是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一些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工时享受了很多便利,如不直接向劳务派遣工支付工资,费用不进入企业工资总额,不发工作证,不对劳务派遣工考勤,不办理任何录用手续,甚至不要求劳务派遣工遵守企业的全部规章制度等等。然而在企业与员工发生争议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仍然确认劳务派遣工与用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用工企业直接承担责任,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一些为企业提供劳务派遣工的派遣单位不具有劳务派遣资质,从而造成劳务派遣方在法理上缺位,使劳务派遣无效。

二是派遣过程中未履行正规手续。一些劳务派遣公司为节省成本、规避风险或者因工作疏忽的原因,未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争议,用工企业将面临高额经济补偿金以及补交社会保险费用。

三是企业留用与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务派遣工的风险。在企业替劳务派遣公司代发工资情况下,容易发生此类问题。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企业因未获知此信息、工作疏忽或急于用人等原因,未停止劳务派遣工的工作,也未及时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务派遣工与企业之间形成无书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劳务派遣被确定无效后,企业要为劳务派遣工支付和补交社会保险费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国家政策调整风险

一是劳务派遣范围的调整。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2007年1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作出解释: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二是社会保险、公积金以及同工同酬等政策的调整。节省成本是企业选择劳务派遣工的主要原因。企业直接招录员工,每月须支付工资总额40%-50%的附加费用(包括社会保险、公积金等项目)。而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企业只需要支付劳务工社会保险费以及劳务派遣管理费,并且劳务派遣公司一般会利用各地区社保政策存在的差异,采用异地派遣形式,在不发达地区设置机构并为劳务派遣工参保,这样社会保险费用大大降低,而其他工资附加费用几乎不需支付。对于用工企业来说,即使增加部分劳务管理费,仍较直接用工成本低得多。如果将来国家政策调整,如社保关系可便捷地跨地区转移,劳务派遣工按实际工作地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缴付的普及,管理部门加大对劳务派遣公司附加费的核查、征缴力度等,这样,劳务派遣的成本优势将荡然无存。另外,《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一旦该条法律得到落实,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成本优势就将消失。

3.在使用过程中的风险

由于劳务派遣特有的“双重三方”结构,往往会出现人员补充不及时、劳务派遣工不服从管理、社会保险手续增减迟延等问题。劳务派遣机构通常向几家企业同时提供派遣服务,由于大多数企业用工的周期相同,劳务派遣单位很难同时、足额满足所有用工企业的劳务订单,而用工企业又不愿意自主招工,从而会经常无法按时完成人员补充计划。由于劳务派遣工属于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企业缺乏归属感,容易产生劳务派遣工工作懈怠、纪律松弛、执行力差等问题。

4.连带责任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为劳务派遣工办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又无力支付高额的工伤保险费,这时用工企业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要替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更严重的情况是,劳务派遣单位倒闭或出现其他问题,这时用工企业就要承担起所有的对劳务派遣工的法定义务。

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对已选择的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督,主要是劳务派遣工工资发放、社会保险手续办理等方面,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按月提供劳务派遣工工资领取签收单或银行回单、社保部门盖章的社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申报表等材料的复印件,也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授权由用工企业代其直接向劳务工发放工资。

规范劳务派遣过程中的操作流程。在接收劳务派遣工时,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出具劳务派遣工姓名的劳务派遣介绍信、劳动合同复印件、体检证明等材料,审核劳务派遣工资质是否符合对应岗位任职条件。劳务派遣合同未终止情况下的退返还要注意保留劳务派遣工的辞职书、违规记录、不胜任岗位要求证明、给企业造成损失证明等书面原始材料。

加强与劳务派遣公司的沟通。建立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定期工作例会制度,提前介入并参与劳务派遣公司在工源地招工的面试工作,建立与劳务派遣公司定期书面传递信息的内容与渠道,与劳务派遣公司共同编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建立预警、处理机制。

对劳务派遣工实行人性化管理。为劳务派遣工提供与企业员工相同的培训机会和竞争晋升平台,鼓励劳务派遣工参加企业组织的各项活动。不滥用与劳务派遣公司约定的劳务派遣工灵活退返机制,发现劳务派遣公司侵害劳务派遣工利益时及时与劳务派遣公司交涉。

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一些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工时享受了很多便利,如不直接向劳务派遣工支付工资,费用不进入企业工资总额,不发工作证,不对劳务派遣工考勤,不办理任何录用手续,甚至不要求劳务派遣工遵守企业的全部规章制度等等。然而在企业与员工发生争议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仍然确认劳务派遣工与用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用工企业直接承担责任,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一些为企业提供劳务派遣工的派遣单位不具有劳务派遣资质,从而造成劳务派遣方在法理上缺位,使劳务派遣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