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什么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什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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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由中智公司作为雇员的法定雇主,实际用工单位则同中智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用工单位负责派遣雇员的工作管理,中智公司负责派遣雇员的人事管理。即中智公司将为用人单位完成包括:人员聘用、档案接转、建立员工档案,员工工资、奖金的统计、发放,各类社会保障建立及缴纳、工伤申报劳动纠纷处理等诸多人力资源管理事务性工作。在满足用人单位人事编制需求的同时,轻松达到“用人不管人,增效不增支”的最大人力资源管理效益。

我是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的人资专员,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根据用工单位需要向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劳务派遣机构负责承担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劳动工资等权益,处理退工、劳动争议等法律事务。在法律上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机构承担法律上的主要责任,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派遣使劳动者的就业方式更加灵活多样,也最大限度的使企业达到了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受到了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和劳动者的欢迎。对劳动者来说一般情况在权益方面没有太大的影响,这里说的一般情况是指正规的劳务派遣机构,非法的劳务派遣机构目前市场上很多(俗称黑中介),劳动者求职时应该注意其是否有派遣资质。

Q2:求问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Q3:劳务派遣工享有什么样的待遇

劳务派遣工享受的待遇: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派遣员工享受的待遇跟正式的员工一样的等级,只是所有的流程走的不一样,比如你是银行的话,福利待遇都一样,但是你的合同社保啥的都是在你的派遣公司,跟银行没有关系。

Q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什么义务

1、劳务派遣亦称人才租赁,即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提出所需人员的标准和工资待遇,由派遣机构通过市场招聘等方式搜索合格人员,把筛选合格的人送交用工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比如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等。因此,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只是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必要条件;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有效措施。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虽然不是劳务派遣合同的订立者,但是,其是劳务派遣中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使用者,其应当依据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和国家的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工作要求指被派遣劳动者从事何种工作、从事这种工作要达到的目的、从事这种工作有什么要求等等。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工资和其他报酬。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要求,以便其正确从事劳动;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以其了解其劳动报酬的具体情况,防止劳务派遣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其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延长时间进行工作,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的150%的加班费;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在周休日加班,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200%的加班费;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正常工时工资300%的加班费。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根据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向其支付绩效奖金。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和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为满足被派遣劳动者生活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在工资和社会保险之外向本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一定货币、实物、服务等形式的物质帮助,其包括为减少被派遣劳动者生活费用开支和解决被派遣劳动者生活困难而提供的各种补贴;为方便被派遣劳动者生活和减轻被派遣劳动者家务负’担而提供的各种生活设施和服务;为活跃被派遣劳动者文化生活而提供的各种文化设施和服务。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培训,是职业培训的简称,是指根据社会职业的需求和被派遣劳动者从业的意愿及条件,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职业技能的教育训练活动。被派遣劳动者接受培训是提高被派遣劳动者技能的重要措施,也是被派遣劳动者享受再教育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接受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是其权利,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不得剥夺。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对工作好的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依据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规章制度增加其工资;对工作不好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据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规章制度增加其工资减少。

Q5: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具体规定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