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人力资源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有什么不同?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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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吗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Q2:人力资源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有什么不同?详细解释一下
主要提供猎头服务,为企业提供人才,同时也给人才找合适的企业。 人力资源公司同时还提供:目标企业的人力资源规划、目标企业外训、人才招聘、劳动关系的处理、企业文化的制定等内容。 劳务派遣公司是我国近年来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而开办的新的人才中介服务项目,是按照用人单位的条件来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关的社会保险等,但不直接使用员工 说明白点吧, 人力资源公司, 是找到人才然后推荐给公司,然后人才跟公司签合同,帮公司找人才, 劳务派遣, 是劳务公司为企业找员工, 找到人才以后, 人才跟劳务公司签合同, 不跟你就职的企业签合同, 劳务公司就是各中介公司,跟房屋租赁中介公司一样, 劳务派遣是你跟劳务公司, 不是企业直接签, 所以有纠纷, 工资方面都跟直接与公司签订有区别
Q3:请问是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
按照法律法规来讲:
两者应该施行同工同酬
劳务派遣公司的收取的费用是用工单位的管理费,不存在克扣工资的问题。因为用工单位应发给你的工资交给劳务公司,如果劳务公司克扣一部分的话,你就少拿了,会直接影响到你的工作情绪,甚至会使你起诉他们。用人单位不会同意劳务公司这么做的。
如果有这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务公司共同问题;
二是劳务公司的问题,你都可以要求补偿。
至于转正的问题:我想你有个误差。你现在的劳动合同是同劳务公司签的,你是被派遣至你现在工作的公司工作。可以拿同样的工资(或许达不到),不过你不是这个公司的人。也就涉及不到转正的问题。除非你很优秀,公司认为有必要把你录为正式的员工(公司会综合考虑人力、管理、核心竞争等诸多元素,之所以选择劳务公司,就是想节省人力物力,而集中生产、开拓市场)。才会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这同时又涉及到你和劳务公司的合同关系,挺复杂。
总之,目前的情况希望很小。
看看是和谁签合同,就知道是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了。因为若是劳务派遣的话,是跟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
Q4:与单位签订合同,是不是劳务派遣了??
是不是劳务派遣了这个问题得在你签合同的时候,看合同上是不是你现在工作单位的名头,工作地点对不对?等等。另外,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你签名字的那一页不是左边是盖公章和法人章的地方右边是你自己签名的地方嘛。要看看公章是你现在工作单位的吗?法人章盖的是你工作单位的老板吗?如果核实无误的话那就是与本单位签的劳动和同证明没有被劳务派遣 。如果发现一切都是派遣公司的名头那就是被劳务派遣了
Q5:对开展劳务派遣的机构有什么样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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