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怎么做账?什么叫用劳务派遣逃避社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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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一家用工单位的一名员工分别在2家派遣公司签订各两年的劳动合同,有四年工龄,现被辞退,如何赔偿。
辞退的原因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你首先必须知道“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按规定协议中有岗位、工资、期限、违约责任等约定。
2、用工单位无故辞退你,属于违约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即违约退回到派遣单位,甚至造成劳动合同终止,应该赔偿的所有费用应当按“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方承担。
3、“劳务派遣协议”违约及责任追究,你不用管,你只须关注你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也应该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你可以就用工单位违约辞退为由,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要求支付有关补偿费用。
4、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劳动仲裁是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仲裁申请的“被申请人”应该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可作为应负连带责任的第二被申请人参与仲裁,也必须执行裁决书裁定的意见。
6、你的仲裁申请和法律依据充分,仲裁程序合法,应付给你的经济补偿金一定能拿到,最后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
Q2:园林的股票有哪些
□本报记者 张晓娜
目前的结果让黎波等4名工人有些失望。
他们希望通过特殊方式引起社会对他们权利本身的关注。2010年8月1日下午3点,北京清华大学西门附近,4名工人最终选择以“断指”方式证明“我没旷工,还我清白”。
因“被旷工”15天,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的4名工人黎波、张?、黄群跃、张永胜等19人被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在经历仲裁、起诉、多次上访仍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采取了上述过激行为。
然而在获得关注的同时,这4人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他们分别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当地警方处以拘留10日至15日的处罚。
事发近一个月后,他们的命运如何?记者连线4名工人后获悉:尽管已经带来了终身残疾,但其维权行为并没有任何进展,至今他们仍待在家里,靠借钱度日,这是几名工人始料未及的。
“被旷工”15天
和黎波4人拥有一样遭遇的工人共计19人,如今只剩下黎波、张?、黄群跃、张永胜、骆军旺等5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他人均因政府做工作或者迫于经济压力最后妥协。
19名工人参加工作的时间均在1989年到1999年之间,其中工作时间最短的也有11年,最长的已经21年。
黎波告诉记者,他们这4人原来是湖南省宁远县水利电力局的正式全民职工,在该局下属派出机构太平农电管理站(独立法人)工作。2000年11月,什么是股票黑马,太平农电管理站与湖南省电力公司永州宁远县电力局合并改成宁远电力局太平供电所,管理站人财物全部移交给宁远县电力局,当时移交正式职工共19人,包括这4人。2008年1月后,黎波等4人又先后被调到宁远电力局机关工作。
移交后,工人们发现,尽管他们在一线工作,但工资却只是电力局正式职工的三分之一,而且没有休假和其他福利,同工不同酬让工人们有点想不通。
黄群跃说:“我在这儿工作10多年了,原来是班组长,都是带着他们做事。2008年南方冰灾中,我在省里拿了先进个人的荣誉。”
张永胜是司机,同时搞110抢修。“我常常是24小时待命,随叫随到,有时正吃着饭或者已经睡觉了接到报警电话就出去了,从来没有过什么怨言。”
张永胜的妻子是当地小学的老师,“断指”事件后她压力很大,学校领导经常找到她做工作,也多次问她:“张永胜有没有出去?”
几年来,工人们一直抱有希望,他们简单地认为,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有朝一日也会成为电力局正式工人。时间到了2006年年底,湖南省电力公司在湖南各县区电力局成立劳务派遣公司,让所有编外职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公司的出现让工人们的希望彻底破灭。
据黎波介绍,自2007年1月以后,他们的工资、公积金、社会保险缴纳的主体悄然由宁远县电力局变成了宁远县恒远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恒远公司”)。“刚开始我们都不知道,2008年3月后,我们才知道发放工资的主体变了,之后,就开始拒绝领取工资。”
“尽管我们有移交协议,可是电力局却不承认我们正式职工的身份,从我们被移交后,一直强迫我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让我们与宁远电力局脱钩,不占他们的编制。”
2008年10月以后,原本不用签到的工人们被要求在恒远公司的签到表上签到。“以前我们都是早晨在电力局集体排队点名‘喊到’,我们不是恒远公司的人,与恒远公司没有一点关系,为什么要在那张表上签到?”黄群跃当即提出疑问,但领导给出的答复是:“你们就是恒远公司的人,你们为什么不签到?”
对于那份签到表,张?至今仍愤愤不平,“那份签到表就是省公司设的一个圈套,如果我们在那上面签字,就证明我们是恒远公司的人;不签,他们就说你旷工!”工人们考虑再三,最终拒绝在恒远公司的签到表上签到。
2008年12月25日,宁远县电力局以19人“旷工15天以上”为由,和他们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上盖有“湖南省电力公司永州宁远电力局”的公章。
“那段时间我们一直在上班,有《综合班派工单》为证。”工人们表示,“电力局如此冤枉我们,真是想不通!”
不提倡过激行为
因对解除劳动关系不服,工人们开始走仲裁程序。然而湖南省永州市劳动仲裁委的裁决结果让他们感到意外:工人们与湖南省电力公司永州宁远电力局没有劳动关系。看到这个结果,工人们很气愤,张?告诉记者他们手头有2000年11月企业合并移交协议书和宁远电力局开具的盖有公章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是电力局给我们的,怎么说我们和电力局没有关系?”
2009年7月9日,工人们依法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但整整一年过去,法院仍然没有立案。期间只是以告知书的形式告诉几名工人“因纠纷涉及电力企业农电改革和农电工管理等政策性问题,故不属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工人们困惑,“我们这是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怎么扯上了改制?”
之后再向长沙市雨花区法院、长沙市中院以及湖南省高院、各级人大反映(走访、电话、写信等等)都没有任何答复。
无人理会后终于出现了在北京的过激行为。“正常的程序我们都走过,没有办法了。”工人们强调此举只是为了证明:自己没有旷工,湖南省电力公司永州宁远电力局解除他们的劳动关系是非法的。
黎波告诉记者,之所以选择清华大学附近,是“觉得那里大学生素质高,有正义感”。据了解,几名工人去北京前并没有告诉家人,但当家人得知后都非常担心。
关于“断指”的最初提议,黎波等4名工人均称是因为没有办法才走上这条道路的。“我们就是集体商量的。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推动中国法制的进程。”这4名工人在电话中如此告诉本报记者。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却了解到这样一个细节:在2010年7月16日,4人曾给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春利发去电子邮件,流露过这种想法。
2009年初就开始代理该案的律师罗春利在获悉这一苗头后,为避免极端行为的发生,他迅即回复邮件进行劝解。在邮件中,罗春利告诉4名工人:“请不要走此极端!坚持申诉和法律途径。断指不见得就能引起媒体关注!开胸验肺被炒的事不会历史重演,况且劳动争议跟断指并无关联,最后你们四肢残疾也不见得会得到世人同情和理解!我们正向相关部门递送材料,望能合法解决。”
“这种行为有违人性、健康、向上的其他社会规范。”罗春利认为,尽管从法律角度讲,法律没有对自残行为做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行为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但并不值得提倡。
宁远电力局办公室主任蒋永东也认为采取这种方式维权比较过激,本来很小的一件事搞得很大,有向政府施加压力的意味。
显然,“断指”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律师罗春利寄希望于“司法机关真正依法办案,各级信访机构也真正担任起社会矛盾消化剂的作用”。
而针对近些年来通过断指、跳楼、爬烟囱等极端方式引起社会关注的事件时有发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话语沉重:“这些人无非是寄予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引起人们对行为人权利本身的关注,进而实现自己的权利,这实质反映了目前一些弱势群体维权困境。”
“尽管一些人实现了自己的维权目的,但有很多人像这起事件中的当事人这样,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周泽告诉记者:工会本来应该起到维护工人权利的作用,但目前状态下中国的工会并没有维权的典型案例为公众所知,而企业内部的工会又和企业利益相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要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周泽认为: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制度,以保证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都能够获得必要的救济,并让他们感到这个社会是公正的。否则可怕的就可能不只是出现断指这样的惨烈自残。
全国总工会在关注
2010年8月13日,一直做断指者之一黄群跃思想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员告诉他:“湖南省电力公司都封了口,你们想进省公司是不可能的,还是去太平农电站上班算了。”
据了解,太平农电站是2008年宁远县人民政府为解决这19名工人的特殊问题,新设立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承揽宁远电力局委托范围内的业务。黎波等4人并不同意和太平农电站签订劳动合同,他说:“太平农电站就是一个名称而已,股票短线黑马,没有资产,连办公室也是租的私人住房。”
在因“断指”事件被拘留时,宁远县公安局还告诉几名工人:他们的劳教材料已经准备好了,随时准备上报执行。
“从拘留所出来后,还没有任何部门来人找过我们,现在也没什么结果。”2010年8月25日,张?告诉本报记者。
一份宁远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对黎波等人“断指”行为的性质有如下描述:4人在北京市清华大学西门外向外300米处断指自残,引起过往游客和行人数十人围观并拍照,扰乱了北京的公共秩序。”
断指3天后的2010年8月4日,宁远县县委副书记、公安局副局长、永州市信访局局长将正在医院治疗的4人接回宁远,并表示“有什么事回去再说”。
2010年8月25日,宁远电力局局长雷绪旭告诉记者:现在政府出面正在处理这件事,全国总工会和省劳动厅都在调查。但雷绪旭还说:“这几个人是农电管理站的职工,并不是电力局在编职工。”
这一观点并没有得到黎波的认同,“宁远县电力局说我们是为了要编制,但宁远电力局是企业,根本就没有编制,我们要求的不过是和电力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此一个简单的劳资纠纷本该在湖南省电力公司内部消化,却为何惊动全国总工会?记者带着困惑拨通了湖南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主任孟军的电话,“省委办公厅正在处理这个事。”孟军并没有对此作出任何解释,而是直接将记者推到湖南省省委办公厅。
让人感到意外的是,获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欲了解宁远电力局这起劳动纠纷后,宁远县委宣传部一位自称欧阳的工作人员主动打来电话。欧阳表示,这4个人多次进京非正常上访,“断指”就是想产生轰动效应。“现在也不提倡这样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几个人回来后就被拘留了。”
对于事件的最新进展,在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后,欧阳很负责任地告诉本报记者一句话:“他们4个人现在都在家里面休息,股票内幕交易,比较正常。”
Q3:我有一朋友是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合同上被派遣A单位上班,劳务派遣公司也给他缴纳工伤等保险。因收入低,经济困难,他自己又找了第二份工作到B单位上班,象他这种情况能否缴纳第二份工伤保险?若是在B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在B单位上班期间突发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请问他这种情况是否享
你朋友到B单位上班,如果不是劳务派遣的,应该B单位给买保险,否则你朋友不能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是你朋友因与B单位形成雇用关系,在上班期间发病死亡,不管病因是什么,B单位都要负相应的责任。
1、不能缴纳第二份工伤保险费。 2、针对A单位,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Q4:什么叫用劳务派遣逃避社保缴费
您好!企业不应滥用劳务派遣逃避社保缴费。举个具体例子来描述吧。
刘某于2001年6月到某物业公司工作。2007年10月15日,在物业公司要求下,刘某与某劳务派遣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10月15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按合同约定,劳务派遣中心派遣刘某到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刘某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未发生变化。由于物业公司、劳务派遣中心均未给刘某办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刘某在离职后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劳务派遣中心赔偿其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法院认为,刘某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始终未发生变化,无论用人单位主体如何变,其所从事的保洁工作未发生中断,基于上述情况,法院对于物业公司提出的刘某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刘某系农民工,《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现物业公司、劳务派遣中心未为刘某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依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应向刘某支付2001年6月至2007年9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及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劳务派遣中心应向刘某支付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及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物业公司对劳务派遣中心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未履行法定社保费缴纳义务,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用工需要,招聘合格人员,并将所聘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其特点是"招人不用人""用人不招人"。在这种用工形式下,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由派遣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费用的义务,但劳动者不向劳遣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但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无劳动关系。派遣用工的初衷是为了实现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促进就业的目的,但在实践中,劳务派遣有被滥用的趋势,正不知不觉演变成个别企业逃避责任、转嫁风险的手段。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是"逆向劳务派遣"。即劳动者已经在用工企业上班,与用工企业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但是用工企业却强迫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转嫁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上述案例就是一起典型的"逆向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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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劳务派遣公司仲裁纠纷
你们怎么会申请撤销呢?应该是起诉啊,你们不服裁决应该是在15天内起诉要求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啊,而且从你的情况讲,你们没有给他购买社会保险还是什么原因才会产生补偿金啊!
您好,以下为对您问题的回复: 你这个属于劳务派遣,一般由劳务派遣公司直接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替你缴纳工伤保险并委派到派遣单位进行工作。如果出现工伤由劳务派遣公司替你申报工伤。 建议你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调取证据并向当地社会保险统筹部门进行申请工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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