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退回劳务派遣人员说明?用工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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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用工单位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如何办理退工手续?
法律分析
派遣工退回程序是:其实派遣员工退回,派遣人员是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也是说派遣公司才是派遣人员的责任人,用工企业无权行使解除或者终止权,但因为派遣人员发生法定解除或终止的情形,所以由用工企业将被派遣劳动者返回给劳务派遣机构,由人才派遣公司来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一种做法。不过派遣人员也是说企业想退回就可以退回的,企业要想退回派遣人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属于违法退回。企业想要退回派遣工必须要符合条件,按本子办事,如果派遣人员在试用期不符合企业的用工条件,或者在工作中劳务人员严重违法企业的规定的企业都可以将其退回。还有根据劳务派遣员工有存在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规定,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Q2:58岁被用工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并没有被告知可以申请赔偿吗?
那要看你是不是违反了规章制度,如果没有违反的话,那你可以申请赔偿。你干了多少年?应该可以得到多少个月的赔偿工资。
58岁被用工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并没有被告知可以申请赔偿
我18岁被用工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就没有被告知,这个问题不属于违反规章制度退回,要去咨询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这项的专项政策
派遣员工的管理制度分为两种,一个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还有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规章制度,一下是范本 南京朗嘉人力资源公司为了加强劳务派遣员工的管理,促进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遵纪守法,保证用人单位的流畅性,对劳务派遣员工制定了系列规定: 1、员工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员工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调遣。 3、员工被客户单位退回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自身状况,安排到其他客户单位工作或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变更劳动合同,本公司有权中止劳动合同,待培训合格后,重新安排上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 4、员工因违反客户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被退回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和劳务员工的劳动合同。 5、因客户单位的原因与劳务派遣员工产生的劳动纠纷,由本公司和用人单位及劳务员工三方协商解决。 6、劳务工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日,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南京朗嘉人力资源公司 2008-10-17 参考资料: http://www.langjia.net
Q3:劳务派遣,我在公司工作4年,被退回劳务公司!能够有赔偿吗?
派遣员工被退回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应该重新安排员工工作岗位,员工是不会以此获得赔偿的。如果派遣单位没有安排新工作岗位,以此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就派遣员工的合同解除作出了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有派遣劳动者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过失性解除情形,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这样的情况下,用工单位才可以将其退回,而派遣单位也可以依法定程序解除其劳动合同。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同样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派遣单位同样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从上述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务派遣的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与一般劳动者应当是一致的。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员工、派遣单位解除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均需要符合法定事由,非法定事由不得退回、不得解除。
Q4:劳务派遣员工被退回劳务公司,我所在的岗位被用工单位外包,现在说是退回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就说要不然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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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其他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上有这方面的规定,对于不适合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有责任为派遣员工提供新的工作机会,但是如果员工对工作不满意要求离职的,派遣公司不需承担任何的补偿行为。
Q5:用工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用工单位要想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只能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
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
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