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设立条件(劳务派遣用工有什么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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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国内劳务派遣有什么要求吗?
从事国内劳务派遣的公司需具备以下条件:
A、对公司行业、名称均无限制;
B、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C、公司必须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D、公司必须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E、公司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896-6727-854);
F、持有政府审核、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G、《规定》要求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必须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H、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出国劳务对公司的要求:
A、公司注册资本实资300万;
B、公司在商务部为公司开设的账户必须存储600万实资作为备用,不可动用
希望能帮到您,欢迎咨询、探讨
出国劳务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有建筑工程、服务业、电脑电信、保险、银行、旅行游览、租赁、广告咨询等的管理与服务。各个岗位的要求是不一样的。现在做对外汉语教师是比较不错的,但是需要持有一定的教学资质,我们在参加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考试报名前一定要问清楚,考过之后颁发的证书是否含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盖章的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如果没有,那就说明所持有的国际汉语教师证是不被国家认可的,其真实性,公正性,权威性都是值得怀疑的
Q2:招工都有什么要求
每年春节过了头几天,我市就会出现一轮求职高峰。昨天下午,记者来到市区人才中介机构相对集中的谢池巷。虽然每家中介机构都聚集着不少求职者,但今年与往年同期相比,却未出现人满为患的场面。据其中几家具有一定规模的职介所介绍,今年正月,谢池巷“人气”起码比往年减少三分之二,招聘单位也少了很多。他们预测,目前我市就业形势并不乐观,求职者、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要作好充分心理准备。 据了解,目前市区有10处人才市场,同时各大媒体都有大量招聘广告,务工信息多渠道化,使求职者不再拘泥某一处人才市场或传统的中介服务方式。但总体来说,我市今年就业“供大于求”的现象相当突出,企业对人才需求量减少,招工要求更高、更精,并且有不少企业开始直接到外地招工,本地“求”渐渐缩小;而在“供”上,我国大学扩招后的第一个毕业生就业高峰已经到来,大批高学历人才涌入就业市场,竞争激烈可想而知。 市区不少职介机构都认为,面对就业实际,求职者应调整心态,理智、平和、冷静地选择工作。目前,求职者存在两种较普遍的心理误区:一是只看工资。一些求职者询问某个工作,往往先问工资,如达不到理想标准,就马上放弃。二是幻想“一蹴而就”,一旦被用人单位拒收或工作一段时间后被辞退,便怨天尤人,消极待业。他们建议,求职者应正确评估自身能力,参考现时的普遍工资水准,综合考虑招工企业的诚信度、发展前景、员工待遇等因素,坦然面对就业竞争的残酷和多变,不要惧怕碰壁和尝试,只有抱持谦逊、耐心、积极的心态,才能找到合适的工作。 综合职介机构的意见,对广大求职者主要有如下几个提示: ●从去年开始,我市企业招工工资标准普遍有较大幅度下降。如果某些招工信息注明的工资大大高于普遍水平,求职者切莫贸然应聘,先要仔细了解情况,警惕该信息可能含有虚假成分或不法目的。 ●我市有关部门对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理力度不断加强,求职者如遇中介纠纷,应及时向工商部门“12315”热线电话、劳动局、人事局、各人才市场管理处等有关部门投诉。 ●我市各处人才中介市场各有偏重,如谢池巷偏向技工、管理人员、大中专学历持有者等中高档人才,并形成了一些服务强项,如餐饮、商场等行业营业员和服务员中介服务。而其它一些市场大多以劳务介绍为主,求职者可针对各人才市场的不同情况,选择信息对口、服务成熟、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以提高寻工效率。本报记者林炜
Q3:怎么办理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工作程序主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劳务派遣组织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 劳务派遣的服务项目、服务期限、派遣员工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 福利待遇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劳务派遣组织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组织招工,在用人 单位面试考核合格后,依法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并到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鉴证。(3)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组织支付派遣 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派遣管理服务费用;劳务派 遣组织按《劳动合同》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报酬,并为派遣员工缴 纳有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4)劳务派遣组织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依法决定与派遣员工 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或者接续,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有关 手续。(5)派遣员工被遣回劳务派遣组织的,派遣组织应组织员工开 展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尽快帮助他们上岗就业。
到劳动保障局部门办理。具体规定如下: 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团体、国有资产企业、私有资产各大小型企业; 对象:国家机关、事业团体编外人员、国有资产企业招聘员工、私有资产招聘、雇佣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程序: (1)需派遣劳务人员的用工单位填写用工需求函 (2)派遣单位与派遣接受单位双方洽谈 (3)与派遣接受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4)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务协议 (5)派遣单位向派遣接受单位返回派遣劳力通知单 (6)建立派遣员工台帐、档案 (7)提供后续服务,按时收取服务费、保险费、并按时办证、缴纳社保费及代发工资等事项 派遣接受单位资料: (1)国家机关、事业团体需主管单位出具证明 (2)国有企业劳资科出具证明、负责人签字 (3)私有企业需出具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4)原单位员工需发放工资花名册、社保费缴费情况等证明 劳务人员个人资料: (1)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若有养老、医疗、失业等证件,必须出示原件 (4)本人申请
Q4:什么样劳务派遣工才能有条件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劳务派遣工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面看具体的案例分析。
某劳务派遣公司最近遇到了一起头疼的事情,其派遣到某化工企业的员工孙某书面提出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务派遣公司与该化工企业在2003年时已经建立了劳务派遣合作关系,而孙某就是其第一批派遣员工。时至2013年3月,孙某已经在该派遣公司和该化工企业工作满10年。因此,孙某在3月份书面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 有类似情况的派遣员工不仅仅限于孙某一人,孙某的请求具有很强的代表性。那么,派遣员工是否有权利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被派遣员工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否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自 《劳动合同法》颁布至今一直争议不断。其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劳务派遣用工属于特殊用工,且派遣公司本身没有可提供的工作岗位,因此,派遣公司不应当与被派遣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并没有授权派遣公司可以不与被派遣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被派遣员工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派遣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基于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性质明确界定为用人单位,而不是职业介绍或中介性质的机构,在国家没有新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所有的劳动用工义务,包括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若劳务派遣公司不希望与被派遣员工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建议与被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不应超过9年。若超过9年,即属于明知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工的,就应当承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本案中,孙某被该派遣公司派遣至一家化工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在2013年3月合同期满时,孙某有权利向派遣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找法网提醒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条件 建立劳动关系 本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对此,本法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注意事项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Q5:劳务派遣用工有什么限制吗?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务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