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只能在什么样的岗位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有哪些要求)

劳务派遣只能在什么样的岗位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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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一般在哪几种工作岗位上实施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Q2:劳动法中劳务派遣 怎么界定辅助性岗位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明确辅助性岗位须按照民主程序制定,并履行公示程序。如果用工单位未经民主程序而单方制定辅助性岗位目录,未来发生争议后是否一律认定系非辅助性岗位,尚须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进一步明确。

法律分析

从用工单位角度,可以考虑从三个层次确定辅助性岗位的范围:一是在宏观层面,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方式确定公司的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范围;二是中观层面,通过民主程序、集体合同等方式制定辅助性岗位的具体范围;三是微观层面,在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岗位协议、岗位说明中明确约定所派遣岗位系辅助性岗位,从而降低发生劳动争议后被认定违法派遣的风险。辅助性工作岗位与主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而是否为辅助性工作岗位也要依各公司具体的经营范围而定。如司机岗位对运输公司而言是主营业务的工作岗位,不能认定为辅助性工作岗位。有的公司司机只是接送职工上、下班,将业务人员接送到办理业务的地点等职能,这一类司机岗位就属于辅助性工作岗位。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Q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有人工作6-7年

仅仅看楼主的问题,6-7年纯粹是时间概念,与”三性“中的后两性关系不大,按老合同法,手续齐全的前提下,重复派遣也能做个6、7年,而且...它不违法

法律的怪胎,明明是劳动关系,却变成了劳务关系。

Q4:劳务方式有哪些

◆国有企业改制后所使用的合同制员工

  ◆国家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员工

  ◆服务性行业员工(餐饮服务、客房酒店服务等)

  ◆商业企业员工(销售人员等)

  ◆物业管理员工(各类技术人员、保洁员等)

  ◆装潢、建筑行业各类人员

  劳务派遣的业务流程为,用人单位提出用人标准,协助用人单位招聘、考核,确定派遣人员;与派遣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务合同,到用人单位就职,履行岗位职责,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为派遣人员提供全面的人事代理服务,根据用人单位的考核结果,核发薪酬,派遣期满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续签合同或者终止合同。

◆国有企业改制后所使用的合同制员工

◆国家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员工

◆服务性行业员工(餐饮服务、客房酒店服务等)

◆商业企业员工(销售人员等)

◆物业管理员工(各类技术人员、保洁员等)

◆装潢、建筑行业各类人员

劳务派遣的业务流程为,用人单位提出用人标准,协助用人单位招聘、考核,确定派遣人员;与派遣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务合同,到用人单位就职,履行岗位职责,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为派遣人员提供全面的人事代理服务,根据用人单位的考核结果,核发薪酬,派遣期满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续签合同或者终止合同.

◆国有企业改制后所使用的合同制员工

◆国家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员工

◆服务性行业员工(餐饮服务、客房酒店服务等)

◆商业企业员工(销售人员等)

◆物业管理员工(各类技术人员、保洁员等)

◆装潢、建筑行业各类人员

劳务派遣的业务流程为,用人单位提出用人标准,协助用人单位招聘、考核,确定派遣人员;与派遣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务合同,到用人单位就职,履行岗位职责,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为派遣人员提供全面的人事代理服务,根据用人单位的考核结果,核发薪酬,派遣期满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续签合同或者终止合同。

希望这些能对你有所帮助。

Q5: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有哪些要求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5.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一)《劳动合同法》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五项义务。从此规定来看,用工单位若只为节省成本而运用劳务派遣方式,则此目的将来是无法实现的。   (二)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所谓“同工”是指同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谓“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   (三)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也可自行组织工会。因此,用工单位对此规定应通过派遣协议与派遣单位具体约定,加以落实,在操作过程中还应注意将本单位的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有所区别,以免因误解给用工单位带来麻烦。   (四)用工单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机构,给本系统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