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工作内容(劳务派遣人员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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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么是劳务派谴工?
劳务工派遣?你不是在自己的公司上班?你是和你现在的公司签得合同么?如果你和别的公司签得合同,在现在的公司工作,那就是劳务派遣了。劳务派遣社会福利这些照常有的,不过是与你签合同的公司的。
Q2:什么是劳务派遣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招聘工人但不使用工人,不招聘工人但使用工人的一种招聘与用人相分离的用人模式。劳务派遣是有经劳动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以提供劳务服务为经营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型企业。安排本企业职工从事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务收入的行为。包括为居民家庭提供家政服务以及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提供劳务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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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劳务派遣工一般在哪些工作岗位上
劳务派遣工理论上是没有固定岗位之分,但我国是技术工种奇缺的国家,故而劳务派遣工一般多用于非技术、非管理的岗位上,如现如今华为、富士康均有劳务派遣工这类别的用工种类作为普通操作工人; 部分国企因编制限制都会有需求的招聘派遣工作为临时操作工人。
另外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这一用人方式最早起源于日本、美国。它的特点是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人单位"只用人不招人",这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用人模式,是国际上十分流行的用工形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劳动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新一代求职者就业观念的变化,劳务派遣开始在不同层次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得到发展。并顺应着这种国际化的趋势成为今后劳动力市场不断成熟完善的用工模式。这是根据市场需求而开办的新的人才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服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劳务服务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岗位合同书。
劳务派遣是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劳务派遣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进行最后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非核心岗位:如银行柜员、服务热线、工厂生产作业员等。
受编制限制的岗位:如邮递员、后勤人员、司机、前台等。
需较长考察期的岗位:如客户经理、保险顾问、行业顾问、行政人员等。
阶段性岗位:项目经理、程序员等。
临时岗位:如翻译、主持人、礼仪小姐、短期文员等。
1、替代性岗位
2、补充性岗位
3、临时性岗位
一般在企业中占员工比例不能超过10%(弘德优才)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现在很多企业在所有岗位上都使用派遣工。国家正准备规范派遣工的使用。
Q4:劳务派遣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所以,不是劳务派遣是做什么工作,而是它是一种方式,通俗点来说,就是你和a公司签订合同去了b公司上班,那么这种合同,就是劳务派遣合同,而你的工资发放,是由b公司给a公司劳务费,再由a公司发放给你,这其中,a公司往往会抽走一部分。
Q5:劳务派遣人员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依法受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基本义务
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服从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
完成用人单位指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参加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竞赛,勇于创新,为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国家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基本权利
1.依法受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2.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3.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4.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基本义务
1.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服从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
3.完成用人单位指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4.参加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竞赛,勇于创新,为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5.国家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你好,有关劳务派遣除享有一般权利外在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