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到期用工单位不续签怎么赔偿?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对用工单位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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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工资,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吗
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工资,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被派遣期间,用工单位是劳动报酬的实际支付主体,为第一责任人;派遣单位是劳动报酬的名义支付主体,为第二责任人。
法律分析
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引发的劳务派遣争议,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对劳动报酬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所缴的社会保险费来源是用工单位依照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用工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是为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缴纳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服务的。因此,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款项问题上,两个法人之间是连带责任。因此,只要被派遣劳动者基于职业道德付出了正常工作时间的约定劳动,则劳务派遣单位即应支付其相应的工资报酬。工资一般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个人可以到劳动部门的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Q2:关于用工单位的劳动派遣形式员工的劳务纠纷
申请劳动仲裁,可在实际劳动关系发生地,也可在合同主体单位当地
在劳动合同法未正式颁布实施细则前,直接诉用工单位和派遣公司
这样对你没有损失
不过,打官司是很漫长的过程,要做好时间、金钱、心理、证据材料的准备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据该规定,劳务派遣工的真正雇主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工和接受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的法律关系并非劳动法律关系。
Q3: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对用工单位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对用工单位不应直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这种义务应由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建立相应合同进行约定;或者由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三方协议对有关事项进行特别约定,这既符合法律要件,又能充分保证用工单位权益。
劳务派遣是重要用工形式,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上实施。而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一般适用于需要保守商业秘密的核心岗位员工。理论上讲,劳务派遣工无需、也不宜签订该协议。这一问题主要涉及劳务派遣、保密、竞业限制等法律问题,需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保密和竞业限制适用的单位主体是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单位主体应当是劳动派遣单位而非用工单位。
二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到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简称“用工单位”)进行劳动,由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在劳务派遣中存在三种法律关系。包括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间的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形成的劳务派遣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基于实际的用工形成的用工关系。基于上述三种法律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三是竞业限制的法律关系。从权利角度而言,竞业限制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竞争优势、雇员的择业自由权、新单位的经营权的协调;从义务角度而言,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身份的特殊性使“禁止”的内容复合化为对企业尽忠职守的义务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结合我国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是一种依赖于二重特殊法律关系的法律概念,即劳动关系和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商业秘密保护关系。如前文分析,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间并非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这一要件。
Q4: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劳动纠纷该找谁
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被派遣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两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先奇律师李先奇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劳动保险纠纷的问题。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劳动派遣,是当下比较流行的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劳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实际用工单位也便于管理,降低用工成本,减少劳动纠纷。它有以下几个服务原则: 1、雇员租赁原则。 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同工同酬原则。派遣员工与企业自身员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3、拒绝垫付原则。即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4、收益归责原则。“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遍常识,“谁受益,谁担责”是权益义务对等的原则。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应由真正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Q5: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一定要签合同吗?
也要签的,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只是规定在该项目启动时生效而到规定的项目结束后合同也自然终止,需要签!
不签合同,双方哪一方都没法保障各自的权益!
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以后,一般由劳务派遣公司把你派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会给实际用工单位订立派遣协议。所以实际用工单位不会在和你订立劳动合同的。
如果工作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直接找劳务派遣公司要求担责,如果实际用工单位有过错给你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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