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0%(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10%有什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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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为什么 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人社部2014年1月下发《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用工单位可采取措施在2016年之前将派遣人数降低到10%以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负责人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为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比例要求的监督管理,确定用工比例的责任主体,《暂行规定》对比例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也就是,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是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
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的问题也随着不断改革深入和法律完善加以妥善解决,但是这个规定并没有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问题纳入到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人事部对此也说下一步将会统筹考虑、协调推进,逐步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问题予以规范。
Q2: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10%有什么惩罚
法律分析:根据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用工数量,企业使用派遣的劳务工比例不得超过用工总量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派遣工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未将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Q3: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超过10%税务处理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那家使用2000名员工的企业为例,其可使用人数为300人,超额使用1700人,劳动部门可以对其处以最高1700万元的罚款。
Q4:2014劳动法是不是规定以后派遣工和正式工的比例不能超过百分之��
你好,按最新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目前劳动法还没有新的修改。
Q5:我现在属于劳务派遣制员工,好像国家有规定劳务派遣制的员工不可以超过员工总数的10%,所以15年的时
1、女性三期是不能辞退的
2、就算考核不合格,也只能说明不能胜任岗位,要退回也要给你补偿金
3、退回派遣公司后,如果派遣公司没有给你安排工作, 还可以要求派遣公司支付月工资
不明白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