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劳务派遣服务方案?邮政押运是否允许劳务派遣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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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邮政押运是否允许劳务派遣工干
邮政押运不允许劳务派遣工干。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也许是的。
Q2:我是邮政企业一名劳务派遣工已在一工种上做了20多年新的劳动法出台后会有转在编工的希望吗?
可能性不大
我是一名邮政劳务工改革把我辞了
邮政已是你的毕生事业,应该有可能,因为这次是国家定的法,也是为了国家稳定的举措。
Q3:现在邮政系统 都有几种派遣工形式?都有什么区别啊?薪金,保险方面,薪金要税后的
用工形式有:正式工,同利达,信力强,明信博远,劳务工,反聘工,小时工
临时工
一般情况下,都是上五险一金,但不包含反聘工和小时工
区别有两种,在不同的单位会出现,做同一种工作,因为工种不一样,拿的钱的
也不一样(不是所有的,根据不同单位来定)
薪金一般为1000元至1800元不等,具体要看你在那个单位(部门)工作。
邮政银行用工实行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算不算正式合同编制职工。
劳务派遣是指服务公司派遣。
从待遇上和正式的有区别
不能算为正式员工
劳务派遣——劳动关系是在劳务公司, 你只不过是劳务公司派到银行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人员
工资待遇、福利保障方面有一定的差距
Q4:我邮政干了24 年的投递,一开始是属于劳务派遣,现在不知道又变成外包了,邮政公司这样做算不算违法?
你在邮政干了24年的投递,从一开始就是劳务派遣,根夲不是邮政的正式职工,只是劳务派遣公司把你派到邮政打工,邮政不需要你了外包需要你,你若不干可以辞职,邮政不算违法。
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务派遣指半年以内的短期用工,但现在这些公司为逃避劳务纠纷而长期用劳务派遣工,利用擦边球只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协议,劳务派遣公司为获取中介费而将工人几年几十年的派遣,这是全国国企外企合企私企的通病,国家应出手治理。
Q5:我在95年6月和县邮政局签订了6个月的聘用合同,连续工作至今,今年邮局和我签的合同却成了劳务派遣合同,
这样看来,这份劳动合同有可能是无效的。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还是比较全面的。如果是
县邮政局的责任还是应当由县邮政局负的,是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的责任就应该由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为你签字了所以这样的合同有效,这样做的话你在工作中发生的任何事故都于邮局无关,你的工资报酬及社保都将由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发放,一句话你已经不是邮局员工了,只是由中心派到邮局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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