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申请报告模板?劳务派遣公司申请报告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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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公司申请报告该怎么写?
劳务派遣公司申请报告的写法:
拟新开设劳务派遣单位的不需盖章,只需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并在企业名称后面加上“预先核准”。
“申请单位盖章”处所盖印章的字迹应清楚;拟新开设劳务派遣单位的不需盖章,只需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并在企业名称后面加上“预先核准”。
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划“√”。
企业名称”应与印章上的名称完全一致;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和“工商注册日期”应填写完整、清楚。
注册资金”单位为万元;经营范围”应填写“劳务派遣”注册地区”应按“XX省XX市XX县(区)填写。
邮政编码”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邮政编码,便于日后有关文书的邮寄送达;经营地址”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依照“XX县(区)XX街道XX号”填写。
法定代表人姓名”应填写现任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该“姓名”应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上“姓名”完全一致。
身份证号码”应填写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号码18位数字)申请单位留下的联系电话”联系传真”和“电子邮箱”应是申请单位经办人员的常用电话(手机)传真和邮箱;申请事由”按以下几种情形填写:申请前已经开展了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前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填写“新开办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填表人姓名”中所填人员应是经办人员;填表日期”可等受理机构核验完申请表并确认无误后再填,或在补正补齐申请资料后再填。
Q2:天津劳务派遣证验资报告几天出来

天津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办理资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设立公司法人);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计划设立公司法人);
4、公司章程;
5、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已设立公司法人);
6、验资报告(计划设立公司法人);
7、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8、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命书;
10、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例如劳动合同;
11、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12、工作人员身份证及相关证件;
13、务派遣机构派遣制员工花名册。
Q3:如何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第九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Q4:劳务派遣发生工伤,事故报告写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员工出现工伤首先由用工单位第一时间送到医院给予急救。由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员工本人及时通知劳务公司。劳务公司负责工伤的申报,审批,的鉴定等一系列的工伤程序的处理。工伤的赔偿根据工伤鉴定的标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赔偿。赔偿结果达不到一致,劳务派遣员工可通过进行调解或法院宣判。
法律分析
用工单位及时签订内容完备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为民事法律关系。一份完备的派遣协议应对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工伤赔偿、员工管理、服务质量、费用结算时间和方式、赔偿或补偿方式、派遣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争议解决办法等各方面进行约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告知相关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务派遣单位还有义务将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除了要载明常规事项外,还要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三、 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
Q5:劳务派遣的验资报告是验注册资本还是实收资本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全国都要求注册资本200万;
要求出具验资报告,就是实收资本(如果是认缴注册就是资金没有划入验资账户,不会有验资报告的);
有相关的劳务从业人员;(有的省份只需要相关专业毕业,有的省份需要至少1名或者2名人力资源师)
场地要求跟人力资源一样,审批需要实地验收。场地大小从30-100不等,一般以60平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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