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特点和作用?劳务派遣有哪些特征?

劳务派遣的特点和作用?劳务派遣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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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劳务派遣用工呢?

劳务派遣用工,一般是指你和一个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他不用你工作,他让你到另外一个单位工作。你真正工作的单位通过劳务费的形式,给你的签合同单位钱,你得签合同单位根据你真正工作单位反馈的评价,给你发放工资。

有没有感觉绕了一个大弯?这就是大家的感觉。

以前的时候,我们国家只有临时工和固定工的身份区别。后来,由于一些临时性的岗位上需要人工作,于是招一批农民工来干活,干一阶段,然后活干完了,农民工也回去种地了,签订合同、缴纳保险、实行人员管理都不现实,于是就让劳务派遣不公司管了。

现在由于政府实施事业单位改革,对单位实行定岗定编定人,不少单位由于岗位和编制以及人员无法适应实际的工作,又想出了这种劳务派遣的办法,最普遍的就是辅警人员。

而且,许多大企业为了提高自己的效率,或者财务报表好看一些,也对人员编制进行着限制。不少劳务派遣公司,都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设立的,那些地方工资、保险要求低,大公司招人只看用工成本,不看哪里开的公司,只要能够给这些公司节省费用,符合它们要求的人,这些公司就使用。

于是,劳务派遣渐渐在全国兴盛起来。

《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都有规定,劳务派遣岗位必须符合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而且必须做到同工同酬。

临时性是要求超过不超过六个月。这样的岗位真的比较少,主要是一些农民工务工人员,用于建筑业行业。

替代性主要是单位儿临时外出学习,有事,寻找替代工作的人。这一点必须要做到同工同酬。应该也不难。

现在存在争议最大的就是辅助性岗位。法律规定,辅助性岗位不得超过单位用工总数的10%。辅助性岗位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开会商议确定。

现今很多单位用工都是打着辅助性岗位的名义,使用派遣用工。这些岗位却被安插了单位的各个部门和岗位上,也不遵循同工同酬的规定,也不考虑10%的数额限制。

很多劳动者认为得来工作不易,很少有人去计较,只要按时挣的工资就行,很少有人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我记得有一个定律叫1:20定律。就是一个用户向你商家反映你的商品出现了问题,这就代表至少背后至少有20起出现问题的事件,只不过其他的用户没有向你反映罢了。

这是人的心理所致,也不必苛求,希望劳动监察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巡查力度,把劳务派遣用工的违法企业认真查处掉吧。

Q2:劳务派遣属于用工的什么形式?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正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那么究竟劳务派遣是一种什么样的用工方式,它在国内和国际的发展状况如何,它具有什么样的发展前景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

  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务派遣”,是一个关于现象、机构、人群和行为的广义概念,它可归纳为三方面含义:“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型就业。

  “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是用工单位通过外在的、从事赢利性的劳务派遣单位,来安排一些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

  “劳务派遣”组织,即劳务派遣单位,是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一种新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它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来生存发展。

  “劳务派遣”型就业,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与派遣单位是雇佣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与各类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型就业的特点是:它有固定期限,是依附性的就业。

Q3:劳务派遣有哪些特征

一、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和以往任何形式的劳动生产都不相同,它是一种特殊的生产组织形式。一方面用工单位在面临日益复杂的市场需求时,其自身的员工结构配置达不到相应的要求,而这种市场需求往往是临时性的、辅助性的,并且具有多样化特征;另一方面,用工单位本身的劳动人员也可能由于自身因素暂时不能从事单位所指派的工作,而这种工作往往是可替代的。面对这种临时性的用工需求,用工单位从控制生产成本的角度往往不会调整自身的劳动力资源结构,而是选择从劳动力市场临时雇佣所需人员。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的法律地位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的补充形式,派遣职工的工作岗位只能是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要求的岗位。因此,被派遣的劳动者从事的必然是临时性的、辅助性的,或者是具有可替代性的工作。 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是其一个很重要的特点,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派遣单位则会按照协议的约定将合适的职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在被派遣劳动者工作的过程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不必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他们之间不存在正式的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只需在用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下给付相应的劳动,有关的用工单位则向派遣单位支付相应的对价,至于被派遣劳动者的人事管理,则是由派遣单位来进行的。因此,在整个劳务派遣过程中,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始终不发生人事管理关系或者隶属关系。

Q4:劳务派遣的特点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招聘合格人员,并将所聘人员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其特点就是“招人不用人”、“用人不招人”的招聘与用人相分离的用工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实际用人单位只负责对派遣员工的使用和使用中的岗位管理,原则上不负责任何人事管理;

(2)实际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双方签定派遣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约定被派遣员工的权益和保障;

(3)用人单位不和派遣员工发生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派遣员工的通用培训、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绩效考核等日常的HR管理;

(4)被派遣员工是派遣单位聘用的员工,派遣单位必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5)派遣单位通过向实际用人单位收取包括派遣员工工资、社保、福利、管理费等各项费用,来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以外的就是非劳务派遣、、、

Q5: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以外的就是非劳务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