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是如何规定的?)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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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 请问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如何加强对劳务派遣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和用工单位是劳务关系。

所以因劳动者的原因造成责任的,应该由其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

另外,”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务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用意在于加重用工单位责任,迫使放弃派遣。可窥见立法者的不鼓励态度。

没看懂什么意思?

Q2: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约定违约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因此,用人单位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既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交涉予以解决,也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规定办理。 补发的加班费工资,应由用工单位直接发给被派遣劳动者,也可以由劳务派遣单位代收并转发给被派遣劳动者。

如果是无理由被辞退,就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被申请人应是劳务派遣公司。 法律依据请参阅《劳动合同法》的如下规定: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Q3: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工资,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吗

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工资,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被派遣期间,用工单位是劳动报酬的实际支付主体,为第一责任人;派遣单位是劳动报酬的名义支付主体,为第二责任人。

法律分析

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引发的劳务派遣争议,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对劳动报酬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所缴的社会保险费来源是用工单位依照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用工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是为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缴纳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服务的。因此,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款项问题上,两个法人之间是连带责任。因此,只要被派遣劳动者基于职业道德付出了正常工作时间的约定劳动,则劳务派遣单位即应支付其相应的工资报酬。工资一般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个人可以到劳动部门的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Q4:《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是如何规定的?

1、法律明确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包括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 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为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使用工单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时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并且与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连带责任的规定,将使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大幅度增加,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分散法律风险的作用荡然无存。

Q5:用工单位把我的工资发给劳务派遣可是劳务派遣不给我?劳动法92条连带责任包含么

劳动合同法92条的连带责任不适用你这种情况,因为用工单位没有什么过错,法律意义上讲,给你发工资的是用人单位,而不是用工单位,这种情况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可以直接要求法院执行,不需要开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劳务法。

  单纯就其法律关系看,劳动与劳务既有一致的方面,又有相区别的方面。例如人们一般习惯称谓的“劳动”与“劳务”,以及“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实际上是一个意思。但“劳务”多指单纯的劳动力输出,而“劳动”的内容则复杂的多,除了现实的劳动力输出,还有隐藏的劳动活动即生产资料的运动。劳动的法律关系范围更广一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及其他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一节中,使用的也是“劳动合同”,不是“劳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