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实施方案计划?劳务派遣建立哪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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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新劳动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对于在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相同岗位上工作、取得了相同劳动成果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该被派遣劳动者支付与本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Q2:劳务派遣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怎么写
劳务派遣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 http://www.adpchina.com/about-us/ethics/code-of-business-conduct-and-ethics.html
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条款主要是规范劳务派遣组织的定义和合法性、劳务输出与劳务输入以及劳动者三方的关系、劳务派遣适用的工作范围及合同管理、劳务派遣员工与企业其他员工的平等权利等,使劳务派遣有章可循。同时,明确劳务合同(经济契约)和劳动合同(劳动契约)的区别。如劳务派遣协议的制定和签订的模式等,以便更有利于对企业和劳动者及时进行用工政策的咨询和指导,从源头规范多种用工形式的管理。劳务派遣体现了人力资源战略原则和分类管理思想。但如何区别核心员工和非核心员工?\ 需要劳务派遣的岗位: 1、岗位所需人员数量众多,任职人员数量随企业业务量变化而变化,可以减轻企业压力; 2、岗位处于企业培养核心能力的业务外围/边缘,采取劳务派遣不会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岗位对员工技能的要求可以通过快速培训获取,又或者外部人力资源市场上有足够的劳动力供给; 劳务派遣用工优/缺点: 1、可以提高用工弹性,减少人工成本(解聘员工需要大量的经济成本和管理成本); 2、提高公司企业管理效率,劳务派遣只租用劳务派遣员工的短期使用价值,不在培训、职业发展、养老等方面浪费过多的精力; 1、待遇问题(同工同酬的问题); 2、短期员工的职业发展问题(没有归宿感); 3、管理问题(不能有效进行考核和激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劳务派遣员工的绩效产出);
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 两种角度:一是企业的管理主体上发生了变化;
二是仍然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部分; 劳务派遣员工涉及到的多个管理主体,面对多个外部市场: 1、用人单位―派遣员工:以绩效产出为目的的管理关系; 2、用人单位―派遣公司:以界定双方责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3、派遣公司―派遣员工:以保障双方权益为目的的劳动合同关系和支持用人公司为目的的管理关系; 4、正式员工―派遣员工:以团队绩效产出为目的的同事工作关系(情感关系);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关系以促进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的关系,是建立劳务派遣员工管理机制的核心。
Q3:劳务派遣资质办理条件
然后,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由主办单位按隶属关系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再然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
最后,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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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派遣工暂行规定出台,企业将怎么调整派遣工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108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宣传引导和培训指导工作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国家人社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增强法律操作性的重要部颁规章,对于完善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框架、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要结合贯彻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认真开展宣传引导和培训指导工作。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以及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行式,广泛宣传《暂行规定》内容。7月底前,要组织开展分类培训指导。一是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知识巡回辅导培训。市局将会同国资、工会、企联、工商联等部门,组成劳务派遣法律法规巡回辅导组,分片实施。参加对象为市属产业集团及直属企业、区(园区)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专职人员职业技能公益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劳务派遣从业资格证书,明年底过渡到国家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各区(园区)也要对所属街道、社区从事劳动保障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组织培训。同时,要通过送法上门、调研座谈等方式,加强指导服务,帮助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准确理解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回答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二、扎实开展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查工作
根据省厅统一部署,我市将从5月初开始,对全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调查对象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暂行规定》适用范围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组织,重点是派遣劳动者500人以上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的用工单位。各区(园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利用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网格化”的优势,对辖区内劳务派遣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认真填写调查表,确保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要健全管理台帐,完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实时掌握劳务派遣情况。调查总结、报表及相应电子文档于5月26日前分别报市局劳动关系处和劳动监察局。
三、切实做好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方案备案工作
要认真落实《暂行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要求,督促本地区各类用工单位严格在规定比例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对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短期内达到规定比例要求存在困难的用工单位,要指导督促其尽快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实施调整用工方案,于2016年3月1日前逐步降至规定比例。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的备案工作。市局将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备案工作通告,明确有关要求。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的用工单位,应认真填写《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备案表》,并提供调整用工方案文本、劳务派遣职工名册、确定和公示辅助性岗位的材料、劳务派遣协议及与本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等,于2014年8月31日前报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备案申报后,应出具《劳务派遣用工备案行政建议书》,跟踪方案执行情况,载入用人(工)单位劳动关系守法诚信档案。各区(园区)于9月26日前向市局劳动关系处报送备案工作总结。
四、依法加强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的规范管理
各级要将贯彻实施《暂行规定》与贯彻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机结合起来,全面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对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单位,要指导督促其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建立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管理台帐,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行为,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工伤认定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中的相关责任,督促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用工单位依法履行劳务派遣协议;对跨社会保险统筹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要指导督促其按照省人社厅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确保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落到实处;对没有取得合法资质或者退出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要指导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好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对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要指导督促其健全符合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暂行规定》要求的岗位管理、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比例在“三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履行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实行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享受社会保险和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平等权利;用工单位要督促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劳务派遣协议、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要加强劳务派遣行业管理,引导劳务派遣单位规范经营,按照省厅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即将制发的劳务派遣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规则,探索成立劳务派遣行业协会,10月底前在有条件的区先行先试,年底总结经验后全市推广,并筹建南京市劳务派遣行业协会。
五、大力加强专项执法检查和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按照省厅统一部署,我市于10月份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对劳务派遣单位重点查处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对用工单位重点查处超三性岗位用工、超比例单位新用被派遣劳动者、同工不同酬、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对用工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要依法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对劳务派遣领域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加强预判,对发生涉及劳务派遣的争议,要依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暂行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审慎稳妥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要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暂行规定》的组织领导,增强工作预见性,及时掌握并研究解决施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区(园区)要将本地区贯彻实施《暂行规定》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局报告。
Q5:劳务派遣建立哪些制度
劳务派遣是国际流行的一种灵活用工形式,又叫人才租赁,劳务派遣:是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动者建立的一个三方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是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动者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工作关系,劳务派遣机构则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派遣员工到用工单位使用,使用期限按双方约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合同管理,并负责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协调劳资纠纷等一切劳动事务。用工单位只要做好用工的安排和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给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按时支付劳务费、保险费、劳务派遣管理费。用工单位不仅不受人员编制的限制,而且还节省了人力资源的成本,减轻了劳动事务的负担,规避了用工的一些风险。同时,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规模经营,可以将一些潜在就业岗位深掘为现实的就业岗位,促进更多的新生劳动力和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因此得到相关部门的肯定和支持。平共处 劳务派遣业务流程:
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提出用工需求,并协商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组织招聘劳动者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签订劳动派遣协议书,明确该员工将被派往指定的用工单位工作。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签订工作岗位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劳动系 。
劳务派遣业务服务项目:
1、人员招聘:公司为企事业单位招聘合格的员工,但录用人员权归用工单位。
2、合同关系:公司承担依法与录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同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协议书,明确该员工将被派往指定的用工单位工作。其他有关合同的管理,如:根据用工单位和员工的意图,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由公司负责办理。
3、员工培训:与用工单位共同组织新入职员工的就业前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4、薪酬发放:员工的薪酬由用工单位核定,公司将按照约定日期,每月按时足额发放员工的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5、档案管理:为派遣员工保管档案和办理相关手续。
6、社会保险: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以及有关社会保险的其他手续。
7、绩效管理:协助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奖优罚劣。
8、工会活动:公司计划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9、文化活动:公司可协助用工单位开展员工的文化活动和定期组织党团活动。
10、案件处理:公司随时跟进处理员工的工伤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
11、评估服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定期评估劳务派遣工作,听取用工单位意见,进一步做劳务派遣工作。
劳务派遣对用工单位的好处
l、 降低用人成本 劳动人事管理科学简捷
2 、用工方式机动灵活 避免人才无序流失
3、 减少劳动人事纠纷 转移劳动争议风险
4 、提升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效率
劳务派遣适合于哪些行业、单位
劳务派遣涉及专业极为广泛,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至一般劳务人员,均可采用派遣方式。目前主要劳务派遣人员类别有:
(1) 国有企业改制后所使用的合同制员工。
(2) 国家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员工;
(3) 服务性行业员工(餐饮服务、客房酒店服务等);
(4) 商业企业员工(销售人员等);
(5) 物业管理员工(各类技术人员、保洁员、保安员、园艺师等);
(6) 装潢、建筑行业各类人员。
劳务派遣可作为员工长期调入前人事考察的补充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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