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带章(关于《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的问题)

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带章(关于《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的问题)

内容导航:

Q1:与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加入总部的工会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复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制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2113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5261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如果你是前两者,那么加入公会4102没问题,如果你不属于前两者,那么也就是说你的劳动合同的定性都还有待认定,能都加入1653还存在不确定因素。

这主要看两个方面: 一、该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是否含有建筑施工方面的内容; 二、甲方对于乙方的资质、主体是否有要求;如果对资质有要求,那分支机构是否有独立的资质,如没有则必须由隶属企业签署。

Q2:劳务派遣工是否有权参加用工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如果能参加是否有权选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有何依据?谢

有权参与选举的、《选举法》有明文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你这个情况是要看用工单位大量裁员是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期内辞退具体哪一条的,有的需要提前,有的不需要。还需要看你跟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怎么签的,有没有签订其他的例如员工手册等

Q3:劳务派遣人员的奖金可否计入工资总额基数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奖金应该记入公司的应付薪金报配科目核算。

  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虽然企业并不直接与合同下雇佣的人员订立单项劳动合同,也不任命这些人员,但通过劳务用工合同,这些人员在企业相关人员的领导下,按照企业的工作计划和安排,为企业提供与本企业职工类似的服务。换句话说,如果企业不使用这些劳务用工人员,也需要雇佣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提供类似服务。因此,这些劳务用工人员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上例中用工单位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属于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企业支付给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无论是通过劳务公司支付部分还是直接支付部分,都可以在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将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根据第15号公告,该部分工资、薪金支出,是可以作为用工单位福利费等税前扣除的基数。

劳务派遣员工工会经费来源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工法[1978]101号)规定:“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百分之零点五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交会费。”本条应同样适用劳务派遣员工。

企业普通员工的工会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2条规定由企业按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而对于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的工会经费来源是哪里呢?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第3条规定:“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

Q4:与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加入总部的工会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复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制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2113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5261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如果你是前两者,那么加入公会4102没问题,如果你不属于前两者,那么也就是说你的劳动合同的定性都还有待认定,能都加入1653还存在不确定因素。

这主要看两个方面: 一、该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是否含有建筑施工方面的内容; 二、甲方对于乙方的资质、主体是否有要求;如果对资质有要求,那分支机构是否有独立的资质,如没有则必须由隶属企业签署。

Q5:关于《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对劳务派遣作出详细规定,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1. A与B是劳动关系,而A与C是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规范的是劳动关系,因此A与B必须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而A与C可以签订任何期限的合同,因为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将任何人员派往用工单位,不受限制。

2. .C单位与B没有劳动关系,因此不需要支付B的经济补偿金,C的经济补偿金由A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