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出国劳务有吗)

上海申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出国劳务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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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上海江桥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介绍?

简介:上海江桥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07月31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劳务输出及管理服务,咨询服务(除中介)等。

法定代表人:朱君

成立时间:2000-07-31

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1011400180576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嘉定区江桥镇华江路129弄5号楼1层101-104室

Q2:用工单位退我回派遣单位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58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如果被退回人才服务公司,就相当于无工作期间。

但是,你可以在与用工单位签的岗位协议上做文章,毕竟有协议是不能无理由调你岗位,降你薪水的,如果要将你退回应该要支付赔偿金

用工单位说,如果把我退回人才服务公司,人才服务公司只能给我最低保障960。

这个是对的。你比我们还好呢。人力资源培训都是在保护公司利益,对个人说实话没什么有利的。从服务公司来的用工一分奖金都没有只有基本工资。比你哪里黑多了。像哈尔滨是找到公司后,公司把人T到服务公司。公司提出解聘只多给一个月工资。

1.合同没有注明期限,说白点就是这份合同是不定期,现在他想终止,是合法的。因为合同没有注明终止时间。是得不到任何补偿。。

2。终止了,就跟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3.派遣人员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那就是派遣人员有权续约或不续约。。

4用工单位与另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这是合理由,合法的。

5没有,因为派遣人员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

Q3:我和三个朋友合开一个公司合作协议书怎么写?

下面是我公司的合作协议供您参考

*********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戴永青出资设立深圳

市新亚泰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特于2008年9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000 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 出资额人民币00万元(按实际投资金额及前期开支垫资运作或亏损本金计算。,详细见投资清单及投资账目明细),占公司股份100%

*** 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任公司总经理,占公司干股份00%

工资报酬及补助:

(1)月薪形式,每月工资0000元,

(2)房补000元/月

(3)生活补贴000元/月

*** 负责公司业务工作,任公司副总经理,占公司干股份17%

工资报酬及补助:

(1)月薪形式,每月工资0000元,

(2)房补000元/月

(3)生活补贴000元/月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红: 占00%分红, 占00%分红, 占00%分红,公司通过经营, ***收回实际所有投资后,公司的相关股权,通过办理股权转移手续后,按***占00%,***占00%,***占00%,转为实股东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长或董事会主席;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 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会主席,决定董事会主席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5)审议批准董事会主席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董事或者董事会主席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般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主席因特殊原 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会主席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而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4人,

1.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猜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并选举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2.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会主席召集并主特。董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董事长和董事会主席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副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主席1人,董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长、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主席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财务负资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主席。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主席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多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每季度最后一日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及结算日。

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 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从《企业法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座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签名)

***(签名)

***(签名)

Q4:永青集团可信吗

永青集团可信。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永青集团是一家知名的房地产公司,其服务质量和信誉受到许多客户的高度赞誉,相信可以放心信任。

Q5:上海出国劳务有吗

有很多出国劳务公司,可以直接去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网站查询,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利用,比如上海外经集团公司、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公司、上海轻纺集团、上海对外服务公司、上海建工集团公司等。

很多劳务中介不靠谱,正规的少之又少。想出国打工不一定要通过劳务中介,还有其他途径。劳务中介公司会收取不少费用,并且有被骗的风险。建议你可以上网在各大招聘网站上找出国工作的信息,多上一些知名的招聘网站,多投简历,这样找工作机会多一些,而且企业直招的岗位没有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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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出国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