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劳务法律法规?出国劳务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出国劳务法律法规?出国劳务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内容导航:

Q1:出国劳务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按照我国国家法律规定,只有经过国家劳动部门、外事部门等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查和批准,才有权代理出国劳务的业务,否则,就是非法劳务中介,这种公司无法保证劳动者的利益。二、要在合同中明确劳务输出方在出国劳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劳动保障条款。要对若因劳务输出方原因导致签证不合要求或者在国外无法工作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否则劳务人员通常会被劳务目的地遣送回国,或者沦落当地“打黑工”。

Q2:关于出国劳务劳动合同的问题以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劳务合同的公证与否取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但无论是否公证只要该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既产生法律效力(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以公证为生效要件),如需要公证可以在合同一方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宜,公证是需要费用的,我记得一般的商业公证是500多,个人的是200多,不过前提是中文公证,如果需要外文翻译,根据语言种类及字数加收翻译费。

2、工资的发放根据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国内,也可以在国外,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当地币,个人所得税原则上肯定是要缴纳的。

3、合同上当事人签字和按手印都有效,选其一也行;公司方面必须有公司的公章或持有该公司授权书的被授权人签字也同样有效。

Q3:出国劳动合同,出国劳务合同该注意哪些细节

一、切莫盲目相信出国劳务中介发布的广告和出国劳务信息。

二、必须检查劳务输出方是否具有合法的劳务输出资格。

三、签订出国劳务合同一定要慎重。最好咨询有关专家,如果你发现劳务输出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与广告宣传的内容不同,这个时候一定要到相关部门咨询。

四、劳动保障条款要明确。国内外的法律在劳动保障待遇上不同,在签订劳动合同中,一定要注意劳动保障条款。

五、出国劳务合同违约责任要分清。

六、细节问题要遵守:

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期间出现工伤,按照《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47号)和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的规定,应该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国内并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死亡时,应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亡赔偿责任的,应向外方索取赔偿。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归当事人或其亲属所有,但需要偿还国内垫付费用;

(2)获得境外伤害赔偿的,国内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

(3)境外伤残赔偿金低于国内标准的,补足差额部分;

(4)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到境外定居的,凭生存证明领取抚恤金;也可以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并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Q4:出国劳务需要什么手续

一、出国劳务手续办理

1、需要个人来办理的手续有:

(1)报名时,提供相关证件(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照片等),体检,提交体检表,交纳面试保证金;

(2)录取后,申办护照、签证等,交纳费用,参加培训并考试,与公司签订外派劳务合同等。

2、需要劳务公司来办理的手续有:

(1)审核证件、内部面试、家访,组织面试等;

(2)向国外提供材料、申请工作许可,办理护照签证预定机船票组织出国等;

(3)组织学习和适应性训练及培训劳务纠纷等的协调处理等。

二、出国前,自己需要负担并不再退还的费用有:

1、体检费:体检可以由你自己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也可统一由经营公司组织进行。费用按医院实际收取支付,并留下收据;

2、培训费:培训费由你直接交给培训中心,也可以交给经营公司;

3、护照、签证费:按规定支付;

4、机场燃油附加费:按规定支付;

5、打预防针:按防疫部门实际收取支付;

6、与派遣公司所签合同的公证费:按收据金额支付。

拓展资料:出国劳务保险是什么?

出国劳务保险是劳务合作保险业务的一种。它的保险对象是出国劳务人员本身,包括国际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等工程项下的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Q5:出国服务费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交纳服务费和保证金的规定 按照国家财政部、外经贸部财外字〔1997〕8号通知规定,公司外派劳务人员取得出国签证出境前须交纳费用及标准规定如下:

1、 服务费:为每月750 元人民币,公司按劳务人员实际外派月份在出境前一次性收取.劳务人员外派期满后延长外派期限的,应在上届期满前三十天内向公司交纳延长期的服务费.

2、 外派劳务人员外派期限较长,出国前一次交纳服务费有困难的,可与公司签定协议分期交纳.外派期限超过两年的,一次交纳服务费应不少于二十四个月.外派期内不按规定交纳服务费的,公司将按劳务人员本人违反劳务合同处置,并于三十日后注销其所持的公务护照.

3、 如非因外派劳务人员责任造成劳务合同未能履行或部分未能履行,公司将按比例减收或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

4、 履约保证金:劳务人员取得出国签证出境前须一次性向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一万元,外派期满按期回国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时一次退还履约保证金本息.

5、 外派劳务人员应在外派期间自觉按照上述标准交纳费用,外派期满后按时回国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6、 外派劳务人员未能履行劳务合同或滞留不归的,或因外派劳务人员违反劳务合同致使合同终止的,则均无权要求减收或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

7、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公司外派的各类劳务人员.

不知道你是指的哪方面的出国服务费的相关法律规定啊

1、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①“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②“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二、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这一段文字描述,可理解为:招标代理机构经招标人同意后可以向中标人收取。因为,只要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中标人当然没有异议(而且,多数招标项目均是按此方式收费的)。

3、相关法规未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时间。具体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约定。

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交纳服务费和保证金的规定 按照国家财政部、外经贸部财外字〔1997〕8号通知规定,公司外派劳务人员取得出国签证出境前须交纳费用及标准规定如下:

1、 服务费:为每月750 元人民币,公司按劳务人员实际外派月份在出境前一次性收取.劳务人员外派期满后延长外派期限的,应在上届期满前三十天内向公司交纳延长期的服务费.

2、 外派劳务人员外派期限较长,出国前一次交纳服务费有困难的,可与公司签定协议分期交纳.外派期限超过两年的,一次交纳服务费应不少于二十四个月.外派期内不按规定交纳服务费的,公司将按劳务人员本人违反劳务合同处置,并于三十日后注销其所持的公务护照.

3、 如非因外派劳务人员责任造成劳务合同未能履行或部分未能履行,公司将按比例减收或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

4、 履约保证金:劳务人员取得出国签证出境前须一次性向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一万元,外派期满按期回国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时一次退还履约保证金本息.

5、 外派劳务人员应在外派期间自觉按照上述标准交纳费用,外派期满后按时回国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6、 外派劳务人员未能履行劳务合同或滞留不归的,或因外派劳务人员违反劳务合同致使合同终止的,则均无权要求减收或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

7、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公司外派的各类劳务人员.

不知道你是指的哪方面的出国服务费的相关法律规定啊

回答者: xulongspy - 试用期 一级 2-16 00:11

现在出国劳务都归商务部管理了,你直接从商务部网站查看相关规定即可,下面是出国劳务须知,里面就有收费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