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劳务合同协议书范本(建设单位(承包方),劳务公司,施工方(分包人),三者要签订怎样的合同?施工方是劳务公司找的。)

承包劳务合同协议书范本(建设单位(承包方),劳务公司,施工方(分包人),三者要签订怎样的合同?施工方是劳务公司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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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承包劳务合同有效吗

个人承包的劳务合同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生效。成立合同时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Q2:承包人与包工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合法吗

原则上禁止分包,但如果实际分包的,产生的质量责任以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最终由违法分包人承担。

答:首先和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是不合法的。虽然现行《建筑法》对劳务分包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劳务分包企业需要一定的资质,但是我认为《建筑法》实际上对劳务分包的资质作出了要求。理由是:首先,劳务分包企业也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虽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法规,但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建设部颁布的,属于国家政策。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劳务分包企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是有法律依据的。其次,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因此,总承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及分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之间既不是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劳务作业的性质本质上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我国《建筑法》第26条和第2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既然劳务分包企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作业的性质本质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那么,劳务分包企业承包劳务作业当然也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所以《建筑法》实际上对劳务承包的资质作出了要求。

我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第29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同时《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因此,和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前提不成立即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讨论是以包工头的名义签订还是以“xxx施工队”的名义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就没有意义。当然如果该施工队伍有相应的劳务作业资质,那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依法应该以“xxx施工队”的名义来签订,而不能用包工头个人的名义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Q3:建设单位(承包方),劳务公司,施工方(分包人),三者要签订怎样的合同?施工方是劳务公司找的。

你不需要喝施工方签订任何合同,只需要在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里把合同项目写清楚,包括项目、工期等,,,,但在合同里必须体现,乙方在施工期间因水、电及所有可能发生的事情所出现的人员伤亡事故与甲方无关。

您问建设单位(承包方),劳务公司,施工方(分包人),三者要签订怎样的合同?施工方是劳务公司找的?

答:这样情况由两种签合同的方式:

1、甲乙双方直接签订合同,然后给劳务公司(相当于中介)的知询费;

2、施工方与劳务公司(相当于中介)签订合同,他相当于甲方。

Q4:劳务型合同与服务型合同

劳务型合同与服务型合同

1、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2、有两种,一种是生产过程与交换过程的统一,消费过程可以独立于外,如服装加工,家具制作等等。还有一种是劳动者的劳动与购买者的消费同步,劳动者提供使用价值的过程,如饮食、理发等等,劳动行为以劳动成果的形式呈现。

实践中,人们通常将提供活劳动服务的过程称之为劳务。与劳务有关的合同很多,除了雇佣之外,尚有承揽、出版、运送、委托、行纪、居间、寄存、仓储等。劳务合同的概念很宽泛,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定义。笔者认为: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3、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该合同标的是劳务。有学者将劳务合同定义为:“劳务合同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关于提供劳动服务而订立的协议。”笔者认为,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活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广义的劳务合同涵盖的内容很多,只要是标的为劳务的合同,均可纳入该类合同。按照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劳务(活劳动服务)侧重的不同,可以把广义的劳务合同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的合同。有学者将该类劳务合同内容概括为以下诸多方面:委托、行纪、居间、保管、仓储、运送(输)、旅游、演出、雇佣、银行转帐结算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另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结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该类合同的内容主要是承揽合同,以及承揽合同的特殊形式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广义的劳务合同主要遵循传统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调整,且大部分合同都已成为有名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在大多数国家它仍由民法来调整;对于雇佣合同中的另一种特例——劳动合同,由于它“以个人思想为背景的法律结构,在近代社会越来越不适应规范劳务契约之现实”,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遂进入具有社会进程的劳动契约时代,“合同的自由协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体现了政府干预,其只在消除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的非实质性的平等,使经济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受雇者或劳动者)得到较多的保护,使合同的平等性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乃产生具有社会意义之劳动契约法”。这样,发展到今天的劳动合同已不再由民法来调整,而是由劳动法来调整。

综上所述,劳务合同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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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建筑工地承包劳动合同怎么写

建筑工地承包劳动合同样本: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各方利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内容: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期限本合同总工期为××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结束。   四、工程价款工程总价:××人民币××元整(¥××元)。   五、付款方式:   六、工程验收   1、当该工程完工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甲方应在7天内安排验收工作,甲方书面签字确认后视为验收合格。   2、整个工程验收合格,则通过竣工验收的当天即为竣工日期。   七、验收标准本工程以相关设计方案、图纸为依据,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验收;没有国家标准的,则按照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八、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2、乙方权利和义务   九、违约责任   十、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1、合同签订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指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以及经双方同意属不可抗力的事故),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变更或解除。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遇不可抗力事故,甲乙双方均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阻止损失的扩大。若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3天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   3、如果乙方未能如期完成工程,且延期的期限达到60日的,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整个工程延期的期限达到12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有权请求乙方给予相应的赔偿。   4、变更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条款   1、施工过程中所有施工人员均为乙方人员,由乙方负责,其人身安全也有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未尽事宜协商确定。   十三、合同文本和效力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