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比例的文件(一个农民工一个月的工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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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农民工与用人单位鉴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里的工资是少写的可以冯?
这个是不可以的,因为和用人单位签合同都是真实有效的,如果合同上面写的工资很少,你可以不签合同这里有欺骗行为
应该有证据,再到安全生产监督局举报调查,调查核实后再去劳动局认定工伤,再评残,再要求赔偿。
Q2:现在民工工资都是施工方直接打卡,那劳务公司或者包工头怎么赚取差价?
别再黑那些所谓的包工头了,我说没有包工头中国的经济会倒退十年,所有的建筑都会趴在地上起不来,也许你会说我危言耸听。把钱直接打在工人卡上不外乎就是防止包工头吃差价吗?还美其名为为民工着想,我说坐在建筑公司办公室那些细皮嫩肉的头头老老们,要是真为民工着想,就把民工都聘为自己的正式工人,按时发工资,还会有谁能吃到这个差价。活累酬低,其实长期吃工人差价的就是建筑公司。长期以来,包工头的印象被抺黑了。说起是包工头,其实他们就是干活的民工,只不过他们比一般的民工文化高点,头脑灵光点,人缘好点,民工们信任他的人品,拥为头头,作为自己干活的班主,对外的代表。可不要小看了他们在民工中的作用,工人都是由他们一个一个从乡里找来的,没有他们,谁也不能在中国聚起成千上万支灵活机动的有事干活无事裁掉的建筑队伍。他们干了活,费了心,做出了贡献,比一般民工多赚那么一点理所当然,你那些不明就理者眼红些什么?
Q3:农民工工资支付比例
农民工工资占工程款比例标准为20%到25%之间。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工资性工程款,占总工程款的比例范围一般为10-25%(参考比例不低于:建筑土建工程25%;建筑安装工程10%;市政道路工程10%;市政桥梁工程15%;市政排水工程15%;地铁土建工程10%)。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Q4:一个农民工一个月的工资是多少?
您好!我想这个问题,大家很难回答得了。因为您去不同地地区,它有不同的物价水平,自然有不同的工资水平。但我认为,无论如何,最基本的是一定要保障好个的权益不受伤害。比如,工资不能低于当最政府所订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工资或合同所订工资的80%,并且加班能按法律规定标准支付加班费。另外要签订劳动合同, 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你准备做什么工作呢?建筑大工一天一百多点。工厂普工一千五到两千五也就是这样吧
2000元左右,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国家除了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外对农民工一个月的工资没有具体规定。
Q5:合同法关于劳务工与合同工的待遇?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合同工应该是同工同酬。为此,你可向劳动监察举报查处!
《劳动合同法》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