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收到的(请问下现金流量表里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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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应收票据是什么
应收票据作为一种债权凭证,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还没有到期的,尚未兑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因而我国的商业汇票是一种流动资产。 根据是否带息,应收票据分为带息应收票据和不带息应收票据两种。其借方登记企业收到购买单位开出并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商业汇票,贷方登记票据到期收到回的款项,期末借方如有余额,表示尚未到期的票据应收款项的结余额。 根据是否带有追索权,商业汇票分为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和不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追索权是指企业在转让应收款项的情况下,接受应收款项转让方在应收款项遭拒付或逾期时,向该应收款项转让方索取应收金额的权利。 应收票据的贴现是指持票人因急需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受理后,扣除按银行的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息后,将余额付给贴现企业的义务活动。 “应收票据”帐户不设置明细帐户,但为了了解每一位应收票据的结算情况,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应收票据的详细资料。
Q2: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什么联系与区别?
一、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区别:含义不同,期限不同。
1、含义不同:
应收票据是公司持有的,尚未变现的票据;
应收账款是公司取得债权的尚未收回的款项。
2、期限不同:
应收票据一般都是具有一定期限的,到期即可兑付;或不到期找个地方贴息兑现。
应收帐款一般是没有期限的,遇上赖帐的,说不定什么时间能收回来。
二、联系:
出现同一客户(或供应商)既有"应收票据",又有"应付帐款"有两种情况:
1、是同一笔业务,收到票据时没有冲减"应付帐款",而错误的作为了"应收票据",此时可以做帐面调整。
2、不是同一笔业务,会认为"应收票据"是销售所得到的款,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所以不能简单的抵消。
日常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
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账款,应当按照应收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按收回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应收账款
Q3:请问下现金流量表里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现金流量表中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如何计算?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含销售收入和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主要包括:本期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前期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本期预收的商品款和劳务款等,本期发生销货退回而支付的现金应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入款项中扣除。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有关的经济业务主要涉及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其他业务收入”项目,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金(销项税额部分)”项目、“应收账款”项目、“应收票据”项目和“预收账款”项目等,通过对上述等项目进行分析,则能够计算确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若上述项目的发生额均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有关,该项目的确定则比较容易。我们知道,报表中某项目余额的变动即为该项目发生额的变动,因此,我们只需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为计算的起点,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项目进行余额变动的调整即可计算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但由于制度的规定和企业一些特殊的作法等原因,上述项目的发生额可能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无关,这些发生额则要做特殊处理,可称其为特殊调整业务。特殊调整业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指,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预收账款等账户对应的账户不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类” 账户以及“现金类” 账户的业务(上述三个账户内部转账业务除外);另一种情况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类” 账户对应的账户不是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预收账款等账户以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现金类”账户的业务。典型的特殊调整业务包括:
(1)计提坏账准备;
(2)收到债务人以物抵债的货物;
(3)销售业务往来账户与购货业务往来账户的对冲,如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的对冲;
(4)“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中含有的视同销售产生的销项税额,如将货物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领用本企业产品;
(5)应收票据贴现产生的贴现息等等。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 应收账款项目本期减少额- 应收账款项目本期增加额+应收票据项目本期减少额-应收票据项目本期增加额+预收账款项目本期增加额-预收账款项目本期减少额 ± 特殊调整业务
上述公式中的特殊调整业务作为加项或减项的处理原则是: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预收账款等账户(不含三个账户内部转账业务)借方对应的账户不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类” 账户,则作为加项处理,如以非现金资产换入应收账款等;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预收账款等账户(不含三个账户内部转账业务)贷方对应的账户不是“现金类” 账户的业务,则作为减项处理,如计提坏账准备业务(计提坏账准备业务,管理费用增加,应收账款减少)等。
例如:某企业2002年度有关资料如下:(1)应收账款项目:年初数100万元,年末数120万元;(2)应收票据项目:年初数40万元,年末数20万元;预收账款项目:年初数80万元,年末数90万元;(4)主营业务收入6000万元;(5)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37万元;(6)其他有关资料如下:本期计提坏账准备5万元(该企业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本期发生坏账收回2万元,应收票据贴现使“财务费用” 账户产生借方发生额 3万元,工程项目领用的本企业产品100万元,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收到客户用11.7万元商品(货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抵偿前欠账款12万元。根据上述资料,计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根据上述资料,销售商品产生的收入6000万元和销售商品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20万元(1037-17)作为计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起点;应收账款本期增加20万元,应作为减项处理;应收票据本期减少20万元,应作为加项处理;预收账款本期增加10万元,应作为加项处理;本期计提坏账准备5万元、应收票据贴现产生的贴现息3万元和收到客户以商品抵偿前欠账款12万元,这三项业务均是应收账款(含坏账准备)或应收票据对应的账户不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现金”账户,因此应作为减项处理;本期发生坏账收回业务属于应收账款减少收到现金的业务,已在应收账款项目的余额变动调整中处理,因此不属于特殊调整业务。"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收账款本期增加额+应收票据本期减少额+预收账款本期增加额+特殊调整业务=(6000+1020)-20+20+10-5-3-12 =7010万元
是的。
Q4: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那么商业汇票可以用于劳务结算为什么不对?
商业汇票是商业信誉,也就是不保证届时能够得到票款,所以,商业汇票用于劳务结算,显然有风险而不合适。
而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这句话显然也不正确,即商业汇票用于劳务结算不合适。
这两句话不矛盾——应收票据是商品交易的卖方,或者提供劳务的一方,而签发商业汇票的是采购商品的买方,或者是接受劳务服务的一方,即这是票据的两方——即采购商品的买方,或者是接受劳务服务的一方需要向商品交易的卖方,或者提供劳务的一方支付价款(货款或劳动报酬),因此,由底商业汇票是由采购商品的买方,或者是接受劳务服务的一方,向商品交易的卖方,或者提供劳务的一方签发。
所以,原问题是汇票的受票方和签发方,因此,这两句话没有任何问题,即二者并不矛盾。
Q5:应收票据计提的利息。在会计分录中计入财务费用还是应收票据?为什么啊
应收票据计提的利息,应该冲减财务费用,而不是计入应收票据;
因为应收票据具有持有期限较短、利率较低、数量相对不大的特点,其不会对企业的会计要素以及经济状况产生较大影响,是不重要的会计事项,所以简化核算冲减财务费用。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应收票据按是否计息分为带息的商业汇票和不带息的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债权,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被视为短期金融资产。
记录财务费用的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您好,一点通网校回答您的问题:
借:应收票据
贷: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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