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申报个税报正常薪金所得还是报劳务报酬(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正确区分工资薪金与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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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正确区分工资薪金与劳务费
区分工资薪金与劳务费的步骤:
1.关于兼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再任职支出扣除问题
为界定工资还是劳务费国家税务总局曾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中作出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中又进一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这些规定虽然是关于个人所得税的一些规定,但目前很多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性质认定上也以此作为依据,以做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尺度的统一。
一、区分工资薪金与劳务费的意义虽然合理的工资薪金和劳务费都可以税前扣除,但一项支出被界定为工资还是劳务费对所得税扣除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首先,税法对扣除凭证的要求不同。工资薪金可以凭工资表即可税前扣除,而劳务费则必须凭劳务费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其次,对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等三项经费(以下简称三项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是有影响的。工资薪金可以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而劳务费则不可以;另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也不相同,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税率表计算扣除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劳务费则需按照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在实务中,为进行正确的纳税处理,必须准确划分工资薪金和劳务费。二、工资薪金与劳务费税前扣除的现状事实上,实务中对企业的某些用工的劳动报酬是属于工资还是劳务费还是很难把握的。比如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等发生的支出是作为工资扣除还是作为劳务费扣除,以及发生的支出可否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扣除基数的问题一直比较混乱。
Q2:劳务税和工资个税是一样的吗?
劳务税和工资个税是不一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主要区别如下:
一.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一)两者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两者的区别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由于“任职或受雇”取得的,也就是个人在单位中任职,完成单位某一岗位职责,例如:学校的财务人员,在财务部门任职,完成学校财务核算工作,取得的工资就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该个人并不在存在雇佣关系的单位任职,只是提供专业服务或是临时性的劳务,例如:某大学教授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企业向其支付的报酬就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二.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劳务报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Q3:工资薪金与劳务费有什么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动报酬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个不同的计税项目,适用税率不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劳动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动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实践中很多纳税人混淆了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概念,适用税率错误,造成了税收隐患。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设计、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演出、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解释】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主要看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Q4:2005年月工资个人所得税怎么划等级,2006呢
2005年
扣除费用标准800元(根据各省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2006年
扣除费用标准1600元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本月收入总额-个人所得税起征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划分等级没有变,只是2006年1月份开始发放的工资,扣除标准由800元升至1600元。
例如,2005年月工资1600元,缴税金额为:(1600-800)*10%-25,而2006年1月发1600元工资,就不用交个人所得税了。
12月23日,长沙市地税局所得税处有关人士解释说,国税发[2005]196号文规定,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适用老政策(即费用扣除为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税。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的费用扣除额(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税。
“根据国税发[2005]196号文件,2005年12月31日和2006年1月1日分别是新老政策划断的分水岭,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还是在2006年1月1日后实际取得工资薪金,其纳税额将是不一样的。”
例一:某单位于2005年12月12日向员工张三发放月工资1000元,并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在2006年1月缴入国库。由于张三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在2005穿户扁鞠壮角憋携铂毛年12月31日之前,因此应适用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扣缴其个人所得税为(1000-800)*5%=10元
(如果该单位选择在2006年1月发放这笔工资,则张三将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帮张三节约个人所得税10元)
例二:2006年1月12日,该单位向员工张三发放月工资1599元。按新的规定,这笔200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因此这笔工资薪金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将2005年剩余月份工资薪金转移一部分到2006年发放,可降低税率档次甚至无须缴纳税款,从而节省个人所得税。
Q5:我想请问一下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工薪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存在劳动人事关系)而得到的报酬,如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这个标准新个税法仍然适用。你在肯德基从事临时工,肯德基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后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
你好!
肯德鸡你就别花心思算了,出名的专招零时工(特别是大学生打工),不签合同无任何保障,公司不会和短工签合同,没合同不会有任何人或组织能帮你,你在里面有人认识,进去第一天就能签正式合同,现在是人脉社会,面试笔试都是做给人看的,打个电话能搞定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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