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管理办法?招投标法中关于劳务招标超过1亿的规定,有没有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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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怎样投标?
在投标竞争中,要根据竞争对手的情况不同,采取不同的取胜方式。
一 以信取胜
依靠企业长期形成的良好社会信誉、技术和管理上的优势、 优良的工程质量和服务措施、合理的价格和工期争取中标。
二 以快取胜
采取有效技术措施缩短施工工期,并保证进度计划的合理 性和可行性,使投标工程早日投产、早收益,以吸引业主,争取中标。
三 以廉取胜
工期短、风险小的工程,愿意承担的工程或当前任务不足 时,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标价,这对业主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采取这种方式要有长远的考虑,即通过降低价格扩大任务来源,从而降低固定 成本在各个工程上的摊销比例,降低工程成本,又为降低投标报价创造了条件。 同时低价中标也是世行、亚行等贷款项目的一致做法。
四 以改进设计措施取胜
仔细研究设计图纸,若发现不合理之处,可提出 可行的改进设计的建议和切实降低造价的措施。一般仍按原设计报价,再按建议 方案报价,如采用这种方式,建议方案应当可以降低总造价或是缩短工期,建议 方案一定要比较成熟,有很好的操作性,从而吸引业主,促使业主采纳建议方案。
五 以退为进取胜
当发现招标文件中不明确之处,并有可能据此索赔时, 可报低价争取中标,再寻求索赔机会,但这样做存在较大风险。
六 长远发展
目的不在于当前工程获利,而着眼于发展,争取将来的优 势。如企业为了开拓新市场、新领域、或具有战略意义的工程等,即使适当亏 本也在所不惜。 在投标中,业主主要考查标书中的造价、工期、质量,技术装备和施工组 织等方面。工程具体情况不同,业主关心的重点也不同。有的重点是工期,有 的侧重于造价,还有的侧重于质量等。
因此,在决定对某一工程进行投标后, 应根据业主意图和要求,以及工程具体情况和竞争情况,选择相应的策略。
1.属于劳务派遣的,辞职应当向劳务公司提出。
2.没有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并签订培训协议的,因违反服务期约定是不用支付违约金的。没有签订保密协议,也不受竞业限制。
3.如果可以确定没有缴纳社保的可以要求劳务公司补缴。而且你还可以以劳务公司没有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劳务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务公司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劳务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或者不办理离职手续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诉,比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免费申请劳动仲裁等。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Q2:工程招标由于劳务资质不够而失败,但是取消不了,再重新招标会有影响吗?
1、重新招标时可以同交管办商量是否可以降低资质要求。
2、按原标准要求重新组织招标,再次流标后,采用邀请方式自主选择。
叙述不清楚,这种问题,解决办法是请示建设局备案窗口,或者建设局市场科
Q3:劳务采购中询价在申请之前吗?
劳务采购中询价在申请之后。
1、询价意思是一般指承包人(不一定是总承包人)向拟邀请的分包人(承包部分工程或劳务,或物资设备、建筑材料的供应)询问价格。询价工作是投标程序中重要的一环。
2、询价特指一种政府采购手段,即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根据采购人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由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然后询价小组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其程序如下:
(1)采购预算与申请:采购人编制采购预算,填写采购申请表并提出采用询价的理由,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财政采购管理部门。
(2)采购审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采购项目及相关规定确定询价这一采购方式,并确定采购途径——是委托采购还是自行采购。
(3)代理机构的选定:程序与公开招标的相同。
(4)组建询价小组:询价专家应随机抽取,这有别于招标性采购。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编制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6)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为邀请更多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报价,可通过网络发布询价文件。
(7)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8)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成交供应商。
(9)评审结果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成交供应商的名单、各供应商的报价、询价专家的名单。
(10)发出成交通知书:公示期满无异议,则应立即发出成交通知书,这才能确保询价方式的高效。
Q4:招投标法中关于劳务招标超过1亿的规定,有没有具体的规定?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发布施行 2000年5月1日)》规定:“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招标种类分为工程、设备和服务。无论劳务招标属于哪一类招标种类,1亿元的金额绝对属于必须招标的范畴。
有的
Q5:劳务分包管理
此问题涉及三方的利益关系,甲方、乙方 、分包方(丙) 1、当甲方直接分包时:乙方可以按分包价款记取总包服务费(也叫对分包管理费),同时丙方应向乙方交纳总包配合费; 2、当总包直接分包时,分包方应向总包支付分包管理费(定额说明)和总包配合费,费率由双方协商解决; 总包管理配合费,是按照合同从属关系确定的。属于总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一般都要收取总包管理配合费。这主要是分包单位一般都要使用总包单位的垂直运输工具、交叉施工对总包的影响、分包施工用水用电及人员食宿、必要的施工协调等费用原因。所以,总包收取总包管理配合费,是合理的。 总包管理费与总包配合费为两个概念。前者为业主支付给工程总包单位的费用,后者为分包方支付给总包单位的费用。总包管理费只有在分包单位由业主指定的情况下,并且由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定施工合同,业主与总包单位在合同里明确计取总包管理费时才能支付。总包单位自己找的分包单位业主无须支付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在总包单位为分包单位提供服务,如脚手架、图纸、电源点等,并且合同里有明确约定时才由分包单位支付。